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

第二條 經費第一條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會員有按照本章程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二條

組織簡介

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簡稱匈華總會,是匈牙利最大的華社僑團,1998年3月成立,匈牙利首都法院社團批准文號:13.PK.60.362/1998/9。

組織成員

匈華總會她是由21個匈牙利華社成員社團組成聯合總會,註冊時成員社團有:中匈友好促進會、華僑華人聯合總會、市場華商自治會、華人工商聯、中華總商會、中匈友好經貿科技發展協會、婦聯會、中匈文化交流協會、體育協會、武術協會、東北商會、福建同鄉會、福建商會、溫州商會、河南商會、四川同鄉會、廣東同鄉會、天津同鄉會、山東同鄉會、上海商會、陝西商會。

相關活動

2005年12月25日晚,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慶聖誕迎新年晚會在布達佩斯香港飯店舉行。
2013年6月17日,據匈牙利《歐洲論壇》報導,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匈華總會)主席辦公會議在布達佩斯香港樓舉行。會議由匈華總會主席余美明主持。出席辦公會議有匈華總會執行主席劉文建、副主席張傳聯、曾玉根等負責人。

領導機構

第一屆主席張德平。
第二屆主席林志鯉。
第三屆主席劉文建。
第四屆主席劉文建。
第五屆(現屆,2012年5月6日換屆)名譽主席陳明洪、主席余美明、執行主席劉文建、秘書長李震。
張傳聯、曾玉根、呂芃、尤燈塔、羅祥祿、瞿磊、施淋等16人為副主席。

組織章程

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全稱: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
匈牙利文全稱:Magyarországi Kínai Társadalmi Szervezetek Sz?vetsége
第二條性質: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為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的聯合組織。
第三條 註冊地點:匈牙利布達佩斯首都法院。
第四條 成立時間:1998年。
第二章 宗旨
第一條 增進華僑華人及社團之間的團結,鼓勵華僑華人與當地人民友好相處,促進互相之間的溝通和了解,爭取和維護華僑華人的合法權益和集體榮譽。
第二條 提高華僑華人的政治、經濟地位、提高華僑華人的文化素質,保持中華文化的傳承,維護華僑華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華僑華人事業發展。
第三條促進和發展中國與匈牙利的友好關係,積極開展中匈間的經濟、文化、科技交流,為實現中國的和平統一與世界的和平進步,促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做出努力。
第三章 會員
會員:匈牙利華人華僑社團聯合總會以團體和個人為單位,承認聯合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聯合會。
第二條 入會手續:申請入會的會員應提供會員基本資料,團體會員基本資料包括:社團名稱、成立時間、宗旨姓名、法人代表、聯繫方式;個人會員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國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所屬行業、聯繫方式、護照複印件等。
第三條 入會程式:凡在匈牙利註冊的華僑華人社團和華僑華人個人,向聯合會秘書處遞交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資格審查通過後,繳納會費,可成為聯合會正式會員。
第四條 會員許可權:聯合會成員必須遵守聯合會的章程,維護聯合會的名譽,非被授權不能以聯合會的名義對外,不允許利用聯合會的名義牟取私利。聯合會成員以現任職務對外,卸任後不可再用原職務名片,避免產生混淆。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權利:入會會員享受來自匈華僑華人聯合總會保護、援助等權利。
入會會員享受以聯合總會名義簽署的商業、電信、交通、食宿等領域的優惠措施等各項權利(範圍涵蓋符合匈牙利、中國法律範圍之內來自移民局、司法、運輸、商業、電信、住宿等)
義務:會員有監督聯合總會常務理事會日常工作的義務,會員應言談舉止文明禮貌,自覺維護在匈華人形象的義務。
第六條 會員與會員代表資格:為避免歷屆大會到會者即是會員,未到會者無形中被取消資格之弊端,聯合會規定凡申請入會後的各會員,在沒有辦理退會手續前,均為聯合會會員。會員或代表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會員兩屆不付會費、常務理事兩次不付代表費,自動取消聯合會有關資格。
第七條 代表守則:會員及常務理事必須遵守聯合會章程,執行聯合會決議和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相關規定費用。入會會員如違犯聯合會章程,經勸告無效,常務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 退會手續:會員要求退會,須向聯合會秘書處遞交退會聲明,辦理退會手續。已經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凡受到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終審刑罰的團體和個人、居留身份無效的個人自動不再為本聯合會會員。
第四章 常務理事會
第一條 常務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執行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主席代表聯合總會,執行主席負責聯合總會日常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工作。
第二條 常務理事會參加和出席外事活動,簽署外事檔案。涉及聯合會重大事務工作,必須徵求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意見,並經常務理事會研究討論通過後方能簽字實施。
第三條 常務理事會全體會員大會主席自然成為常務理事會委員後,任期與其他成員同。
第四條 常務理事會秘書長①具有組織和寫作能力;②享有良好聲譽;③提供秘書工作方案、會務發展計畫及籌組計畫報告。
第五條 常務理事會辦法室負責人、財務、翻譯、律師,在秘書長領導下做好本職工作。①具有組織能力和過硬的專業知識;②享有良好聲譽;③提供準確嚴謹的管理報告和籌組計畫。
第六條 常務理事會相關職位在任內如不能開展工作,常務理事會有權予以罷免。
第七條 常務理事會相關職位如連續兩次缺席有關工作會議,屬自動放棄職務。
第五章 會員大會主要活動
第一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理事會指定專人主持會議,常務理事會負責會議議程安排,製作會員代表卡。大會審議常務理事會起草的會務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第二條 慶祝大會:內容由聯合會常務理事會負責根據實際情況安排。
第三條 聯誼活動:根據大會時間安排,組織聯誼旅遊活動。
第六章 名譽及榮譽職務
1、名譽主席:任期為二屆。德高望重,有聲望的人士和對聯合會有重大貢獻者、卸任主席,經常務理事會推薦,報全體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聘請為聯合會名譽主席,。
2、顧問:任期為二屆。在華人華僑群體中有特別影響的人物和對聯合會工作有貢獻的人士,經常務理事會推薦討論通過後聘請為聯合會顧問。
第七章 機構與職能
第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5年召開一次大會,由各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召集及主持應屆大會。每屆5年,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換屆。理事會主席連選連續只能任2屆。
代表大會的職責為:
1)審議、通過或否決常務理事會推舉出的聯合總會主席人選。
2)審議和通過聯合會的章程及由常務理事會對章程的修改意見及實施細則。
3)審議和通過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和通過由監委會審計通過的財務報告。;
5)審議和通過下屆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
6)審議和通過下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計畫和財政預算方案。;
7)審議和通過常務理事的提案和會員大會代表的臨時提案。
第二條 常務理事會簡稱“常務會”是聯合總會下常設機構,由若干常務理事構成。負責聯合會
日常運作及預算的執行。“常務會”設辦公室、外聯部(外聯部秘書處包括翻譯、財務、律師等常設職務);辦公室、外聯部、常務理事等負責聯合會日常工作計畫,實施,並定期向聯合會主席、執行主席匯報工作;“常務會”對聯合會主席及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聯合會主席、執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企業協會會長、市場協會主席、辦公室主任、外聯部長及常務理事任期為5年,由常務理事會選出交會員大會審議。常務理事必須遵守本章程並交相關費用。有關費用標準參見本章程附屬檔案。
常務理事會不定期舉行會議並負責下列工作:
1)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執行匈牙利華人華僑社團聯合總會的工作和發展規劃。
2)審批設立和取消名譽主席、顧問、榮譽會員;。
3)推舉出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主席、執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以及審議各協會及團體推舉出的領導等;。
4)審批會員入會資格;。
5)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對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的章程等提出修改意見,報會員代表大會審批通過;。
6)收繳會費及管理財政。
7)匯總和管理聯合會的檔案和檔案,登記與匯總會員入會申請,理事會員地址,保持與會員之間的聯繫;。
8)根據本章程提出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章程附屬檔案;。
9)推選出代表出任監事委員會。
第三條 監事委員會:簡稱“監事會”是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下設的監督機構,對“常務會”及聯合總會主席的工作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具有增設、罷免常務理事及主席的建議等權利。監事會由若干名常務理事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委員若干名。監事長及監委任期為兩屆,由每屆常務理事會選出,可連選連任。監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條 名譽及榮譽職位:簡稱“名譽職位”是匈牙利華人華僑社團聯合總會面對自然人、其他社會和政府機構代表、企業法人代表而設立的頭銜以表彰相關個人或代表對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的支持與貢獻。有關“名譽職位”實施的具體方法參見本章程附屬檔案相關之規定。
第八章 規則
第一條 組織原則: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章程修改須由與會代表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通過電子郵件等的書面表決與會議表決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條 臨時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五個常務理事提議,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或不同規模和內容的特別會議。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條 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具書面委託書派一名代表參加,該臨時代表具有常務理事的同等權利,但沒有被選權。
第四條 提案制度:常務理事會會議採取提案制。會員代表和列席代表提案須在大會召開前半個月,將提案遞交“常務會”秘書處統一匯總編輯成冊,並安排發言順序。臨時提案由執委會酌情安排。
第五條 通知規定: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其他臨時會議,必須在會議召開前一個月以傳真、電子郵件或簡訊等的方式發出會議通知,與會代表
需以電話方式確認相關代表已收到了相關通知。缺席者視為棄權。
第六條 決議效力:所有決議不得與本章程衝突。
第九章 經費
第一條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會員有按照本章程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常務理事有按照本章程按時繳納相關費用的義務。
第二條 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為非盈利組織。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常務理事費、政府補助津貼及聯合會從事各種公益事業專案所得。
第三條 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接受各界社會團體、企業、基金會和個人的贊助。
第十章 財政年度
第一條 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的財政年度隨自然年,即起於每年的一月一日止於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章 審計
  • 第一條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的審計按其註冊地相關法律的要求實行。
  • 第二條具體規定參見本章程附屬檔案。

  • 第十二章 其他
    匈牙利華僑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章程的實施細則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批准後為本章程的一個部分。本章程條款的解釋權由常務理事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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