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成立於2000年,是以中國室內設計師為主體自發組織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經費全賴各類活動贏餘及其有關商業機構捐贈。本協會宗旨為發展及提高室內設計師,並包括專業守則,創造水平,技藝及技術革新,同時透過教育,通信網路及其公共關係,從而團結室內設計行業,鼓倡專業精神。
協會宗旨
聯結全國室內設計師,為室內設計師服務,為消費者服務,維護會員合法利益,維護室內設計行業秩序,促進室內設計師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協會成員
現有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會員上萬餘人。經本協會認定頒發證書的室內設計師已有近萬人。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會員分布在全國各地協會機構
秘書處、科研部、培訓部協會業務
開展室內設計調研,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建議,倡導職業道德、規範行業行為開展人才培訓,組織學術交流,推介新產品新技術,促進會員合作及水平的提高。
開展諮詢服務,出版行業刊物,承擔室內設計師資格審查和頒發證書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章程,英文名稱為Interior Designers Association of china,簡稱:IDAC。會徽標誌由IDA的圖案組成。
第二條 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同行業設計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聯結全國室內設計師,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行業、企業、室內設計師等從業人員和廣大消費者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共同利益,促進室內設計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室內設計是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性質、所處環境和相應標準,運用物質技術手段和建築設計原理,創造功能合理、舒適優美、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內環境。
第五條 本協會根據行業自律的要求,承擔協會會員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室內設計調研,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建議,倡導職業道德、規範行業行為;
(二)開展人才培訓,組織學術交流,推介新產品新技術,促進會員合作及水平的提高;
(三)開展諮詢服務,出版行業刊物,承擔室內設計師資格審查和頒發證書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凡從事室內設計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喜歡熱愛室內設計行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辦公室討論通過;
(三)辦公室郵件通知。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二)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提請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力;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長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組建協會辦公室
(三)召集和主持辦公室會議;
(四)檢查辦公室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五條 辦公室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長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分會會長;
(三)制定工作計畫,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活動,監督協會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第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主持協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處理協會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計畫。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秘書處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後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OO九年七月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秘書處。
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執委會委員
高級顧問:馬克辛 魯迅美術學院環藝系主任、教授
王 鐵 中央美術學院建築學院副院長、碩士研究生導師
來增祥 上海同濟大學資深教授、博士生導師
饒良修 中國建築築設計研究院環境藝術設計研究院 顧問、總建築師
楊永善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鄭曙陽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常務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張世禮 中國建築學會室內設計分會榮譽會長、清華大學進修美術學院教授
金廣君 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周長積 山東建築大學藝術設計學院院長、教授
趙 健 廣州美術學院副院長、教授
高文安 香港高文安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資深高級室內設計師
喬 潔 天津科技大學藝術設計學院副院長、 教授
安從工 天津理工大學藝術學院環境藝術設計系主任、教授
董 雅 天津大學建築學院環境藝術系主任、教授
主席: 劉志勇
委員: 劉 波 張慶龍 扶煜柯 付 雪(女)
秘書長:鄭生輝
中國註冊室內設計師資格證
全國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分為兩個類別:第一,公共建築裝飾工程設計類,分為高級室內建築師、室內建築師和助理室內建築師三個級別;第二,住宅室內設計類,分為高級室內設計師、室內設計師和助理室內設計師三個級別。 中設協和各地方協會共同計畫組織實施考核認證工作,分工範圍是:各省市地方協會負責室內建築師、助理室內建築師和室內設計師、助理室內設計師的審定,高級室內建築師和高級室內設計師的初審。中設協負責高級室內建築師和高級室內設計師的審定,室內建築師、助理室內建築師和室內設計師、助理室內設計師的批准備案。凡經考核認證合格的設計人員,均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發給統一的《全國室內建築師(室內設計師)技術崗位證書》,該證書在全國建築裝飾行業內和建築裝飾市場上通用有效。
加入協會(入會須知)
一、本協會的會員凡從事室內設計師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二、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喜歡室內設計行業。
三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秘書處發郵件通知書。
四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二)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提請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力;
(五)有退會的自由。
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本協會不收取會費。
六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證書申請(申請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室內設計隊伍建設,發揮室內設計人員的作用,提高室內設計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室內設計師,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築物及飛機、車、船等內部空間進行室內環境設計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負責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考核、考試和認證工作。
第二章 室內設計師的設立及職責
第四條 室內設計師的等級設有:
(一)高級室內設計師;
(二)室內設計師;
(三)助理室內設計師。
第五條 室內設計師對承接的設計項目負責,從事的主要工作包括:
(1)進行空間形象設計;
(2)進行室內裝修設計;
(3)進行室內物理環境設計;
(4)進行室內空間分隔組合、室內用品及成套設施配置等室內陳設藝術設計;
(5)對裝修施工進行指導襝查。
第三章 室內設計師的資格條件
第六條 室內設計師必須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為我國的室內裝飾事業服務,並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和從事專業設計工作的經歷。
第七條 特級室內設計師的條件
具備第八條高級室內設計師條件,並巳取得正教授、正研究員或相關資格,在本行業有較高威信。
第八條 高級室內設計師的條件
(一)專業學歷及工作經歷: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後流動站合格的出站人員;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設計工作二年以上;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或雙學士學位、二年以上的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設計工作四年以上;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從事設計工作六年以上;或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設計工作十年以上。
(二)業績:
1.主持設計室內裝飾大型公共工程項目五個以上;
2.在省級以上報刊上發表過論文,或有專著,或在全國室內設計大展獲得過金獎或銀獎。
第九條 室內設計師的條件
(一)學歷及工作經歷:
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的人員;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研憲生班畢業,從事設計工作二年以上;或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設計工作三年以上;或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設計工作五年以上。
(二)業績:主持設計室內裝飾公共工程項目兩個以上或家裝工程十個以上。
第十條 助理室內設計師的條件
學歷及個人資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或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設計工作一年以上。
第四章 室內設計師的考核和考試
第十一條 中國室內設計師資格的取得必須經過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室內設計師資格考核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秘書處進行。
第十三條 室內設計師考核的主要內容按笫六、七、八、九、十條各款辦理。
第十四條 非“本專業”畢業的室內設計人員,要取得室內設計師資格,除按第八、九、十條有關條件考核外,還須經過培訓,經秘書處考試合格後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室內設計師資格考核通過後,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認定,發給相應等級的室內設計師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 《室內設計師等級證書》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統一印製,全國通用。
第五章 室內設計師的管理
第十七條 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負責室內設計師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中國 室內設計師協會每三年對《室內設計師等級證書》持有者複查一次。複查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受複查人按規定時間提交《室內設計師資複查表》、《室內設計師等級證書》。
(二)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後,應對室內設計師資格複查作出結論。
第十八條 複查結論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室內設計師能正常完成設計項目,未發生責任過失的為“合格”。
(二)室內設計師不能完成設計項目,或在複查期內從事設計工作不滿一年的,或有責任過失生嚴重經濟後果的為“不合格”。
第十九條 複查結論為“合格”者,保留原有資格。複查結論為“不合格’者,經重新申請與核准方可獲得相應等級的室內設計師資格。
第二十條 室內設計師達到上一個資格等級條件的,可向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申請升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室內設計師等級證書》的,室內設計師管理部門應收繳共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被收繳資格證書的室內設計人員,兩年後方可重新申請室內設計師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