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本協會是由定向愛好者、定向專業人士及從事定向活動的單位或團體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定向愛好者和工作者,推動、指導定向運動在我國的普及和提高,加強我國定向運動界與國際定向界的交流與合作。本協會的一切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的相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一)根據國家有關體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協調全國定向活動;
(二)宣傳定向知識,普及定向活動,不斷提高定向運動水平;
(三)根據《體育法》的規定,擬定有關定向運動的各種技術等級標準、競賽規則,報請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施行;
(四)協調、組織全國性定向運動培訓、考核、競賽、評比及其他活動,加強各地定向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全國定向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五)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參加、申辦國際定向會議、競賽等活動,保持與國際定向組織和各國家、地區定向界之間的業務聯繫並展開交流活動;協調各地組織的國際定向活動;
(六)完成國家體育總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定向運動,或者從事與定向運動有關的訓練、教學或經營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定向運動,促進定向運動的普及和發展。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中國定向運動協會會員證的同時即在協會註冊;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時即取消註冊;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註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副主席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後事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