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定向運動分會章程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定向運動分會章程

本章程系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定向運動分會所制定,旨在有效地約束和管理協會相關事項,更好地為廣大喜好定向運動的學生提供服務。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定向運動分會,簡稱“中國學生定向協會”,英文譯名“STUDENT ORIENTEE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SOCN”。成立於2003 年,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定向運動分會是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分支機構之一,本分會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領導下及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各項工作。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定向運動分會的性質是由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相關人員和學校師生自願組成。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學生單項體育協會組織。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定向運動分會是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分支機構之一,本分會承認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領導下及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各項工作。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定向運動分會的性質是由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相關人員和學校師生自願組成。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學生單項體育協會組織。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團結全體會員和全國教育系統的定向運動工作者、愛好者及關心、支持定向運動的海內外各界人士,促進學校定向運動的發展、普及與提高,為廣大師生增強體質,提高素質服務。

本分會努力提倡社會公德,體育道德風尚,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質和快速的思維能力和判斷能力,強身健體、益智健魄,為提高學校體育運動技術水平而努力。

本分會致力於加強中國與世界相應的單項體育聯合會及各國學生定向運動組織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學生定向交流和競賽活動,以增進我國學生與世界各國學生之間的友誼,同時取長補短,不斷提高我國學生運動員的定向運動技術水平。

第四條 本分會是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內設分支機構之一,分會的領導單位是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本分會接受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領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分會的住所:浙江省教育廳(杭州市文二路268號,郵編:31001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制定全國學校定向運動的發展規劃,普及計畫和比賽計畫,制定學生定向運動規則和規程,報經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後實施。

(二)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關心我國學校定向運動工作。

(三)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領導下,舉行全國學生定向運動比賽;組織舉行全國學校定向運動學術研討(報告)會;組織舉行全國學校定向運動教練員、裁判員、製圖員培訓班及各類定向活動。

(四)指導各會員單位和學校普及定向運動知識,宣傳和組織學生開展定向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器材,組織和協調定向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積極與國際各定向組織的合作,開展國際交流和定向技術交流,組織教練員、學生運動員參加國際定向比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分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分會章程;

(二)有加入並向本分會提出申請的願望;

(三)參加本分會必須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分會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分會向全體會員單位公布,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技術指導、諮詢及信息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分會章程決議;

(二)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並參加本分會的工作,完成本分會委託承辦的比賽、學術研討會、培訓班及其他工作;維護本分會的團結;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分會,並交回會員證,一經批准,即失去會員資格及本分會賦予的一切權利。並不得對本分會財產、收益提出任何要求。

第十三條 本分會會員凡如有下述行為之一,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將中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一年不交納會費和不按有關規定交納應支付的其他款項;

(二)嚴重違反本分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本分會造成重大的名譽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批准接納新的會員;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以採取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會議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由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數的1/3)。

本分會主席須由本會掛靠單位現職領導擔任,秘書長須由本會掛靠單位(會址所在單位、主席所在單位)的業務處室負責人擔任。

主席團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分會應設辦事機構,有專(兼)職人員2-3人,在主席及秘書長領導下具體負責分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會議須有2/3以上主席、副主席人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副主席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分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衷於本分會工作;

(二)在本分會會員學校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不超過65周歲;

(四)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換屆重選的,可繼續留位。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是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本分會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或主席團;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委員會或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本分會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任命;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贊助;

(三)掛靠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各會員單位(學校)每年交納會費標準暫定1000元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合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換屆或更換主席(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屬於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分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等距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分會終止前,須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分會經社團分支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 徽

第四十六條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定向運動分會會徽: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3年12月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開的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定向運動分會成立大會全體會議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分會的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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