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簡介
中國國際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由國際間文化交流團體、國際文學藝術家協會、全國性文學藝術家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國性的產業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文化藝術傳播機構等組織或單位及國際著名文學家、藝術家、理論家、教育家和藝術管理工作者組成的文藝團體。文在線上關總部會址設在北京,並在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等設立有秘書處、辦事處、展示中心、創作基地、研究中心和培訓基地等,面向全國包括台灣在內發展會員。文聯除展覽、會議、對外交流和研究外,還出版有報紙雜誌,並和中央電視台、中華工商時報、人民網、中國民間藝術網等著名媒體有著良好的合作,為弘揚中華文化和促進國際交流做出了積極貢獻。
國際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會員制。現有中國作曲家協會、中國話劇舞劇家協會、中國國際攝影家協會、中國輕音樂演奏家協會、中國美術藝術家協會、中國書法名家協會、中國雜技家協會、中國藝術家協會、香港藝術協會、香港藝術教育研究所、劉詩昆鋼琴藝術中心、國際插花藝術學校、香港現代藝術學院等團體會員,與比利時世界文化藝術交流中心、加拿大安省中國美術會、俄羅斯華人藝術家協會、新加坡水彩畫會、南非華人美術協會、比利時華夏書畫研究院、比利時世界藝術交流中心等五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國際藝術交流組織、華人華僑社團組織等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國際文聯對各團體會員的工作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並承辦團體會員需要統籌安排的事宜。
文聯個人會員包括中國當代百名傑出的藝術家,如:于洋、於藍、於廣華、才旦卓瑪、萬山紅、馬玉濤、卞留念、尹力、文懷沙、方舒、方青卓、王勇、王姬、王霞、王小丫、王伍福、王慶祥、王奕戈、王思懿、王鐵成、馮小剛、馮遠征、盧奇、丘程光、田華、田震、田連元、白淑湘、任賢齊、齊鵬、關牧村、劉歡、劉釗、劉江、劉勁、劉大為、劉蘭芳、劉秉義、劉媛媛、劉德華、呂麗萍、孫毓敏、成龍、成方圓、曲雲、朱明瑛、許柏林、閆肅、何政軍、吳素琴、吳雁澤、宋祖英、張藝謀、張偉泰、張光北、張學友、張金玲、張繼剛、張靜初、李楊、李鐸、李琦、李雙江、李幼斌、李光曦、李谷一、李明啟、李若君、李金斗、李雪健、李道國、李默然、楊瀾、楊麗萍、汪建德、沈鵬、連德枝、陳廷佑、陳佩斯、陳愛蓮、凱麗、周潤發、周知、周正、陸惟華、武國舉、龐秀明、歐陽中石、羅楊、范曾、范冰冰、范光陵、范曉偉、鄭仁龍、金鐵霖、姜昆、趙薇、趙爾康、趙本山、趙寶樂、趙忠祥、倪萍、凌元、唐國強、徐沛東、徐一凡、徐靜蕾、殷之光、殷秀梅、耿蓮鳳、袁霞、郭連文、郭富城、陶玉玲、高占祥、寇振海、梅婷、梅葆玖、夢鴿、章子怡、閻學晶、閻維文、黃宏、黃一鶴、黃小蕾、黃素影、傅庚辰、傅建生、彭麗媛、敬一丹、斯琴高娃、曾正元、曾志偉、游本昌、程志、葛優、葛存壯、蔣大為、蔣小涵、韓紅、楚興元、鮑國安、翟俊傑、蔡雄、蔡國慶、譚晶、撒貝寧、潘長江、黎明、濮薦昕、鞠萍等。他們具有豐富的表演經驗和崇高的德藝雙馨精神,他們用自己的藝術人生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國際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和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下設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主持日常會務工作,並設立秘書處、國際會展部、會員發展部、鑒評技術部、學術交流部、出版發行部、教育培訓部、收藏展覽部等職能工作部門。
國際文聯現下設有:國際文學委員會、國際藝術委員會、中國畫研究會、書畫委員會、雕塑委員會、設計委員會、攝影委員會、音樂委員會、舞蹈委員會、表演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國際交流合作委員會、收藏與非遺保護工作委員會、藝術品鑑定與評估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
國際文聯章程
國際文聯章程
總 則
第一條:中國國際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一個以團結和吸納中外文學藝術交流組織、機構及文學藝術工作者自願加入成為會員的國際性民間專業組織,是非政黨性質、非牟利性質的藝術團體。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外文學藝術家和華人華僑華商自願聯合組成的國際民間機構,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機構。
第三條:中國國際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一貫宗旨和努力目標是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塑造東方經典的藝術品牌,參與國際文化藝術交流,提升世界華人的國際藝術地位。鼓勵和獎勵在藝術創作、藝術創新上的傑出工作者;中國國際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鼓勵和提倡走積極的藝術創作道路,展現美麗、真實、和平的藝術世界;倡導和支持發展民族藝術與國際藝術的結合,贊同“民族的即是世界的”的藝術觀點。
第四條:中國國際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遵守中國各項法律,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任 務
第五條:中國國際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在藝術創作中努力反映當代華人藝術家的時代精神和人民民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
第七條:著眼於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學藝術傳統,學習、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藝術展覽展示、表演、交流和評獎活動及文學藝術作品的評定。提倡體裁、題材、藝術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對優秀的創作成果、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組織、教育、編輯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藝術家和藝術工作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八條:努力加強藝術理論建設,積極開展藝術評論,為中國藝術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正確導向。
第九條:開展人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藝術創作和理論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學術水平;發現和培養藝術創作、理論、編輯、教育、組織等方面的新生力量,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
第十條:遵循藝術規律,發揮專家優勢,提高學術水平,中國國際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下設有國際文學委員會、國際藝術委員會、中國畫研究會、書畫委員會、雕塑委員會、設計委員會、攝影委員會、音樂委員會、舞蹈委員會、表演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國際交流合作委員會、收藏與非遺保護工作委員會、藝術品鑑定與評估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國際會展部、會員發展部、鑒評技術部、學術交流部、出版發行部、教育培訓部、收藏展覽部等職能工作部門。
第十一條:創辦學術報刊。遵循時代發展的文藝方針,及時反映國際藝術創作、理論研究以及有關活動的情況,反映中國國際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各團體會員工作狀況,著眼於繁榮創作,加強理論研究,推出新人和交流信息,不斷提高報刊水平。
第十二條:尊重各國各民族藝術傳統和特色,大力培養民族藝術家,促進各民族藝術的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藝術交流,鞏固和擴大全國各民族藝術家的大團結。
第十三條:推進中外藝術交流,積極參加和開展國際藝術活動,擴大友好往來,增進同世界各國藝術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努力為華人藝術事業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四條:加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發展華人藝術事業;根據國家政策,發展藝術文化產業。
第十五條: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會 員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會員必須熱愛人類、熱愛祖國、尊崇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和文化,認同祖國統一,反對國家分裂;有世界任何一個國家合法公民身份,贊成中國國際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經本人申請或由各團體會員推薦,報中國國際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審批、履行手續後,可成為中國國際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員。
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
1、從事文學藝術創作,具有較高藝術水平;
2、從事文學藝術理論研究,具有較高學術水準並有著作出版者;
3、從事藝術編輯、藝術教育、藝術組織、非遺傳承和保護以及其它有關工作,成績卓著者;
4、經本會主席或兩位以上之常務理事或其它有名望之公益或社會團體所推薦之具有特殊才能或名望或對社會大眾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團體則為團體會員,個人則為個人會員;
5、凡贊同本會宗旨,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或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主席或兩位以上之常務理事推薦者,可成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十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由申請人提交《會員申請登記表》;
2、由本會秘書處進行初審;
3、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委員會作最後之確認,經確認通過後,本會將頒發《會員單位證書》(團體會員)或《會員證》(個人會員)給予申請人。
第十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 批評、監督本會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
(4) 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之會章。
(2) 執行本會之決議。
(3) 接受並完成本會所委託的任務。
(4) 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
(5) 按期交納常年會費。
(6)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會員不交納常年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 制定與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為有效,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聘請名譽主席。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重要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聘任或解任工作人員。
(9) 領導本會務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10)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 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之各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主席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經費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它應監察之事項。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之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之條件:
(1)熱愛人類、熱愛祖國、尊崇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和文化、 認同祖國統一、反對國土分裂、團結華人華僑、華商和華人藝術家,維護和保護華人藝術家的正當權益,並在文學藝術界有影響之人。
(2)在海內外華人小區社團中以及其工作領域中具有相當影響實力者。
(3)身體健康,能堅持會章所規定的工作者。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
第三十四條: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設主席一名,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及相關會務。
第三十五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之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協定書等。
第三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3)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它日常之事務。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1)會員繳納常年會費。
(2)會員、會員團體和企業贊助。
第三十八條:
1、本會年度以公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3、本會之監事會負責審計由理事會所編造之各項財務報表及年度工作計畫書等所有相關之業務及財務報表。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本會之理事會修改或補充之,並經大會通過後予以實施。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之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