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認辦[2009]38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相關認證、認證培訓、認證諮詢機構,各部室、下屬單位: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管理制度》已經國家認監委信息化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初步審議通過,並按照會議意見及各成員單位反饋意見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認證認可業務統計管理制度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屬檔案: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工作,保證業務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家認監委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的任務是對認證認可業務工作情況、發展狀況和認證認可業務監管情況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實行統計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實行“統一制度、統一規範、統一管理、統一採集、統一上報、統一資料庫、統一信息輸出“的統計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四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工作應當遵循客觀科學性、完整統一性、準確及時性和保密性的原則。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國家認監委各部室、下屬單位、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認證、認證培訓、認證諮詢機構。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業務統計工作,國家認監委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辦“)負責業務統計工作的組織與協調,國家認監委信息中心負責業務統計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信息辦在業務統計工作中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工作的組織與協調,組織建設認證認可業務統計信息平台,對業務數據的採集、上報、匯總、加工、分析、發布等統計過程進行管理,對業務數據質量實施檢查;
(二)負責制定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工作規劃,組織與協調業務部門建立和完善認證認可業務統計指標體系,制定有關業務統計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統計編碼、統計標準與規範,組織實施認證認可業務統計標準與規範,指導相關管理單位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統計工作;
(三)負責對認證認可業務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八條 國家認監委各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統計工作,在業務統計工作中的職責如下: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業務範圍內的統計調查活動;
(二)負責組織業務統計原始資料的收集和審核;
(三)管理和發布本部門業務統計資料;
(四)開展業務專題統計分析和諮詢服務,實施統計監督。
第九條 國家認監委信息中心在業務統計工作中的職責如下:
(一)具體負責認證認可業務統計資料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工作,編制業務統計報表和業務統計分析報告;
(二)具體負責認證認可業務統計網路及信息系統的建設,承擔認證認可業務統計信息平台的建設;
(三)開展業務統計分析,提供面向社會的認證認可業務統計信息諮詢服務;
(四)組織開展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培訓工作。
第十條 委下屬單位、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業務範圍內統計工作,在業務統計工作中的職責如下:
(一)組織實施和配合完成認證認可業務統計調查工作;
(二)負責業務統計原始資料的採集、審核和報送,管理本單位統計資料;
(三)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轄區業務統計分析,實施統計監督。
第十一條 相關認證、認證培訓、認證諮詢機構應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保證所報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各部室、下屬單位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立從事業務統計工作的專、兼職統計人員(以下統稱認證認可業務統計人員),報信息辦備案。
第十三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人員不得擅自泄漏掌握的業務統計資料,對在統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工作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人員有權拒絕、揭發和制止影響統計客觀性和真實性的行為;不得自行、參與或授意篡改業務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
第三章 統計範圍
第十五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的範圍包括認證、認證培訓及認證諮詢機構行政審批業務與監管、認證業務與監管、註冊登記(備案)業務與監管、實驗室與檢查機構資質認定業務與監管、認可業務與監管、人員註冊業務與監管、認證認可政策與法律事務、科技與標準管理、國際合作以及認證認可領域的其它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六條 對未列入業務統計範圍的其他業務活動,可以根據業務和管理需要實施單項統計。
第四章 統計項目
第十七條 認證、認證培訓及認證諮詢機構行政審批業務與監管統計項目主要涵蓋機構的基本信息、資質及其變化信息、業務範圍及其變化信息、註冊執業人員信息、審批環節信息、行政監管結果信息等。
第十八條 認證業務與監管包括管理體系認證業務與監管、產品認證業務與監管、服務認證業務與監管三個部分。其中,產品認證業務與監管包括強制性產品認證業務與監管、自願性產品認證業務與監管兩個部分。
認證業務與監管統計項目主要涵蓋獲證組織(企業)、證書及產品的基本信息,認證關鍵環節信息、認證結果的變化信息,認證費用信息,註冊執業人員執行審核、檢查或審查業務信息,認證監督檢查結果信息,獲證企業獲證產品的生產、銷售信息等。
第十九條 註冊登記(備案)業務與監管包括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業務與監管、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衛生註冊業務與監管、陶瓷出口質量許可業務與監管三個部分。
註冊登記(備案)業務與監管統計項目主要涵蓋進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及陶瓷出口生產企業的基本信息,進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證書、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衛生註冊登記證書)、陶瓷出口生產企業質量許可證書的基本信息,備案(或註冊、許可)結果的變化信息,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出口銷售信息等。
第二十條 實驗室與檢查機構資質認定業務與監管統計項目主要涵蓋實驗室與檢查機構的基本信息、條件及能力信息、儀器設備信息、資質及其變化信息、經濟投入與產出信息、監督檢查結果信息等。
第二十一條 認可業務與監管統計項目主要涵蓋認證機構、實驗室及檢查機構的基本信息、認可證書基本信息、認可資質及其變化信息、認可業務範圍及其變化信息、認可評審員信息、認可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實驗室及檢查機構的檢測標準、檢測領域、檢測項目、檢測能力及比對信息等。
第二十二條 人員註冊業務與監管統計項目主要涵蓋執業人員的基本信息、註冊證書的基本信息、資質及其變化信息、人員培訓及考試信息、人員轉機構信息等。
第二十三條 認證認可政策與法律事務統計項目涵蓋認證認可法律法規立法基本信息,認證認可行政執法的人員隊伍建設、申投訴業務處理、執法監管查處等業務信息。
第二十四條 認證認可科技與標準管理統計項目主要涵蓋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制修訂基本信息,認證認可國家標準制修訂基本信息,認證技術規範備案信息,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科技項目管理信息等。
第二十五條 認證認可國際合作業務統計項目主要涵蓋認證認可雙邊合作、雙邊互認、加入國際組織、多邊互認、國際出訪和參會、接待來訪等業務信息。
第二十六條 根據認證認可業務發展和管理需要,國家認監委可以調整統計項目;對部分統計項目進行長期或階段性統計。
第五章 統計指標
第二十七條 統計指標應統一管理和建設,在設計上應統一口徑,突出科學性、實用性、目的性和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指標包括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基本指標和認證認可業務統計指標組。
第二十九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基本指標包括規模類指標和狀態類指標、監管類指標。
(一)規模類指標主要是反映認證認可各類業務發展及業務行為的規模,說明業務對象或統計對象的規模數量。主要包括機構規模量、企業規模量、證書規模量、執業人員規模量、法律法規規模量、認證認可及檢驗檢疫標準數、認證認可科研項目規模量、國際合作協定規模量等。
(二)狀態類指標主要是反映認證認可各類業務發展的狀況,說明業務對象或統計對象的狀態數量。主要包括機構、企業、證書、人員等的有效數、暫停數、撤銷數及註銷數等。
(三)監管類指標主要是反映認證認可各類業務發展的質量及有效性情況,說明業務對象或統計對象的各種監督檢查結果值。主要包括檢查結果和不合格項數、不合格批次、不合格份數、不合格數量、不合格貨值以及相關不合格率等。
第三十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指標組是將統計對象按某一業務及特徵進行分組,根據業務統計對象和統計項目分類的指標組合。各個指標組包含的具體統計指標依據分組的業務及特徵不同而有所區別,可根據需要按業務及特徵分類分別統計。
第三十一條 根據認證認可業務發展和管理需要,國家認監委可以對統計指標進行調整。
第六章 統計資料
第三十二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資料包括認證認可活動及其相關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原始數據、記錄、台賬、調查表、統計報表、錄音、影像等原始資料,以及經過匯總整理和分析產生的相關統計信息。
第三十三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原始資料來源於國家認監委各部室、下屬單位、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認證、認證培訓、認證諮詢機構。
相關機構有義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報送統計原始資料,並對所報資料的真實性與可靠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信息是以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原始資料為基礎採集、整理的相關統計資料,包括統計報表、專項統計信息、統計分析等形式。
第三十五條 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報表包括綜合概況報表、業務管理報表和部門報表三級。其中綜合概況報表巨觀反映認證認可業務整體概況,由信息辦制定;業務管理報表按照認證認可業務種類劃分,全面反映各業務發展狀況,由信息辦組織業務部門統一制定;部門報表主要滿足部門內部工作管理需要,由業務部門自行制定並報信息辦備案。
根據編制周期,統計報表分為年報、季報、月報、周報和日報。
第三十六條 專項統計信息是針對臨時性、突發性需要採用專項統計調查方式獲得的統計資料。採集專項統計信息時原則上應充分利用已有統計信息,避免重複工作。
第三十七條 統計分析是為滿足科學決策的需要,充分利用統計信息,運用科學統計方法對認證認可業務管理狀況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獲得的統計資料。統計分析應當具備科學性、針對性、及時性和準確性的基本特點。
第三十八條 統計資料的報送和發布要遵循兩級審核制度,應分別經過委相應認證認可業務部門及信息辦審核,確保數據的真實性。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與本制度配套的規範性檔案(《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基礎數據規範》、《認證認可業務統計指標體系》、《認證認可業務統計報表說明》等)由信息辦統一協調委相關部門及單位制定。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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