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巡視制度

中國古代巡視制度

中國古代巡視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會堯、舜、禹時期的天子巡狩制,即天子對各地進行自上而下的巡察。 如堯命舜攝行天子之政,舜即開始巡視東南西北四方,確立了“五歲一巡狩”制度。巡守制不失為後世巡視制度的淵源。奴隸社會時期,夏、商、周三代均循此制,但天子巡狩的時間各不相同。

基本信息

形式

古代巡視主要有帝王親自巡視、帝王遣使巡視和中央監察機構對地方及地方監察機構(包括地方行政長官等)對所屬州縣巡視四種形式。

帝王親自巡視

巡視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當時的巡視形式主要是天子親自到各氏族、部落巡視,監督各氏族、部落首領按原始的習慣和全體氏族成員的意願管理好公共事務。這是我國最古老的權力監察方式。三代君主常帶領隨從人員省視諸侯國,了解諸侯國情況,其主要目的是進行監察。“天子適諸侯,為巡守(狩)。”

此後,歷代有作為的皇帝差不多都親自到全國各地巡行。例如,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下令修建了宏偉壯麗的阿房宮,可他在外巡行的時間卻遠遠超過在宮中安居的時間。漢高祖劉邦和光武帝劉秀常常外出巡察,其目的之一便是考察地方吏治。唐太宗李世民即皇位以後,經常巡幸各地。清朝皇帝中,出巡最多的是康熙和乾隆。康熙認為,皇帝走出深宮,進行實地視察,比單純看奏章或聽臣子們的議論更能了解實際情況。他說:“臣下之賢否,朕處深宮何由得知?緣朕不時巡行,凡經歷之地,必諮詢百姓,以是知之。”乾隆亦極喜巡視,足跡幾乎遍及全國各地。

總之,帝王外出巡視,雖沒有形成比較確定的規章制度,而且也與各個帝王的嗜好習慣有關,但它卻是中央加強對地方及其官員的控制和監督的有效途徑。同時,也是帝王獲取地方真實情況、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它又成為中央決策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帝王遣使巡視

帝王遣使巡視在商代就已開始。商代甲骨文中有“東吏來”,“乃令西吏”等記載,據陳夢家考證,“東吏”和“西吏”,“當指派至於東或於西的使者”。這些商王的使者,除所負的其他使命外,還有監察諸侯國對中央是否忠誠並向天子匯報的職責。春秋戰國時期,一些國君常常遣使暗中察訪官吏、調查各級官吏有無越軌言行。此後各朝,均有一些帝王專門派遣重臣、親信官員包括監察官員到各地進行公開或私下的巡視,以加強對地方的監察。東漢王朝也以臨時性監察作為經常性監察的輔助手段。其主要形式仍然是天子遣使巡視郡國和郡太守行縣。王莽做皇帝以後,也曾派出五威將巡視邊地,派出風俗使者蒐集他所需要的各種情報。隋文帝也經常“潛遣行人采聽風俗,吏治得失,人間疾苦,無不留意”。在晉代,遣使出巡是中央監察地方的重要方式。晉武帝對這種監察方式尤為重視,曾多次下詔遣使巡察州郡。北魏孝文帝還將北魏境內分為東西兩道,分遣“東西二道大使”進行巡察。此後各朝,一些皇帝為加強對地方的監控,也常常遣使出巡。

中央監察機構對地方的巡視

監察機構對地方的巡視分為中央監察機構對地方的巡視和地方監察機構對所屬州縣的巡視。其中以中央監察機構巡視最為重要。中央監察機構對地方的巡視始於漢代,並實行經常化、制度化。兩漢地域遼闊,行政官吏眾多。為了加強對各級官吏的監督,使監察活動覆蓋中央到地方,因而採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監察方式。其中之一就是實行常駐與巡行相結合的監察方式。

兩漢時期,中央對郡國的巡視主要由刺史進行。刺史須於每年秋分之際,率領屬員“行部”,巡察部內諸郡國,實際考察其治理狀況。

隋朝在中央設司隸台,作為專門監察諸郡的機構。以司隸大夫一人為長官,佐官有別駕二人,分監京師和東都;所屬有刺史十四人,掌巡察畿外諸郡;從事十四人,協助刺史巡察。每年二月巡郡,十月入奏。唐朝中央對地方州縣的監察,一是御史台不定期派遣御史出按州縣。二是分道巡按,這是中央對地方的一種經常性的巡迴監察制度。貞觀時,天下分為十道,隨時派遣官員巡察地方。武則天時定額八人,每年春秋兩季出巡地方。唐中宗時,設各道台使二十人,選擇內外官五品以下賢明清廉者充任,定名為巡按使。元代時,成宗派遣御史巡視天下,罷黜貪贓者一萬八千四百多人,察冤獄三千三百七十件。明代也把巡視作為加強對地方官監督和考核的重要途徑,經常派出巡按御史出巡各地。

地方監察機構對所屬州縣的巡視

除中央監察機構外,地方監察機構為了加強對所屬州、縣的監察,也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巡視活動。如西漢,郡對屬縣的巡視一般由郡太守本人進行,稱為“行縣”。行縣的目的是通過實際考察監察屬縣長吏及豪強,並對違法者予以懲處。郡太守行縣須定期進行,一般是在每年春季。宋王朝定有繁雜的地方監察官出巡制度,包括對監司所帶隨從僕役、巡察州縣逗留的時間和生活待遇等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作用

正面

中國地域遼闊,古代限於生產力發展水平,交通信息不便,為防止地方諸侯與中央政府離心離德,藩鎮割據;防止地方官貪污腐敗,結黨營私,除帝王親自巡行或遣使巡視地方外,監察機構特別是中央監察機構往往實施對地方的巡視監督,加強對地方諸侯的監視控制,以維護中央集權的統治。

1、巡視制度注重實地監察,強化了對地方官的監督,有利於防止地方官員貪污腐敗。出巡監察這種方式,改變了那種靠坐鎮受理吏民檢舉的單一被動監察方式,而主動出擊、實地調查這種監察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那種坐鎮監督容易出現的虛監、失監的官僚主義現象,提高了監察的實際效果,使地方上的一些不法官吏及時受到懲治。如漢武帝從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起,曾多次親自大規模出巡,在出巡中發現郡國存在許多嚴重問題,有的太守因此被誅,有的因此自殺。

2、巡視制度起到了中央對地方的監控作用,有力地維護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和國家統一。由於巡視監察的有效性,使其成為我國古代社會長期沿用的一種重要的監察方式,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監控,有力地維護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例如,秦始皇即位稱帝後,在全國巡行達五次之多。他親自考察各地官吏,使其不敢瀆職違法。這對於政權剛剛建立,六國貴族隱藏民間隨時準備反叛,統治還不穩固的秦王朝來說,是十分必要的。

3、巡視制度有利於加強對地方官的考核,做到選賢任能。深入實地巡察,打破了通過官方渠道了解官場情況的局限性,擴大了信息來源,能夠較為全面地了解地方官員廉潔勤政的真實情況,有利於加強對地方官的考核,做到選賢任能。

4、巡視制度有利於防止地方官權力過分集中,保證地方監察機構能夠正常履行職責。中國封建社會歷史悠長,有深厚的家長制傳統,一些地方官員特別是長期在一地任職的官員很容易形成權力高度集中的局面,以至於地方監察機構屈從於地方官的權勢,而導致監察不力甚至不敢監督。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很容易滋生貪污腐敗,從而損害封建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通過中央及上級監察機構派員巡視,能有效防止地方官權力過分集中,有利於保證地方監察機構正常履行職責。此外,巡視制度還能夠有效防止地方監察機構因與地方行政機構長期共處而產生同化現象,起到固定監察所不能起到的特定作用。

反面

作為固定監察制度的一種補充,巡視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局限,如果使用不當還會出現一些弊端。主要是對巡視的官員不宜賦權過重,防止巡視官員干預地方日常行政事務。古代的監察官或大臣帶憲巡察地方,不管是定期巡察還是臨時巡察,都作為中央的特使,“奉制巡按”,“持有制命”,直接對皇帝負責。因此,權力很大。由於賦權過重,往往造成地方官員無所適從,甚至滋生新的腐敗。如西漢武帝時置《刺史六條》,刺史代表中央到地方進行監察,由中央任免,不受郡國的控制與指揮,而且位居郡守之上。刺史可直接向皇帝面陳,而“郡守不得面奏”。儘管刺史干預地方行政是追究責任的,但隨著刺史的地位和權力的不斷加強,刺史逾權、干預地方行政已是普遍現象,一些刺史便隨心所欲地濫用職權。

至東漢末,刺史對地方行政已不僅僅是干預,而是成為位居郡縣之上的行政長官。儘管他還有監察地方官員的權力,但那是以行政長官的身份去監察下屬官吏的。又例如明代,巡按御史的品級雖然微至七品,但由於他們掌握了地方官的考察大權,即使是三品以上的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員也畏之極深,只得“唯唯承命”。而州縣的一般官員在巡按御史到來之時,更是“迎跪道旁,倘遇風雨,即知府亦陷膝泥中”。由於賦權過重,導致巡按御史權力的擴張,一方面干擾了地方行政,另一方面又助長了其營私舞弊貪污納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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