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隨著北京市場經濟的發展,小動物診療行業在近幾年得到了迅猛發展,在發展的過程中,許多動物醫院都迫切需要建立一個自己的行業組織來規範小動物診療市場,構建執業獸醫、政府主管部門、動物主人之間交流的平台,通過從業人員的共同努力來促進小動物診療行業的發展和提高執業獸醫的服務質量。在這樣的基礎上,2000年6月由北京愛康動物醫院、北京博愛動物醫院、北京伴侶動物醫院、北京觀賞動物醫院、北京市朝陽獸醫站動物醫院、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院,北京怡亞動物醫院等的倡議下召開了第一次行業的聯誼活動,在會議上大家商定了在協會沒有成立之前,以北京市動物醫院院長聯誼會的形式開展活動。此項倡議得到了北京市畜牧獸醫總站的大力支持,在2002年7月在原籌備人員的基礎上組建了當時的北京小動物獸醫師協會籌備委員會,當時的北京市畜牧獸醫總站站長祝俊傑擔任協會理事長,北京市畜牧獸醫技術服務中心主任郭亞明擔任協會秘書長,北京市畜牧獸醫總站醫政藥政科科長劉天增擔任協會監事長,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學院副教授夏兆飛擔任協會副理事長、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學院高級獸醫師潘慶山擔任協會副理事長。
在此之後,由於工作安排的原因在2003年經協會籌委會討論通過,祝俊傑不再擔任協會理事長,決定由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學院副教授夏兆飛擔任北京小動物獸醫師協會理事長主抓全面工作,增設農業部獸醫診斷中心研究員田克恭擔任協會副秘書長,增設北京伴侶動物醫院院長劉朗擔任協會副理事長主抓協會的組織工作及供應商的聯絡工作,增設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學院副教授施振聲擔任協會副理事長主抓協會的外事聯絡工作,增設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學院教授林德貴擔任協會副理事長主抓專家委員會工作,增設北京觀賞動物醫院院長凌鳳俊擔任協會副理事長主抓動物醫院院長聯誼會工作,並由協會原副理事長潘慶山主抓繼續教育工作。在2004年6月北京小動物獸醫師協會正式加入世界小動物獸醫師協會,並確定我們協會的英文縮寫為BJSAVA,並設立協會的永久標識圖案,並在國家商標局註冊。在2005年協會更名為北京寵物醫師協會,並增設北京芭比堂動物醫院院長董軼擔任協會副理事長協助開展協會外事活動,增設北京觀賞動物醫院副院長田海燕擔任協會副秘書長。
北京小動物獸醫師協會在北京市畜牧獸醫總站的支持下開展了許多工作,如醫德教育、職業培訓、學術交流等方面。協會為此組建了考核鑑定工作委員會,協助主管部門做好協會內部的人員鑑定考核等技術方面工作。協會還同時組織了多次國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北京市每月一次的動物醫院院長聯誼會,在動物醫院管理方面,醫師技術水平交流,政策法規宣傳,行業自律方面也開展了很多工作,促進了北京市動物醫院的協調健康發展。但是協會申請由於某種特定意識原因而導致協會遲遲得不到批准,直到在2007年北京市畜牧獸醫總站領導在多方面協調的基礎上,終於得到了北京市農業局獸醫主管部門的批准,從而獲得了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的審批,才使得協會最終成立。為了配合政府部門的管理,協會正式命名為北京小動物診療行業協會,並在原協會基礎上確定協會理事長由劉朗擔任,北京市畜牧獸醫總站培訓發展科科長薛水玲擔任協會秘書長,增設宋楠為協會副秘書長,協會監事長由北京觀賞動物醫院副院長張焱擔任,監事分別由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學院副教授劉鍾傑和謝富強擔任,而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學院教授林德貴由於協會交叉的原因不再擔任協會副理事長。
北京小動物診療行業協會的建立有著非常鮮明的個性,第一是具有自發性,協會是由執業獸醫自發組成的非營利性的非政府組織,這一團體代表了小動物診療行業和執業獸醫的利益。
第二是是中介性,小動物診療行業協會在管理體制中起著政府、企業和動物主人之間橋樑與紐帶的作用。但它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也不採用行政辦法和行政手段進行活動,而是以服務於會員和本行業為根本宗旨。
第三是是非營利性,小動物診療行業協會不是經濟實體,不以營利為目的。工作原則是統籌而不偏愛、指導而不干預,協調而不強制,監督而不管卡,服務而不爭利。
第四是具有自律性,小動物診療行業協會代表本行業的利益,為了實現其目標,特別注重本行業的行為和專業操作的規範,各行業協會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種規章制度,以規範成員的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和強化市場秩序。
第五是專業性,小動物診療行業協會的組建以獸醫專業為基礎,成員絕大多數都是執業獸醫,工作任務也是以促進小動物診療行業發展為目標或宗旨。
北京小動物診療行業協會成立的基本職責是代表本行業的利益,主要宗旨是提高執業獸醫的技術水平,加強醫師的職業道德教育,促進國內外小動物診療行業的技術交流,強化行業自律與合作。成立小動物診療行業協會既是與國際接軌,也是對執業獸醫職業的尊重,是首都小動物診療行業領先於國內其它省市的一個重要標誌。未來賦予我們重任,我們將不懈努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北京小動物診療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SMALL ANIMAL veterinarian ASSOCIATION (BJSAV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由動物醫院和從事小動物疾病診療、科研、教學、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
人員組成的行業內聯合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職業道德,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行業中發揮
協調、諮詢、服務、橋樑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推動小動物醫療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農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北苑路甲15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協調和推動小動物診療行業和相關行業的改革、發展;
(二) 調查研究國內外小動物診療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規劃提供諮詢和建議;
(三) 及時反映行業動態、信息,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
(四) 制定和實施小動物診療行業和相關行業行為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營造行業內部競爭的良好環境,維護行業整
體利益;
(五) 組織開展行業培訓,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六) 向會員介紹優質可靠的與小動物診療、保健相關的藥品、器械等;
(七) 組織開展行業內經驗技術交流,專題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快速傳遞國內外與小動物醫療相關的情報、信息;
(八) 組織推動企業和行業間的技術、經濟合作;
(九) 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友好往來,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 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有益於團體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三) 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之一:
1、團體會員:
1)經國家行政機關批准的動物醫院
2)經國家行政機構批准的動物診所
2、個人會員:
1)取得北京市執業寵物醫師證書
2)取得北京市執業寵物醫師助理證書
(四) 愛護動物,遵守寵物醫師職業道德規範;
(五) 每年按本團體有關規定,參加寵物醫師繼續教育。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秘書處核准其入會資格;
(三) 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活動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結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 產 管 理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企業贊助;
(四) 政府資助;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
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
生效。
第七章 終 止 程 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
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
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2008年1月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