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遵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本會的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基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捐贈人,遵循本會宗旨,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自願無償地以契約或遺囑等形式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捐贈至本會,其捐贈財產的貨幣價值形成基金。
第三條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務:開展募捐、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營運。基金管理工作由本會基金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四條 本會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1.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和組織的捐贈;
2.國內外個人的捐贈;
3.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無償援助;
4.國家財政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5.本會基金營運所實現的投資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條 本會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任務,積極組織開展社會募捐活動,制定計畫,提出項目,大力宣傳,務求實效。
第六條 募捐活動應以捐贈者自願捐贈為原則,不得攤派,不得損害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公眾參與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第七條 本會可聯合其他公益機構募捐。凡與本會聯合募捐的機構必須事先徵得同意,嚴格履行手續,約定在本會授權範圍內募捐;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本會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會受贈時,應依法與捐贈人履行捐贈手續,包括訂立捐贈協定和出具財務收據。捐贈人應依法履行捐贈協定,按照約定將捐贈財產移交本會。
第九條 本會對支持公益事業、推動募捐活動開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感謝和表彰,包括頒發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媒介宣傳和留名紀念等 。
第四章 專項基金
第十條 為擴大積累,長期有效地發展公益事業,本會在基金管理中可以按專題或以捐贈方所提名稱設立專項基金。
第十一條 設立此類專項基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專項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應符合本會宗旨;
2.專項基金的起始額度原則上為人民幣300萬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贈資金須在協定簽署後即到位;
3.專項基金根據捐贈人意願,可以實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資助相關事業(特殊約定除外);基金存續期間,賬面餘額原則上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4.專項基金的管理應符合本會《章程》和《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其財務會計工作由本會負責。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可成立由捐受雙方及相關方面共同組成的工作機構,負責相關事項;專項基金是本會基金的組成部分,其名稱可體現捐贈方的意願,但須規範,由捐受雙方商定。未經本會同意,捐贈方不得單獨以專項基金的名義對外進行宣傳、籌資等活動。
第十三條 各專項基金的收支情況和項目執行結果,應及時向捐贈方通報 。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四條 本會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基礎上,按照雙方對捐贈財產的約定,用於資助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使用情況,應及時向捐贈者反饋,並隨時接受查詢,作出如實答覆。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對受贈財產的使用,本會與受資助方簽定資助協定;若受資助方違背約定,本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財產,依法保護社會公共財產的權益和本會聲譽。
第十六條 對受贈財產的使用,及時跟蹤調查,適時作出評估意見;本會有責任、有義務檢查和督促受資助方認真落實有關要求,實現捐贈者的意願和財產的使用效益;必要時,受資助方應允許並接受捐贈者的實地考查和審計。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本會項目工作人員工資及辦公經費,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本會由財務部門負責基金管理的財務會計工作,基金財務管理以國家有關財會制度為基本規範,制定符合本會實際的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九條 本會基金按其來源和用途,劃分為專項基金和一般基金兩部分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的使用,依法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用於相關公益事業;一般基金的使用,原則上由本會根據宗旨所規定,提出使用意見,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項目或活動。
第二十一條 受贈物資應折價入賬,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按照約定要求,及時資助受益方;捐贈物資不適於資助的,可合法變賣,所得收入納入基金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專項收入和其他特殊約定部分外,經費主要用於:募捐宣傳、項目管理等業務及財務管理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財務實行預決算管理,規範審批程式,明確管理許可權;建立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部門定期編制會計報表,提交財務工作報告,並保證其真實和準確;要妥善保管捐贈資料和會計檔案 。
第七章 基金營運
第二十五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 為了加強基金的營運管理,主動邀請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指導幫助本會開展相關業務,必要時,可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這一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有關基金營運事項,必須事前做可行性論證,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科學做出決策;營運計畫的實施,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按規定程式審批 。
第八章 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每年邀請社會中介機構對基金收支進行審計,並將結果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同時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相關主管部門和內部職能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增強管理的有效性 。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宋慶齡基金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