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1. 中國寵物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Pet Trade Association )
中國寵物業行業協會在市農委、市社會服務局的關心和領導下,並在市公安局犬管辦的支持下,經市民政局、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市級獨家從事寵物養殖、寵物診療、寵物保健與美容、寵物食品與用品等生產經營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性民間的合法組織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176家,其中國營企業15家,民營企業89家,合資企業21家。理事單位19家,其中會長單位1家,副會長單位18家協會下設:秘書處等4個分支機構。 協會特色: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組織展覽、編輯出版、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證行業公平競爭,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以政府經濟戰略為指導,在行業中發展協調,代表服務自律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在企業政府和社會間起紐帶和橋樑的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寵物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本省寵物行業企業發起和組成的全國性的聯合組織,由各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國寵物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全行業的科學技術水平;整合行業資源、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推動行業發展;在行業發展中發揮管理、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維權、諮詢、指導作用,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
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遵守《中國社會團體管理規定》。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中國。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宗旨是整合行業資源、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推動行業發展。在行業發展中發揮管理、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維權、諮詢、指導作用。
(二) 宣傳政府制定的養犬(養寵)的法律、法規、條例,推廣和普及寵物知識、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書籍,建立行業網站,提供諮詢和信息服務,推動依法、文明、科學養寵;
(三) 協助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寵物繁育培訓基地、寵物醫院、美容院、犬舍、寵物收養、寄養中心及其他寵物服務部門進行的登記認證和管理工作;
(四) 協助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養犬登記、年審、疫苗注射,配合有關部門對寵物及寵物持牌人實施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的規範管理制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五) 制定、規範純種犬和行業相關標準,組織犬只血統鑑定,制定純種犬登記,犬只電子晶片安裝,組織實施、頒發犬只血統證書;
(六) 制定行業培訓計畫,組織寵物美容師、護理師、訓犬師、牽犬師寵物醫師等的培訓和認證,評價分級工作。並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行業人員技術職稱的初審和申報;
(七) 協助制定和規範寵物醫院及寵物服務行業的價格體系、收費標準。
(八) 制定活動計畫,組織開展行業展覽會、交流會、研討會、論壇等活動,舉辦市內外各類各級寵物比賽、評比活動;
(九) 推薦純種優秀犬、優質飼料、藥品、疫苗等適用用品、用具信息,以及誠信寵物醫院、美容院、犬舍、俱樂部、網站等;
(十) 組織行業的國際、國內交流,建立互訪機制,引進先進技術和標準,儘快與國際接軌;
(十一) 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意見、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寵物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關係;
(十二) 積極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有益於社會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四) 境外單位,經同樣程式可成為寵物行業協會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8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3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2000元/年;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900元/年。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七) 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八) 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中國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