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御史制度

唐代御史制度

錢穆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中說:“制度須不斷生長,又定須在現實環境現實要求下生長,制度決非憑空從某一種理論而產生,而系從現實中產生者。 唯此種現實中所產生之此項制度,則亦必然有其一套理論與精神。理論是此種制度之精神生命,現實是此制度之血液營養,二者缺一不可。”漢代的監察權由副丞相承擔,其監察範圍由中央到地方。 唐代的監察權從相權中獨立出來,範圍只涉及地方。 雖然如此,其制約皇權、督查百官的權力制約思想沒有變,絕對權力絕對導致腐敗的現實政治土壤也沒有變。

簡介

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錢穆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中說:“制度須不斷生長,又定須在現實環境現實要求下生長,制度決非憑空從某一種理論而產生,而系從現實中產生者。

唯此種現實中所產生之此項制度,則亦必然有其一套理論與精神。理論是此種制度之精神生命,現實是此制度之血液營養,二者缺一不可。

”漢代的監察權由副丞相承擔,其監察範圍由中央到地方。

唐代的監察權從相權中獨立出來,範圍只涉及地方。雖然如此,其制約皇權、督查百官的權力制約思想沒有變,絕對權力絕對導致腐敗的現實政治土壤也沒有變。

來源

唐太宗 唐太宗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源遠流長,主要有御史制度和諫官制度構成,其中御史制度是其主幹內容。御史制度發源於秦漢,定型於隋唐,完善於明清,影響至現代。

唐太宗十分重視官吏的清廉:曾命房玄齡裁併冗員,派李靖等13名黜陟大使巡察全國,考察吏治;又親自選派都督、刺史等地方官,並將其功過寫在宮內屏風上,作為升降獎懲的依據;另又規定五品以上的京官輪流值宿中書省,以便隨時延見,垂詢民間疾苦和施政得失。一時政治清明。

在唐太宗統治下的中國,皇帝率先垂範,官員一心為公,官吏各安本分,濫用職權和貪污瀆職的現象大大下降;

尤為可貴的是,唐太宗並沒有用殘酷的刑罰來遏制貪腐,而是以身示範並制定完善的監察制度來預防貪腐。

實施

唐玄宗年間,唐朝進入了鼎盛時期,當時的監察制度也得到空前發展。御史台發展出殿院、台院、察院。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其職責主要是“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台院設侍御史6人,職掌是糾舉百察,推鞫獄訟、入閣承詔、推薦、彈劾等事。

具體職能為:“一曰奏彈,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東推,五曰贓贖,六曰理匭。”殿院設殿中侍御史9人,其監察對象主要是殿廷之內百官的活動,以維護朝廷禮儀秩序。察院設監察御史15人,職掌是分察百官,巡按州縣。

其具體職責及分工為:

第一,以六條巡按州縣;諸道之屯田、鑄錢事宜則審功糾過;嶺南及黔州府選補,派員監察其得失。

第二,派員監察太倉、左藏庫出納,後改為殿中侍御史之責;與中書舍人、金吾將軍監決囚徒。

第三,派員監察京都忌齋,祀祠廟亭,有不修不敬者則劾之;百官朝射、宴會有不修禮儀者則糾之,朝廷有不肅者也糾之。

第四,尚書省有會議派員監其過謬,又派員監察尚書省六部。

第五,檢校兩京館驛,稱館驛使。第六,以監察御史監軍,稱監軍使。由此可見,唐代的御史制度已經非常完備。

唐六典 唐六典

首先是組織系統完備,御史台完全獨立於三省六部等行政機構,可以對中央和地方的百官進行監察。

其次是監察機構法定化,御史台和三院的運行依據是《唐六典》,該法詳細規定了御史台的員額、品級、許可權及其與其他機關的關係。

同時集傳統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疏議》成為御史履行職責、糾察犯罪、彈劾百官的主要法律依據,使御史彈劾過程有法可依。在監察御史外出巡察時,唐代也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巡視法規,即《巡察六條》。唐六條比漢六條、隋六條的範圍還要廣泛。

唐初,監察御史仍按漢代《六條問事》進行糾彈。武則天時尚書侍郎韋方質奉旨修訂監察州縣的四十八法,實行十年後,以其繁瑣難以執行而中止。

唐玄宗開元年間,增改全國為十五個監察區,並將唐中宗時期察郡的六條定例發展為《六察法》,具體如下:

其一,察官人善惡;

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

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

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

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行用;

其六,察黠吏豪宗,兼併縱暴,貪弱冤苦不解自申者。

監察御史以此六條巡察全國州縣,遇有非法行為,便予以糾察。

唐代御史特點

縱觀唐代御史彈劾事件,我們可以發現唐代御史有以下幾個特點。

不避權貴

唐初曾經在數次戰鬥危險中保護過李世民性命的左衛將軍丘行恭就因“與兄爭葬母”被御史彈劾受到“除名”處分;唐初名臣房玄齡、魏徵、溫彥博、李靖也因“軍令無法”被御史彈劾;

高宗時期曾擔任中書令的褚遂良則因“賤買土地”被彈劾;武則天時期內寵張易之、張昌宗則因“贓賂、謀為不軌”等事被御史中丞宋璟等人彈劾下獄處置;玄宗時期,京兆尹崔日知因“坐贓”被御史李如璧彈劾貶職;奸相李林甫也因“受贓及黨爭”被御史彈劾停相職。

唐中後期憲宗年間,元稹出使東川,彈劾已故節度使嚴礪“擅增賦斂”,儘管此時嚴礪去世多年,但其下屬判官3人、刺史12人均被連同彈劾而受處罰。

依法彈劾

儘管有些彈劾案件涉及朋黨之爭,但大量的彈劾案件是因官員違反法律典章和道德禮制而引起的。如唐太宗時期刺史張長貴因“占境內膏腴之田數十頃”被彈劾;因“受賄、坐贓、擅自征賦、擅用公錢”的案件在唐代歷史上有記載的就達到30多起,無論是中央朝官還是地方官員都曾因此而被御史彈劾並受到處罰。

關心民瘼

唐高宗曾因陵寢建造規模過小而令司農卿韋機擴建,韋機為投皇帝所好乘機擴大建造範圍和品級,將陵寢建得豪華壯麗;此事為時任侍御史狄仁傑彈劾,最後韋機被處以“免官”處分。高宗時期的梁州都督蔣王惲則因“奢侈擾民”被御史彈劾。

睿宗時期,衛尉卿尉遲寶琳因“占人為妾”被侍御史劉藏器彈劾。憲宗時期,為了進一步強化監察御史職能,皇帝下詔要求巡察地方的監察御史要重點關注地方長官的政風、百姓疾苦、水旱災害等情況;對這些情況,監察御史要及時向皇帝匯報。

由此可見,唐代有些優秀的御史忠於職守,有關心民瘼的良知,也有敢於挺身的勇氣。

總結

唐代 唐代

唐代的御史制度組織完備、分工清晰、職責明確,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的精華,對後世影響深遠。御史制度是作為一套自上而下監察百官、整頓吏治的政治制度,其主要服務對象是皇帝,所以御史很難對皇權構成實質性制約。

這是傳統政治中皇權專制的嚴重缺陷。但是御史制度的存在,加上諫官制度、史官制度和“罪己詔”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權的專橫,表明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成熟性和穩定性。

因此,在皇權專制的年代,御史制度的存在平衡了皇權與相權、中央與地方、行政與監察之間的關係,成為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一環。

唐代 唐代

此外,御史制度在制約官員的恣意與專橫方面成效顯著。一般而言,御史必須具備清廉、公正、謹慎、勤敏等基本素養,所以一代清官包拯曾言:“蓋朝廷紀綱之地 ,為帝王耳目之司,必在得人,方為稱職,自非端勁特立之士,不當輕授。

”故而立心正直的御史是貪腐妄為官員的剋星,對於澄清吏治起到了關鍵作用。

所以從權力制約的角度上看,作為監察官員的御史對於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官員及司法官員而言,都是一種有形的權力制約因素,保障了政權在朝廷綱紀和律令法典範圍內正常運行。

儘管御史制度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但在當時的歷史時代,它對維護唐代的統治秩序、淨化官場風氣、維護小民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即便是在唐後期權臣當道、宦官專權、藩鎮割據的惡劣政治環境中,也有御史敢於挺身而出,表明御史制度在唐朝300多年的歷史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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