中國小勤工儉學暫行工作條例

《中國小勤工儉學暫行工作條例》,共七章、二十七條(含附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適用於所有中學、國小、職業中學、農業中學、中等師範學校、職業學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委可根據該條例結合當地或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日國務院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實行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是堅持馬克思主義教育思想,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的有效途徑之一;是學校教育工作的組成部分。勤工儉學的開展,對提高教育質量,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條 勤工儉學的主要任務是:
1.通過勞動實踐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熱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有理想、講文明、懂禮貌、守紀律、艱苦奮鬥的道德品質。
2.理論聯繫實際,結合教學開展一些科學實驗、科學種田活動,培養學生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並使學生學到一定的生產知識和勞動技能。
3.搞好生產,創造物質財富,為改善辦學條件和師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條件。
第三條 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勤工儉學活動,要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的精神,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和學校的可能,宜工則工、宜農則農(含林、牧、副、漁),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為生產服務,為人民生活服務,有條件的也要為外貿出口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勤工儉學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的計畫、經濟、財政及其它有關部門,要把校辦工業、農業做為經濟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積極予以扶持和指導,把勤工儉學的事業籌劃好、安排好。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
第五條 校辦工廠、農場實行經濟核算,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要加強經營管理,有計畫地組織生產,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提高經濟效益。
各級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發布的《全國中國小勤工儉學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勤工儉學財務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第二章 生產勞動

第六條 要按照中、國小教學計畫的規定,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或公益勞動。要正確處理教育與生產勞動的關係,使生產勞動與政治思想教育、生產勞動與教學結合起來。不得隨意增減教學和勞動時間,防止學生不參加勞動或參加勞動過多的偏向。
第七條 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必須注意學生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和知識水平。要加強領導和管理,做好防護工作,保證學生安全。要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導,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過重的勞動。

第三章 校辦工業

第八條 學校舉辦工廠,一般規模不宜過大,以便於經營管理。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一個學校單獨辦廠或幾個學校聯合辦廠。校辦工廠應利用當地有利條件,生產有原料來源、適銷對路的各種產品。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承接外貿部門同意的外商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任務。教育戰線所需的產品,儘量安排在校辦工廠生產。嚴格禁止生產迷信產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學校開展勤工儉學,不要搞純商業經營。商業性的職業班和職業學校,可結合專業試辦商業、飲食業、服務業和各項修理等行業,為國家培養勞動技術後備力量提供生產實習場地。
第九條 校辦工業的生產,產品屬國家、部門或地區管理的,其產、供、銷計畫,由校辦工廠的主管部門匯總,報送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不同情況,採取不同形式,列入本系統計畫,由計畫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對納入計畫的產品,要按計畫執行。原有協作關係,不要輕易中斷。不屬於國家、部門或地區管理的小商品,由生產單位在國家政策法令許可的範圍內,自行組織生產和銷售。對於需要調整、轉產的,有關部門要及時通報情況,幫助轉產適合社會需要的產品。
第十條 校辦工廠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設備、燃料等國家統配物資,有關地方和部門要統籌供應。屬於有關單位帶料加工的,材料仍由有關單位供應。
校辦工廠的產品,凡不屬國家統一調撥又為市場需要的,商業、外貿部門應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或按有關規定自銷,或舉辦聯合展銷門市部。對適合學校組織的出口項目和有出口價值的產品,外貿部門要積極扶持、指導。
第十一條 校辦工廠的固定資產及一切財物屬學校所有,由學校隸屬部門歸口管理,其它部門不得藉口“調整”“歸口”或其他理由平調、收繳和占用,已經發生上述現象的,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妥善解決。
學校內部不準私分或變相私分勤工儉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校辦工廠開展新產品的研製,並在技術、設備、材料、科研費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支持,對研究成果要給予獎勵,其他單位採用時要給予適當代價。
各地區各部門在工業調整、產品歸口、規劃定點時,對校辦工廠要給予扶植和支持。召開有關訂貨會、展銷會、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會以及有關方針、政策的傳達等,都應通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 學校為開展勤工儉學舉辦工廠或經營其它項目,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按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和指導。

第四章 校辦農業

第十四條 農村學校開展勤工儉學,應根據本地的自然條件和特點發展多種經營,積極開展種植業、養殖業、畜牧業、農副產品加工和采、揀、編織、修理等多種類型的勤工儉學活動。
第十五條 地方政府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就近劃給一定數量的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場等,下同),作為學校勤工儉學的生產勞動基地。並允許學校師生按國家規定開荒、揀種撂荒地。凡已經撥給學校的土地,或由學校師生開墾或墾復的土地,揀種的撂荒地,以及徵購的土地均歸學校使用,有關部門應發給土地、林權執照,保證學校的使用權。任何人、任何部門不得隨意占用或串換,已經占用的應儘量退還給學校;需要串換的,要經雙方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校辦農場(含林、牧、副、漁)要結合教學開展科學實驗和科學種田,採用先進技術,搞好實驗園地,培育優良品種,改進耕作方法,培養學生掌握初步的農業(包括林、牧、副、漁)知識和技能。
校辦農場要為發展當地農業生產、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農民的農業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校辦農場要有計畫地安排生產。需要的物資、設備等生產資料,要詳加核算,各地計畫、農林、物資、供銷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協助解決。
農村商業部門收購學校的農、林、牧、副、漁產品時,應評等計價。
適於出口的農副土特產品,除外貿、商業部門要積極收購外,教育部門還可組織生產加工,並與外貿部門簽訂契約,直接交付出口。

第五章 勞動工資

第十八條 校辦工廠、農場,要按照精簡的原則,配備一定數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技術水平、懂教學的管理幹部、技術人員和必需的固定工人,以加強生產的組織領導,保證生產的有效進行和指導學生的生產勞動。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學校編制時,要給校辦工廠、農場適當的編制。新增人員要首先從現有教職工中調配。
校辦工廠、農場根據需要可按有關規定聘請少量政治思想好、生產技術水平高、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退休職工,以指導學生的生產勞動和產品質量的把關。
第十九條 校辦工廠、農場的勞動工資和職工調配由教育行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
校辦工廠、農場中的職工,原屬全民所有制的,按當地全民所有制勞動工資管理體制管理;原屬集體所有制的,按集體所有制勞動工資管理體制管理;今後需新增加的人員,以集體所有制職工為主;農村校辦廠(場)的職工參照社隊企業勞動工資管理體制管理。
第二十條 校辦工廠、農場的職工,其工資、勞保福利待遇及糧食標準等,根據廠(場)生產經營情況並參照當地同行業、同工種的標準執行。所需勞保用品和糧食補助,按當地規定,由有關部門供應。
第二十一條 學校派到校辦工廠、農場的教職工,仍屬學校事業編制。長期從事校辦廠(場)工作,具有一定技術專長的教職工,可按技術人員評定職稱標準,按規定經過考核,授予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學校要加強廠(場)的職工隊伍建設,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各地教育部門應根據所屬地區校辦廠(場)的情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八一年的《關於加強職工教育工作的決定》,利用本地區的學校條件,舉辦各種形式的學習班,分期分批地有計畫地培訓工人、技術人員、財會人員和管理人員,各級計畫、經濟、財政部門要盡力幫助與支持。要建立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建設一支又紅又專的職工隊伍。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勤工儉學的管理機構。根據需要還可設立專業公司。
農村中心校應有專人負責勤工儉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勤工儉學管理機構,是校辦工廠、農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擬定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組織、指導勤工儉學工作的開展。
(2)制定和實施勤工儉學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和指導學校的勤工儉學管理工作,安排學生的生產勞動,進行財務監督檢查,匯總統計報表和處理日常工作。
(3)代表所屬校辦工廠、農場與當地有關部門進行業務聯繫,參加同級部門召開的有關會議,疏通或解決校辦工廠、農場的供、產、銷渠道及其他有關問題。
(4)按照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組織開設校辦工廠、農場產品的展銷門市部,幫助學校推銷產品。
(5)組織研製新產品,掌握經濟技術情報,引進新技術,開展技術革新活動,組織學校之間、地區或部門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和產品交流。
(6)管理所屬校辦工廠、農場的職工,組織職工的培訓。
(7)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推動勤工儉學的不斷鞏固和發展。
第二十五條 學校要切實抓好勤工儉學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校辦工廠、農場在校長領導下進行工作,根據其規模和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廠(場)長和必要的管理幹部。全面負責校辦廠(場)的日常生產和行政業務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所有中學、國小、職業中學、農業中學、中等師範學校、職業學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委可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或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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