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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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以前中國歷史上的金融事業。商周(約公元前16世紀~前771) 中國是產生貨幣較早的國家,在商代和西周時期就有了金屬鑄幣。從考古發掘和文獻記載的資料看,商、西周時期人們在交換過程中主要使用實物貨幣和金屬稱量貨幣。當時的實物貨幣有貝殼、龜甲、糧食、布匹等,金屬稱量貨幣主要是銅。
春秋戰國(前770~前476) 貨幣流通的範圍更加廣泛,人們逐漸普遍地使用青銅鑄幣。由於當時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和文化的差異,以及政治上的分裂割據,各諸侯國使用不同的貨幣。例如秦國的銅錢鑄成方孔圓形,幣文為“半兩”,鑄幣權由國家掌握。此外,黃金和布也是法定的貨幣。戰國末年,秦國制定的《金布律》是中國最早有關貨幣的法令。
秦漢(前221~公元220)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並把秦的貨幣制度推行到全國各地。秦亡後,漢承秦制。為使貨幣重量更適於交換,西漢政府將銅錢的重量由“半兩”(十二銖)改為“五銖”。從此五銖錢制度一直延用至隋代(581~618)。
南北朝(420~589) 這一時期,信用事業有所發展。中國古代的信用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最初的借款對象是實物。以後隨著貨幣的產生和發展,貨幣借貸行為越來越多。在封建社會初期,放款者主要是官府、貴族以及大地主等,而借款者往往有著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關係,逃債非常困難。因此這一時期的借貸主要是信用放款,而且利息通常較高。戰國時期,放款取息已是非常普通的事情。秦漢時還出現了專門靠放債取利的人,稱“子錢家”。有些子錢家資本相當雄厚,甚至政府有時為籌措軍費也要向他們借款。到了南北朝時期,出現了兼辦信用業務的機構──寺院。當時佛教盛行,寺院遍布各地。僧尼在政治、經濟上都享有不少特權。寺院不僅從事宗教活動,而且經營大量土地,兼營放款業務。除了傳統的信用放款外,還出現了典當業,即抵押放款。
唐(618~907) 法定貨幣有銅錢和絹帛兩種。絹帛以“匹”為單位,多用於大額的交易。唐代廢五銖錢,銅錢不再以重量為名,而改稱“通寶”、“元寶”,發展為比量名錢體系更高一級的鑄幣形式。
唐代貨幣經濟有較大發展。但在流通領域中,鑄幣短缺一直是突出問題。因各地禁銅錢出境且銅錢較重,商人攜帶極不方便。唐憲宗時產生了“飛錢”,即商人在京師賣出貨物後,把貨款交付給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並從其處取得票券,回到地方後憑票取款。這種飛錢又稱“便換”,是中國最早的匯兌方式。
隨著商業的繁榮,對外貿易的發達,在唐京城長安的西市形成了中國最早的金融市場。西市是長安最繁華的市場,面積約1平方公里,遍布各種店鋪和作坊,其中有許多商鋪經營信用業務,如櫃坊、寄附鋪收受存款,保管財物;金銀店兼營兌換以及生金銀的買賣;質庫經營抵押放款。金融市場的初步形成以及匯兌事業的產生是唐代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標誌。
宋(960~1279) 貨幣經濟的發展在貨幣形態上表現為白銀的貨幣性加強和紙幣的出現。漢代以前貴金屬金、銀都曾為貨幣,秦漢時期黃金是法定貨幣。漢代以後,由於貨幣經濟一度衰退,貴金屬失去法定貨幣的地位。唐末出現貴金屬復入流通的趨勢。宋代貴金屬白銀逐漸被人們廣泛使用,絹帛一類的實物貨幣則逐漸失去其貨幣資格。紙幣最早出現於10世紀末的四川,當時稱作“交子”,開始時是由民間的富商發行,1023年後政府壟斷了交子的發行權。
宋代錢幣的鑄行量大大超過唐代,但在貨幣流通領域中卻出現混亂和地區割據的局面。宋代鑄幣的種類很多,面值有小平、折二、折三、折五、當十數種;幣材可分為銅錢、鐵錢、夾錫錢。北宋(960~1127)時期西北和東北地區的少數民族政權西夏、遼也鑄造自己的貨幣。中原地區的宋王朝則有些地方使用銅錢,有些地方流通鐵錢,還有些地方兼行銅鐵錢。南宋(1127~1279)時占據中原北部的金國也鑄造發行自己的貨幣。
元(1271~1368) 結束了宋代貨幣流通分散混亂的局面,貨幣又趨統一。元代的貨幣以紙幣為主,最初的紙幣是可用白銀兌現的信用兌換券,後逐漸發展為不兌現紙幣。元代紙幣不再以宋代“緡”、“文”等銅錢的單位為價值尺度,而以白銀為價值尺度。元代的紙幣制度已相當完善。1287年,元政府頒行的《至元寶鈔通行條劃》是中國最早、最完備的幣制條例。
宋元時期的信用事業較之以前並沒有過多的發展,在社會上廣泛流行的仍是傳統的高利貸信用。民間的信用機構主要是當鋪。當鋪在宋時稱"解庫"、“質庫”,寺廟經營的稱"長生庫", 元代時稱"解典庫"或"解庫"。元代當鋪除抵押放款外,有時還經營信用放款。除了私入開當鋪外,官方也開始建立經營典當業的機構。如金政府曾設質典庫,又稱“流泉”,元政府設立公典,稱“廣惠庫”。宋代以後,貨幣種類增多,因而兌換業發展。當時經營兌換業的有“金銀鋪”、“銀鋪”。宋代的“交引鋪”除經營各種兌換外,還買賣各種鈔引。匯兌業務隨著紙幣的流行而逐漸衰落。
明清(1368~1911) 明代貨幣有紙幣、銅錢和白銀。明前期主要用紙幣,明中葉以後白銀成為主要貨幣。清代(1616~1911)銀、錢兼行。銅錢仿照明朝的制錢制度,由國家統一鑄造發行,銀錠則許民間自由鑄造,因此各地的鑄銀在重量、成色上有不少差異,種類繁多。
明清時期,金融業有顯著發展,尤其是典當業日趨發達,當鋪遍布各地。據統計,1644年全國有當鋪兩萬多家,1744年時北京有當鋪六七百家。有的當鋪資本額高達數萬兩或十幾萬兩。經營典當業的主要是商人,此外還有地主、官僚,甚至政府也投資設當鋪,稱為“官當”。當鋪的業務除放款外,還接受存款,兼營兌換等。
明清時期還出現錢莊、銀號、票號等新的金融機構。錢莊起源於明中葉,最初規模較小,主要從事兌換業。明末,錢莊逐漸發展成為從事經營接近近代金融業務的機構,除兌換銅錢、金銀外,還兼營放款、存款等業務。銀號最早出現於清初,經營業務與錢莊類似。錢莊、銀號還發行錢票和銀票,可以用來兌換銅錢和白銀。隨著錢莊、銀號在全國普遍設立,清乾隆年間以後,銀錢票的流通非常廣泛。
清代乾隆、嘉慶年間出現經營匯兌業務的票號,因經營者主要是山西人,又稱“山西票莊”,起初只為商人辦理匯款,後又兼辦政府和官吏的公款匯兌和存、放款業務。
除了民間自辦的各種機構外,清政府也設立了官方的金融機構“官銀錢號”,從事各項金融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