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歷史
1959年8月26日,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四六次會議通過1965年9月23日,第九屆 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 第 九十 次會議備案
1973年7月5日,第十屆 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 第一九六次會議備案
1974年7月4日,第十屆 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 第二四三次會議備案
1977年4月21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二十一次 會 議 備 案
1978年5月25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七十三次會議修正備案
1979年5月31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一一九次會議修正備案
1981年12月10日,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備案
1995年5月十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 十 三次會議修正
2006年3月8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 十 四次會議修正
2007年8月1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 十 九次會議修正
規則內容
第 一 條各直轄市、縣(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織,依本規程行之。
第 二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暨委員若干人。委員會含遴聘委員和當然委員,並隨職務異動改聘。
遴聘委員:現任本黨籍縣市長、立法委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黨團書記長、縣級各工作委員會召集人、重要社團領導幹部,由縣市黨部報請上級黨部遴聘之。
當然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鄉鎮市區黨部主任委員。
國軍退除役人員支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各縣市青年工作總會總會長兼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上級委員會之指示及本級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組織所屬黨部,並負責其所轄範圍內黨務規劃、指導、統合及考核等工作。
三、協調所屬從政、從業同志執行黨的決策,貫徹本黨任務。
四、聯絡並團結所在地區社會各階層人士,支持本黨政策,協助貫徹本黨任務。
五、輔導黨員開展社會關係,促進地方建設與發展。
六、培養並管理所屬幹部。
七、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八、執行黨的紀律。
九、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
第 四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負責日常黨務之執行及貫徹黨的任務,並視需要得置副主任委員若干人,襄助主任委員執行黨的任務,均由本會委員互選之。必要時得由上級黨部暫行派代,兼任副主任委員為無給職。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因職務變動改聘或增聘,經報請上級黨部核定後聘任之。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七 條
本會得設同級評議委員會,名額與同級委員會同。
評議委員為榮譽職,職司評議縣市黨務,提出建言,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評議委員資格為:曾任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委員一任以上,或熱心黨務,有具體貢獻者。
第 八 條
本會置書記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與副主任委員之指導,處理日常黨務。
第 九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其組織職掌如下:
一、行政室:掌理本會議事、人事、出納、會計、總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會事項。
二、第一組:掌理所屬黨部之組織、訓練、輔選及黨政關係等工作。
三、第二組:掌理青年、婦女及社團聯繫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四、第三組:掌理宣傳、媒體聯繫及兩岸事務等工作。
五、風紀股長會:掌理紀律案件之監察糾舉與審議等工作。
第 十 條
本會置專職幹部若干人,含主委(副主委)、書記長、總幹事(組長)、書記(兼)、主任、副主任、專員等,編制表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風紀股長會置常務委員一人、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上級黨部遴派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風紀股長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以常務委員為主席。常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決議事項,送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第 十二 條
本會視工作需要,經中央委員會之核准,得設組訓、文宣、社團、青年、婦女、榮民、客家、原住民等各種工作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由本會聘任之。
第 十三 條
本會經費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報請中央委員會核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