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不兌現紙幣是由政府發行的不能兌換成黃金或白銀的紙幣,其購買力源於政府的權威和信譽。自金本位取消後,政府發行的紙幣都是不兌現紙幣,這樣的好處就是政府不用再購買黃金白銀,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印鈔票,沒有黃金白銀的約束,可以更加肆無忌憚的發債和貸款,獲得高額利潤。相關內容
1、本位制的特點
(1)黃金非貨幣化
(2)貨幣供給的信用化
(3)貨幣的多樣化
2、價值是可調節的
經驗表明,只要在沒有內在價值的一張紙上標明它等於一定數額的法郎、美元或英鎊,它就能夠按這一金額流通,並使發行者獲得同額鑄幣所能產生的一切利益。因而,各國政府感到,如果它們自己能夠不受私人發行紙幣時所受到的那種制約(即一經人們求兌,就須付以票面署明的金額),而將這種利益據為己有,這當是一種巧妙的方法。它們決定嘗試一下看能否擺脫上述可厭的義務,而僅憑稱一張紙為一鎊,並應允人們用以納稅,就使所發行的這張紙作為一鎊流通。幾乎一切既定的政府一般都能以其具有的權力來順利地達到這一目的。我認為可以這樣說:它們暫時總是成功的,只是由於它們明目張胆地濫用權力而使之受到損害,它們才喪失了這種權力。就不兌現紙幣來說,執行貨幣職能的是這樣一種東西,這種東西執行貨幣職能的權力完全得自協定。而協定也完全能夠授與這種權力。這是因為,使某人將某種東西當作貨幣來接受,甚至按某一任意規定的價值加以接受,只需要做到這樣一點,那就是使他確信,別人也會按同樣的條件從他那裡接受這種東西。唯一的問題是,決定這種通貨的價值的是什麼,因為它不會象金銀(或者可隨意同金銀交換的紙幣)那樣取決於生產費用。
然而,前已提及,即使是金屬通貨,決定其價值的直接因素也是它的數量。如果它的數量能夠由官方任意規定,而不取決於通常商業上的盈虧動機,則它的價值將取決於官方的命令,而不取決於生產費用。持有人不能隨意用來兌換金屬的紙幣,其數量是可以任意規定的;如果發行者是擁有最高權力的政府,則情況更是如此。因此,這種通貨的價值完全是任意規定的。
假定完全以金屬硬幣作為通貨的一個國家,突然發行紙幣,發行量相當於流通中的金屬硬幣的一半,不由金融機構發行,也不採取貸款方式,而是由政府發行,用以支付薪金和購買商品。由於通貨突然增加了一半,所有物品的價格都將上漲,特別是金銀製品的價格將上漲。一盎司經過製作加工的黃金,其價值本來就大於一盎司金幣的價值,現在則更要大幹通常用來補償工藝價值的那一差額;因而為製作加工的目的而熔化金幣,將是有利可圖的,這種熔化會一直繼續到金幣的減少額等於紙幣的發行額為止。由此,價格將回復到最初的水平,除原有的金屬貨幣的一半為紙幣所取代以外,別無變化。現在,假定紙幣又一次發行;同樣的一系列結果將再征產生;這種情況將一直繼續下去,直到全部金屬貨幣消失為止,也就是說,如果所發行的紙幣的最低面額與鑄幣的最低面額相同,金屬貨幣才會消失;如果不是這樣,則會留下一些鑄幣,進行小額支付。上述情況導致的可作裝飾用的金銀數量的增加,將使金銀製品的價值暫時略有下降Z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紙幣的發行額已達到金屬貨幣原先的流通額,也仍將有一些鑄幣繼續同紙幣一起流通,其數量適足使通貨的價值下降到金屬材料已降低的價值。但是,價值一旦下降到低於生產費用,則來自礦山的供給的停止或減少,就會使剩餘為通常的破壞作用所消除,因而金屬和通貨將恢復它們的自然價值。這裡我們仍是假定(過去我們始終這樣假定),該國自有礦山,同其他國家沒有商業關係;因為,在有對外貿易的國家,由於紙幣的發行而顯得過多的鑄幣,會被人們以更迅速得多的方式消除。
到此為止,不論紙幣可否兌換硬幣,其作用大體相同。當金屬完全被取代、完全被排除在流通之外時,可兌換紙幣和不兌現紙幣之間的差別才開始表現出來。假定在黃金或白銀已全部退出流通(領域),而被等量的紙幣所取代後,紙幣發行額仍在增加。同樣的一系列現象將重新產生:價格上漲,金銀製品的價格也在其列,因而象過去那樣,人們會想方設法獲取鑄幣,將其熔化為金銀塊。於是鑄幣不再流通Z但是,如果紙幣是可以兌換的,則人們仍可以此向發行者換取鑄幣。因此,在金屬完全被取代以後強行流通的一切增發的紙幣,將會與鑄幣交換而回到發行者的手中;從而,可兌換紙幣能夠在流通界保持的數量,不會多到使它的價值低於它所代表的金屬價值。然而,不兌現紙幣的情況就不是這樣了。它的增加(如果法律準許)無所阻礙。發行者可以無限增發,相應地降低它的價值而提高物價;換句話說,他們可以使通貨無限貶值。
這種權力無論授予什麼人,都是一種難以忍受的弊害。流通媒介的價值的一切變動都是有害的:它們擾亂現有的各種契約和預期,這種變動的可能性,也使一切長期的金錢契約變得極不可靠。為自己購買、或給予他人100鎊年金的人,不知道幾年後它將相當於2O0鎊還是50鎊。這種弊害即使僅由偶發事件引起,也已很大,如果出自個人或團體的任意處置,則尤為巨大;這種人或團體可因財產價值的人為變動而得到很大好處Z而由於每次發行本身就是利潤的源泉,他們無論如何都對儘可能多地發行(紙幣)抱有強烈的興趣。不用說,降低通貨的價值可以使發行者獲得直接利益,而在通貨為政府紙幣的情況下則總是如此,因為他們自己的債務是用這種媒介計算的。
3、價格調節,也許是安全但不方便
為了防止通貨的價值被人們故意改變,並儘可能縮小它因偶發事件而發生的變動,一切文明國家都以所有已知商品中價值最不易變動的商品,即貴金屬,作為流通媒介的價值標準;凡其價值不與貴金屬的價值相一致的紙幣,均不應存在。這一根本準則,即使是最濫發不兌現紙幣的政府也未嘗完全無視。即令它們沒有(象它們通常所做的那樣)表示要在某一不確定的未來時日以硬幣兌付,它們至少也要給它們所發行的紙幣以鑄幣的名稱,實際上表示(雖然通常是虛假地)要使紙幣的價值與鑄幣的價值保持一致。甚至就不兌現紙幣而言,這也不是不能實行的。固然沒有可自由兌換條件下的那種自動控制,但卻有一個清晰而明確的指標,可用以判斷通貨是否貶值,以及貶值到什麼程度。這個指標就是貴金屬的價格。如果紙幣持有人不能要求把鑄幣兌換成金銀塊,如果鑄幣在流通界已蕩然無存,剛金銀塊的價格同其他各種物品一樣升降;而如果金銀塊的價格高於造幣廠的價格,例如,如果1盎司黃金可以鑄成相當於3鎊17先令10便士半的鑄幣,但卻可售得4鎊或5鎊紙幣,則通貨的價值即按此程度跌至金屬通貨的價值以下。因而,如果不兌現紙幣的發行受各種嚴格的規則——其一為,金銀塊的價格一漲至造幣廠的價格以上,發行額即應縮減,直至金銀塊的市場價格和造幣廠的價格再度一致——的限制,這種通貨就不會產生通常被認為是不兌現紙幣所固有的一些弊害。但是,這種通貨制度並不具有足以勸使人們採用的優點。由金銀塊的價格調節的不兌現通貨,它的一切變動同可兌換通貨完全一樣咽而,可以由此獲得的利益只是,保持貴金屬儲備的必要性得以消除。不過,這並不是十分緊要的,特別是對政府來說,只要它的信用不受到懷疑,它就無須象私人發行者那樣保有大量的準備金;由乾人們對它的償付能力從來不會產生真正的懷疑,它不致遇到重大的、突然的兌付要求。同這一微小的利益相對照,在這種通貨制度下,第一,存在著為影響通貨而以欺詐手段擾亂金銀塊價格的可能性;一如在穀物法有效期間受到人們那么多的、正當的指責的,有些人虛售穀物,以影響穀物的平均價格。但是更有力的理由是,遵守最無教養的人也易於理解的簡單原則,是很重要的事情。每個人都能理解自由兌換;每個人都知道,能在任何時候與5鎊相交換的物品,具有5鎊的價值。憑藉金銀塊的價格進行調節,是一個比較複雜的觀念,對此,人們不可能通過上述普通的聯想而得到了解。一般國民對受到這樣的調節的不能自由兌換的貨幣的信任,遠遠不如對可兌換紙幣的信任:而最有教養的人也有理由懷疑,這一規則人們能否嚴格遵守。這一規則的根據不為國民所充分了解,輿論也許就不會同樣嚴格地推行,而且,在某種困難情況下,也許還會表示反對,而就政府本身而言,停止自由兌換,較之放鬆也許可以認為多少是一種人為規則的東西,似乎是更激烈、更極端的措施。因此,有很充足的理由可以認為,即使是調節得最好的不能自由兌換的貨幣,也不如可兌換紙幣。在金融緊急時期,過度發行的誘惑至為強烈,因而不允許有任何東西削弱(不論程度如何微小)防止過度發行的壁壘。
4、不兌現貨幣如果代表現實財產就是安全的
雖然在政治經濟學上沒有其他學說較之如下的學說有更為明顯的依據,即,紙幣如果不依靠可兌換性,不依靠使2等於金屬貨幣的某種限制原則而與金屬貨幣保持同樣的價值,就會帶來弊害,雖然經過多年的討論,近來這一學說已經深入人心,但是持不同意見者仍然很多,而且經常有人提議用無限制地發行不兌現紙幣的方法來消除社會上的一切經濟弊病。老實說,這種想法確有很大的誘惑力。如果人們一旦敢於相信,在紙片上印幾個數字,就可以不課稅而償還國債,支付政府的費用,總之,使全社會發財,那倒真是前景光明燦爛。人們所指望於點金石者,也不過如此。然而,由於這些計畫常常以失敗告終,又總是有人重新提出,因此,考察一下使計畫者本身受到蒙蔽的若干謬誤,並不是多餘的。最普通的一種謬誤是,只要每一張紙幣都代表財產,或者說,它有現實的財產作為依據,紙幣的發行就不會過度。所謂“代表”和“依據”這些用語,大多不具有任何清晰的或十分明確的含義;如果說它們具有這樣的含義,那么,它們的意思不過是,紙幣的發行者必須擁有等於其所發行的全部紙幣的價值的財產(不論這種財產是他們自己的,還是別人委託他們保管的),雖則擁有財產的目的不很清楚;這是因為,如果不能用紙幣換取這種財產,則僅只存在這種財產,如果能用以維持紙幣的價值,就難以測知了。不過,我相信,人們是拿它作為這樣一種擔保,即,如果某一麻煩事件導致一切業務終止,它可以保證紙幣的持有者最終得到賠償。以這一理論為基礎,產生了許多計畫,如“以全國的土地為擔保發行貨幣”的計畫以及類似的計畫。
如果認為這種想法多少有點道理,那是因為,人們混同了紙幣易於產生的兩種完全不同的弊害。其一為,發行者無力償付如果紙幣是以發行者的信用為依據(即約定見票即付或在將來某一時間兌付現金),則發行者無力償付當然會使紙幣失去導源於這種約定的所有價值。這種弊害,不論紙幣信用如何適度使用,也一樣容易產生。對此,如果規定這樣的條件,即一切發行均應“以財產為依據”,例如,規定紙幣只能在有某種貴重物品作擔保,明確規定這種物品必須用於賠償的條件下發行,則確能有效地加以預防。但是,這一理論沒有考慮到另外一種弊害,這種弊害,即使是最有償付能力的商號、公司或政府發行的紙幣,也是容易產生的,那就是:發行數量過多會貶值。法國大革命期間發行的“指券”(assignats)紙幣,就是根據這種原理髮行的通貨。指券“代表”巨額極其貴重的財產,即王室、教會、修道院和移民的土地,其數量可能達到法國領土的一半。指券實際上就是上述大宗土地的定單或讓與書。革命政府確實曾想把這些土地“鑄”成貨幣。但是,說句公道話,最初他們並不打算大大增加發行額,最後不得不這樣做,是由於其他一切財源枯竭。按照他們的想法,指券會很快回到發行者手中來換取土地,而且,在土地全部賣掉以前,他們可以持續不斷地重新發行指券,而不致使流通中的紙幣多於適度的數量。他們的希望落空了,土地沒有象他們所期望的那樣很快售出。買主不願將他們的貨幣投放在土地上,因為如果革命失敗,其所購買的土地很可能被無償地收回。代表土地的紙片驚人地增加,以致不能再保持它們的價值,一如所有的土地如果同時拿到市場上出售,它們本身的價值就不能保持。其結果,購買1磅黃油,得支付60O法郎的指券。
有人說,指券的例子不具有結論性,因為指券只代表一般的土地,而不代表一定量的土地。他們斷言,防止指券貶值的適當方法,是對所沒收的一切財產,都按金屬價值估定它們的價值,而以這種價值為限度(不超出這一限度)來發行指券;並給予持有指券的人一種權利,即他們可按登記的價值,用指券換取任何一塊土地。毫無疑問,這種方法要優越乾實際採用的那種方法。如果採用了這種方法,指券的價值就決不會降到那種不象話的程度。這是因為,不管指券的購買力相對於其他各種物品而言會下降多少,指券對土地都將保持其全部購買力,不等指券的市場價值大量喪失,人們就很可能拿它們來換取土地了。然而,必須記住,指券不貶值的前提是,其流通的數量不大於可兌換成現金時的數量。因此,雖然在革命時期,這種一經提出要求就可兌換為土地的通貨,作為一種以最少的損失迅速出售大量土地的手段,也許是合宜的,但卻很難看出如當作一國的經常制度,它與可兌換鑄幣的通貨相比,具有什麼優越性。而其不利之處則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土地的價值遠比金銀的價值易於變化,此外,對大多數人來說,與其說土地是一種稱心的財產,不如說它是一種累贅(除可換成貨幣外),所以,只要紙幣稍微貶值,人們就會要求以紙幣兌換金銀;但如紙幣只能交換土地,則在一定限度以內,他們也許寧可讓它貶值,而不以之交換土地。
5、考察增加通貨可以促進產業發展這一學說
不兌現紙幣的鼓吹者所憑藉的另一種謬論,是通貨加速產業發展的學說。這種思想始見於休謨的《論貨幣》,後來它獲得了許多熱誠的支持者。伯明罕通貨學派就熱心支持這種學說,阿特伍德曾是該學派最著名的代表。阿特伍德先生認為,紙幣增加所引起的物價上漲,會激勵每一個生產者作出最大的努力,並使一國的全部資本和勞動得到充分利用;他認為,這種情況在物價以極大規模上漲的一切時期,是經常發生的。然而,我以為,阿特伍德先生所說的那種能使一切從事生產的人煥發出巨大熱情的東西,必然是生產者的一種期待,即期待著用自己的勞動產品換得更多的一般商品、更多的真實財富,而不只是換得更多的紙幣。但是,按照上述假設,這一期待必然會落空,因為,既然假定一切價格都以同樣幅度上漲,那么誰都不能以自己的貨物真正換得比過去多的貨物。那些與阿特伍德先生看法相同的人,要想誘使人們異常努力地幹活,就只有延長人們的幻覺,即使貨幣價格逐漸上漲,從而使每一個生產者經常感到他們獲得的報酬正在增加,儘管實際上決不會增加。對於這個計畫,除了指出它完全不能實行以外,無須再列舉其他反對的理由。它指望全世界的人都永遠相信,紙片越多,財富也就越多,而看不到,即使使用它們的全部紙幣,他們也不能買到比過去多的物品。這一學派雖然這樣重視物價高漲時期的經驗,但是在任何物價高漲時期,人們都沒有犯過這樣的錯誤。阿特伍德先生所誤認為的繁榮時期,實際上只不過是投機時期(一切物價高漲時期,在通貨可以自由兌換的制度下,必然如此)。在這樣的時期,投機家們都認為他們的財富增加不是由於高物價持續下去,而是由於高物價不再持續,即,任何在物價持續高漲時期設法脫售的人將會發現,在物價回跌以後,自己擁有較多的英鎊,它們的價值並沒有減少。如果在投機臨近結束時發行一種紙幣,足以使物價保持在物價高漲時期達到的最高點,則最失望的莫過於投機家了;因為他們認為靠及時脫售已經獲得的收益(使他們的競爭者遭受了損失,這些人在他們出售時買進,而在物價回跌後不得不賣出)會從他們的手中消失,除手裡點數的紙票多了幾張外,他們別無所得。休謨對於這一學說的描述,和阿特伍德先生略有不同。他認為,一切商品的價格不會同時上漲,因而如果某些人在他們想購買的物品尚未漲價時,能通過出售他們必須出售的物品獲得較多的貨幣,這些人就可以獲得一種實在的利益。(他似乎認為)獲得這種利益的人始終是行動最早的人。但是,很明顯,既然有人由此獲得比平常多的利益,就必然有人所得少於平常。如果事情象休謨所構想的那樣,則受損失的人當為漲價最遲的商品的賣主;按照假設,他要按舊價將他的貨物賣給已由新價獲利的買主。這種賣主出售他的商品時只獲得慣常數量的貨幣,而這時某些物品用從前那樣多的貨幣已不再能夠買到。因此,如果他知道這一點,他就會提高他的商品的價格,從而使買主無從獲得那種被沒想為能夠對他的勤勉起刺激作用的利益。相反地,如果賣主不知道這個情況,只是在他支出貨幣時才發現事情已經演變到這樣的地步,則他的勞動和資本的報酬就將低於通常水平;其他商人的勤勉受到激勵,而他的勤勉則顯然由於相反的原因而減弱。
6、通貨貶值是對社會的課稅和對債權人的欺騙
物價普遍而持久地上漲,換句話說,貨幣貶值,不損害某些人,就不能使任何人獲利。用紙幣代替金屬貨幣,可使國家獲利;但超出這一限度增發紙幣,就成了一種劫掠。發行紙幣顯然可以給發行者帶來利益,在人們拿紙幣兌現以前,發行者可以把紙幣當作真實的資本來利用;只要通貨不因發行紙幣而持續增加,而只是用紙幣來代替同等數額的金銀,則在發行者獲得利益時,就不會有任何人遭受損失,因為利益得自給社會節省了較昂貴的材料的費用。但是,如果沒有金銀被替代——如果發行紙幣使通貨增加,而不是用紙幣替代通貨中的金屬貨幣——則持有通貨的一切人,將因其貶值而蒙受同發行者的利得恰好相等的損失。這實際上是為發行者的利益而向他們徵收的一種租稅。有些人也許會反對這種說法,他們的理由是,由於增發紙幣而獲得了貸款的生產者和商人也能獲利。然而,他們的利益並不是一種額外的利益,而只是發行者在損害一切貨幣持有人的情況下獲得的利益的一部分。發行者並沒有把向公眾徵稅帶來的利潤全部留給自己,而是同他的顧客分享。但是,除發行者或其他人通過發行者在損害一般公眾的情況下獲得的利益外,還有一種不正當的利益,由人數更多的一個階層、即負有固定金錢債務的那些人獲得。所有這些人都由於通貨貶值而解除了一部分債務或其他債務負擔。換句話說,他們的債權人的一部分財產,無償地轉讓給了他們。從表面上看,也許會認為這對產業是有利的;因為各生產階級都是大借主,其對各不生產階級(其中包括實際上不從事營業活動的一切人)所負的債務要大於各不生產階級對它們所負的債務Z如果將公債包括在內,尤其如此。只有這樣,也就是通過減輕固定負債的壓力,物價的普通上漲才能為生產者和商人帶來利益。如果誠實和信譽對於整個世界、特別是對於產業和商業並不重要,那么這可以認為是一種利益。然而,很少有人會說,僅僅由於使國家和私人的債權人喪失一部分債權是值得想望的,通貨就應當貶值。具有這一趨向的各種計畫幾乎總是出於某種特殊的、帶有偶然性的原因,例如,需要補償以前在相反方面造成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