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7號(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1屆黨委會第1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前身是創建於1952年的北京地質學院,1960年成為全國重點院校。1970年,學校整體遷至湖北辦學,更名為湖北地質學院。1974年,學校定址武漢,更名為武漢地質學院。1987年,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組建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北京兩地辦學,總部在武漢。1997年,學校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學校由國土資源部劃歸教育部主管。
學校堅持謀求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解決國家和人類社會面臨的資源環境問題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科技支撐,在建成地球科學一流、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高水平大學的基礎上,努力建設成為國內外知名的研究型大學,致力於實現地球科學領域世界一流大學的辦學目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設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立足學校實際,結合改革發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簡稱:地大,英文名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縮寫:CUG。學校網址為:。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魯磨路388號。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或主管部門同意,可新建或者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據合作協定共同建設。
第五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督,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任免學校負責人,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學術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為基本職能,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製定學校事業發展戰略、專項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自主管理,推動學校各項事業協調發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七條 學校圍繞學科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不斷最佳化資源配置,努力構建以地球科學為主導,多學科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的學科生態系統。
第八條 學校以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為主,穩步發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努力培養“品德高尚、基礎厚實、專業精深、知行合一”的高素質人才。
第九條 學校的校訓是“艱苦樸素,求真務實”。
第二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十條 學校依法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事業發展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委常委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中層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黨委書記、副書記根據法規和黨內規定產生。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中國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任命。
第十六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學科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思想品德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三)擬訂學校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學校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行使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其他相關職權。
第十七條 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根據辦學需要可設校長助理若干人。
第二節 決策和監督機制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務會依照議事規則履行職責,對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和事項進行集體決策。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學校黨委委員1/2以上到會,黨委全委會方能召開。重大議題和中層正職幹部任免事項,出席人數需達到應出席人數的2/3以上,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作出決定,以贊成票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為通過。
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
第二十一條 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常委組成,可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列席人員。
學校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學校黨委常委1/2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常委會。討論機構設定、任免中層幹部等重要事項應有2/3以上的黨委常委出席。
黨委書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作出決定。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的一般應暫緩決策;幹部任免表決採取票決制,以贊成票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校務會是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對重要行政事項進行研究和決策的議事形式。校務會的組成人員為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以及校長指定的職能部門負責人。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黨委常委可根據議事需要參加。
校務會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遇重要事項可隨時召開。校務會應有1/2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校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議題意見分歧較大或調研論證不充分的,應暫緩決策。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和監督學校各級組織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行政監督機構,在校長領導下對學校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貫徹執行學校規章制度、決議、決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廉政、效能、信息公開等進行監察,受理投訴舉報、來信來訪,並依法調查處理,糾正損害師生員工權益的行為。
第三節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實際和需要,自主設定教學科研單位、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和非常設機構等內部組織。中層組織機構的設定、撤併經充分論證後由學校黨委會研究決定。其中,教學科研單位的設定、撤併須經學術委員會論證與審議。
第二十六條 教學科研單位主要包括學院(課部)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由學校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第二十七條 學院(課部)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享有組織辦學活動、學術管理、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師資隊伍、科研平台等方面的建設工作,可根據需要設定系、所、中心、室等教學和學術機構,報學校備案並接受評估與檢查。
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參照學院(課部)管理模式、依照學校授權自主管理。
第二十八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課部)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務。學院(課部)黨委(黨總支部)負責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學院(課部)重大事項實行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 系是學院(課部)領導下的基層教學科研組織,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和落實人才培養方案,強化教學管理,推動教學改革;加強師資隊伍和學術平台建設,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系主任是教學管理、專業和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者,由學院(課部)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並報學校任命。
第三十條 職能部門根據學校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設定,主要承擔學校黨政工作的管理、服務等職責。職能部門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重大事項由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直屬單位根據學校辦學活動需要設定,為教學科研工作和師生員工學習、工作與生活提供保障服務。直屬單位實行領導負責制,重大事項由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或撤銷非學術性的非常設機構。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作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教學科研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崗位(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作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等的遴選;
(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學校作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
(三)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四)高層次人才的選拔與引進、名譽教授的聘任等;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作出說明、暫緩決策或暫緩執行。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45歲以下的優秀青年教師比例應不低於10%。
學術委員會委員分為職務委員、教授委員、特邀委員、學生委員。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的職務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可根據需要確定特邀委員和學生委員。
教授委員和學生委員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3。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校務會審定。副主任委員由主任提名,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委員會、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學術事務。專門委員會主任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學術委員會委員擔任,專門委員會會議通過,校務會審定。
各學院(課部)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統籌基層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等事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與會委員超過2/3方能開會,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議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的設定、撤銷,審議博士生導師資格,依法履行學位授予等相應職責。
第五節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堅持民主管理,重大決策須廣泛聽取師生員工意見。通過不斷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民眾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和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建言獻策作用,為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實施民主監督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訂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則,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具有正式人事關係的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規劃以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崗位設定管理辦法、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方案;
(五)審議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應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學校重大決策須充分聽取和徵求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工會組織。
第四十九條 學校婦女委員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婦委會組織領導下的女教職工和女學生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婦委會職責。
第五十條 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中心工作,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充分保證其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
第五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依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通過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通過學生委員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四)形成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提案;
(五)制定和修訂學生代表大會章程;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研究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是學校聯繫廣大學生的主要橋樑和紐帶,可通過學生代表大會提案機制、校領導接待日和學生組織負責人列席學校相關會議等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有關學生教育和發展的重要制度和改革措施應當向學生通報並徵求意見。
第六節 社會監督與參與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發布教學質量報告、就業質量報告等各種形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為社會力量參與學校管理創造條件。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理事會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五十七條 理事會由學校聯合相關政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大型骨幹企業和事業單位代表、社會知名人士、著名學者、企業家和知名校友等組成,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五十八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兼顧繼續教育。
學校依照國家法規和政策,制訂學歷、學位授予標準與辦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授予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自主調整辦學規模、結構和學科專業設定,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持續提高學科專業水平。
第六十條 人才培養方案制定、調整需在充分調研社會、行業需求以及學科發展的基礎上,由學校統一組織,各系具體論證,學術分委員會與專門委員會審議,學術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畢業生培養質量社會反饋機制和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校、院、系三級教學管理組織按照各自的許可權和職責實施質量監督。
第六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教學改革與實踐。不斷最佳化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完善教學評價標準,創新教學模式,最佳化教學活動的反饋及改進機制。
第六十三條 學校加強教學實驗室與校內外實習(實踐)基地建設,推動第一課堂與第二課堂、教學與科研、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六十四條 學校充分借鑑國際先進教育理念,利用國外優質教育資源,積極推動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學分互認、學生互換和聯合培養,著力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競爭力的高素質人才。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需求和人才成長規律,通過基地班、實驗班、科教結合協同育人等舉措,形成以提高創新能力為導向的“學術型”人才培養模式;通過“卓越工程師計畫”、校地、校企聯合培養等舉措形成以提高實踐能力為導向的“套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努力提高本科生培養質量。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並完善以提升創新能力為目標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和以提升實踐與創業能力為導向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學水平。
第六十七條 學校積極發展國際學生教育,培養知華、友華的高素質國際學生。
第六十八條 學校完善包括現代遠程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非學歷培訓在內的繼續教育體系。
第二節 學術研究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科技興校,追求學術卓越,圍繞學科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需求,凝練學術方向,匯聚學術資源,推動學術創新。
第七十條 學校制定學術發展戰略,注重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強化學科特色,加強原始創新,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各學科協調發展。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術管理體制和以績效考核為主線的多元學術評價體系,為學術創新人才、團隊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七十二條 學校強化學術創新基地建設,建立開放共享、布局合理、保障有力、高效運行的學術創新平台體系。
第七十三條 學校弘揚科學精神,倡導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加強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建設,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七十四條 學校堅持協同創新,努力在地質勘探、防災減災、環境保護、信息、材料等領域為行業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並致力於發揮智庫作用。
第七十五條 學校採用項目合作、資源共享、技術轉移等多種方式,大力推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套用。
第四節 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七十六條 學校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謀求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理念融入辦學活動全過程,把培育科學精神和人文素養等作為大學文化建設的重要任務,積極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創新。
第七十七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構築特色鮮明的大學文化體系,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七十八條 學校深入開展可持續發展、生態文明等理論的創新研究,積極參與國家文化事業發展,向社會公眾傳播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理念、地球科學科普等知識。
第七十九條 學校積極傳播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國際理解教育,推動跨文化交流。
第四章 學生
第一節 招生與學籍
第八十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八十二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制定招生制度,規範招生程式,監督招生過程,審核年度招生方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依規招收各類學生。
第八十三條 學生按規定辦理註冊,取得學籍。學校依照規定為學生辦理休學、轉專業、轉學、退學、畢業等手續。
第二節 權利與義務
第八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參加教育教學活動;
(二)公正獲得學業及思想品德評價,獲得滿足學業條件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三)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獲得榮譽和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資助的機會;
(五)依照法律規定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發起成立、參加學生團體;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教職工評價,對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意見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行為規範、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四)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約定的義務;
(六)愛護學校提供的設備和設施;
(七)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管理與服務
第八十六條 學校堅持以學生為本,建立健全學生服務體系,為學生學習、生活提供必需的條件保障,並根據辦學能力不斷改善學習生活環境。
第八十七條 學校按照相關規定,支持學生成立學生組織和社團。學生組織和社團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八十八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文藝、體育等活動,並提供相關條件。
第八十九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學生評價機制,對在思想道德、學業成績、科學研究、體育鍛鍊、創新創業、服務社會等方面表現優異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的學生集體和個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處理。
第九十條 學校在學生學業、就業、創新創業、職業發展、心理健康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服務,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適當幫助。
第四節 權益保障
第九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第九十二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向學校申訴機構進行申訴,學校按照申訴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一節 遴選與聘任
第九十三條 教職工是指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服務人員、工勤技能人員。
第九十四條 學校按照“科學設崗、總量控制、按崗聘用、規範管理”的原則,實行崗位設定管理制度;依據崗位職責、任職條件和程式公開招聘、自主聘任(聘用)各類人員。
第九十五條 學校成立教師崗位聘任委員會、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委員會、管理崗位聘任委員會、工勤技能崗位聘任委員會,組織實施崗位聘任工作。
第二節 權利與義務
第九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教師依法自由選擇學術方向,按照崗位要求和任務,自主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
(二)根據工作職責和貢獻,依法獲得相應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公正獲得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崗位聘任(聘用)、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有權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並請求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十七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掌握本崗位工作技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科研水平、管理能力、服務質量;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五)珍惜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十八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後享受政策規定的待遇。
第三節 管理與服務
第九十九條 學校堅持人才強校戰略,注重培養和引進高層次人才,建設高水平師資隊伍。
第一百條 學校建立健全符合現代大學制度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實行教職工分類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實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發展促進制度,完善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支持體系。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建立獎懲制度。對在辦學活動中作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聘任(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依據法律和雙方約定的協定等,對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進修教師等其他非學校正式教職工進行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節 權益保障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和救濟機構,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六條 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等有異議,可通過教職工申訴機構進行陳述、申辯和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
第六章 校友與國內外合作
第一節 校友及校友會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校友是指1952年建校以來在校學習過的各種層次、各種類型的學生和學員,學校授予的名譽博士,學校聘請的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和在校工作過的教職工。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加強與校友的聯繫與交流,支持校友事業發展,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 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是學校接受社會捐贈的主體。
第一百一十一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加強與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聯繫與合作,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依法管理基金,接受監督。
第三節 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積極利用、整合行業與社會資源,廣泛參與和推動政產學研用合作。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地方和企業的合作,促進學校與區域經濟社會的協同發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與國內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深度合作,推動協同育人和科教資源共享。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加強與國際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企業的合作與交流,提高師資隊伍國際化水平,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和人才培養質量。加強對外漢語教學與師資隊伍建設,推進孔子學院建設。
第七章 基礎條件與保障體系
第一節 校園規劃與建設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依法依規編制、修訂校園規劃與建設方案。校園規劃與建設方案未經規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校校園建設堅持以人為本、保護環境、科學布局、統籌規劃的原則,合理利用校園資源,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構建智慧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二節 財務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構建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的工作機制。
第一百二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預決算管理,強化財務運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建立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制等內部控制制度,做好財務信息公開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節 資產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一百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依法使用和管理國有資產。
第一百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規範處置國有資產,推行績效評價和成本分擔機制,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一百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護和利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一百二十六條 學校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形式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合理經營,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節 館藏資源及信息化建設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校史館作為學校的館藏資源中心,為學校事業發展提供支撐服務,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第一百二十八條 學校加強對各類館藏資源的收集、管理與利用,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各類館藏資源的共知、共建和共享。
第一百二十九條 學校大力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與管理服務信息化保障體系,提升信息技術服務學校發展的能力。
第五節 後勤保障
第一百三十條 後勤保障以服務學校中心工作為根本任務,強化服務意識和成本意識,科學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一百三十一條 學校加強對醫療、學前與基礎教育、飲食、房產等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利用,為教學、科研及師生員工生活提供公共服務。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三十二條 學校校徽由中英文校名、學校成立時間、地質錘、羅盤、放大鏡、地球等元素構成(如下圖):
第一百三十三條 學校校標為長方形,分為教職工和學生兩種,教職工校標為紅底白字,學生校標為白底紅字(如下圖):
第一百三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藍色底與紅色底兩種,中央為“中國地質大學”中英文全稱與校徽的標準組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勘探隊員之歌》。
第一百三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11月7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 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務會通過、黨委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學校予以發布。
第一百三十八條 章程如需修訂,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1/5以上代表或校務會提議,黨委常委會同意後修訂。
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式依據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各單位、全體師生員工都必須以章程為根本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一百四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