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然橡膠協會

中國天然橡膠協會

中國天然橡膠協會成立於2007年11月15日,英文名稱: China Natural Rubber Association 縮寫(CNRA)。是由全國從事天然橡膠生產、科研、技術推廣、銷售儲運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膠農及其他從業人員按照自願、平等原則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的宗旨

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決策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企業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我國天然橡膠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管理和監督。協會掛靠單位為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

協會的業務範圍

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積極組織會員進行貫徹實施;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制訂行業標準,規範行業發展,促進行業內的分工與合作,形成行業合力,努力提高我國天然橡膠產業的發展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組織開展有關國內外天然橡膠產業發展、保障國內天然橡膠資源安全等巨觀性問題的研究,為國家天然橡膠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制訂提供決策參考;及時了解掌握我國天然橡膠生產與流通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組織研究解決措施並及時向國家主管部門反映,爭取國家有關政策的支持;配合政府部門,為會員構建貿易平台,消除貿易壁壘,應對國際貿易爭端,維護天然橡膠行業的權益;積極參加國際組織相關活動,推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收集與天然橡膠產銷有關的各種科技、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組織調查研究,開展會員間的交流、學習和聯誼活動。促進天然橡膠新品種、新技術的開發、推廣和套用,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相關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價、交流和推廣;組織行業人才培訓,加強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在2007年11月14日召開的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原農業部總經濟師朱秀岩同志當選協會會長,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副主任鄭文榮為協會秘書長(法人代表)。
協會住所在北京市。

協會的意義

中國天然橡膠協會的成立,為全國從事天然橡膠生產、流通、科研、推廣以及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搭建了相互交流、共同發展的平台,將規範行業發展,促進行業內的分工與合作,形成行業合力;將加強行業自律和擴大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加強企業與市場的融合,引導會員更好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進一步提高中國天然橡膠產業的發展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實現中國天然橡膠產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是中國天然橡膠產業發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天然橡膠協會。
英文名稱: China Natural Rubber Association (縮寫CNRA)。
第二條 中國天然橡膠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從事天然橡膠生產、科研、技術推廣、銷售儲運及其相關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膠農及其他從業人員按照自願、平等原則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服務會員為宗旨,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決策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企業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我國天然橡膠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積極組織會員進行貫徹實施。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制訂行業標準,規範行業發展,促進行業內的分工與合作,形成行業合力,努力提高我國天然橡膠產業的發展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三)組織開展有關國內外天然橡膠產業發展、保障國內天然橡膠資源安全等巨觀性問題的研究,為國家天然橡膠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制訂提供決策參考。
(四)及時了解掌握我國天然橡膠生產與流通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組織研究解決措施並及時向國家主管部門反映,爭取國家有關政策的支持。
(五)配合政府部門,為會員構建貿易平台,消除貿易壁壘,應對國際貿易爭端,維護天然橡膠行業的權益。
(六)積極參加國際組織的活動,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實施走出去戰略,增加我國天然橡膠資源的有效供給。
(七)組織收集與天然橡膠產銷有關的各種科技、市場信息,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組織開展會員間的交流、學習和聯誼活動。
(八)推進天然橡膠新品種、新技術的開發套用,配合政府部門,組織相關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價、交流和推廣。
(九)組織行業人才培訓,加強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包括:天然橡膠種植企業、天然橡膠初產品加工企業、天然橡膠行銷及流通企業、地方協會、科研和教學及技術推廣單位、與天然橡膠產業相關的單位和企業、其它熱心天然橡膠產業發展的單位。
單位會員以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要負責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要負責人接替,並應及時通知秘書處備案。副會長單位代表如有變更,須報農業部審查,經理事會確認後,報民政部備案。
個人會員包括:從事天然橡膠生產、科研、流通、貿易的業內人士、農戶及熱心天然橡膠產業發展的人士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照章辦理申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介紹本單位或個人情況;
(二)本會秘書處進行預審,符合條件的發給登記表;
(三)秘書處接到登記表後,向理事會報告,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理事會審議批准後,由秘書處及時發出會員批准通知書,會員交納當年會費後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各類活動、培訓和考察的優先權;
(三)獲得本會的有關資料、信息和享受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違反國家法律行為的、或有給本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研究並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項;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撤銷、合併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情況特殊,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及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在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 11月 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第二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單
會長:楊紹品:農業部總經濟師
副會長:
潘顯政: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主任
王慶煌: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院長
龔菊芳:協會一屆理事會副會長
李明泉: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白建坤:雲南省農墾總局局長兼黨委書記
賴詩仁:廣東省農墾集團公司董事長
蒙緒儒:海南省發展南亞作物辦公室主任
馬 馳:雲南省南亞熱帶作物開發辦公室主任
陳獻財:海南華加達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 超:中化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魏 云:中聯橡膠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陸 豐:上海期貨交易所能源化工部高級總監
秘書長:鄭文榮: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副主任
榮譽會長:朱秀岩:中國天然橡膠協會一屆理事會會長
榮譽副會長:王一新:中國天然橡膠協會一屆理事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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