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包裝聯合會

中國包裝聯合會

中國包裝聯合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國家級行業協會之一,其前身中國包裝技術協會成立於1980年,經民政部批准於2004年9月2日正式更名為"中國包裝聯合會"。聯合會下設25個專業委員會,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中心城市均設有地方包協組織,擁有近6000個各級會員。 中國包裝聯合會與世界上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包裝組織建立了聯繫與合作關係,並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了世界包裝組織、國際瓦楞紙箱協會、亞洲包裝聯合會、亞洲瓦楞紙箱協會、歐洲氣霧劑聯盟等國際包裝組織。

基本信息

建設宗旨

中國包裝聯合會 中國包裝聯合會

中國包裝聯合會是中國包裝行業的自律性行業組織,其宗旨是: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圍繞國家經濟建設的中心,本著服務企業、服務行業、服務政府的"三服務"原則,依託全國地方包裝技術協會和包裝企業,促進中國包裝行業的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業務範圍

1.落實國家包裝行業方針政策,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全面開展包裝行業管理和指導工作;

2.制定包裝行業國家五年發展規劃;

3.開展全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發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

5.創辦刊物,開展諮詢;

6.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7.組織技術交流會、展覽會等;

8.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9.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10.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11.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12.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13.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14.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國家投資或國家控股企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

15.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 組織貫徹實施;

16.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有關工作,參與企業產品從業人員的資質審查;

17.參與指導包裝產品市場的建設;

18.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19.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理事成員

中國包裝聯合會現任會長徐斌,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王躍中。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包裝聯合會,英文名稱為CHINA PACKAGING FEDERATION.其縮寫為CPF

第二條 中國包裝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是由境內包裝行業領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包裝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聯合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我國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全心全意為 會員、行業、政府和社會服務,促進包裝行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與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 聯合會在行業中貫徹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意圖,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在會員和政府間架起橋樑和發揮紐帶作用,保護會員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

聯合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聯合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聯合會的會風是:團結、協作、創新、求實。

第六條 聯合會的駐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聯合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包裝行業和相關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開展諮詢,組織人才、技術、職業教育和培訓,根據有關規定創辦刊物和網站等;

(四)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活動,廣泛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按照規定,經批准開展包裝行業獎評選表彰活動;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八)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十)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一)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十二)發展包裝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聯合會會員種類與資格: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在國內從事包裝設計、科研、教學、生產、銷售及原材料生產和包裝使用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承認並擁護聯合會章程,符合條件,均可申請加入聯合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聯合會舉行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享受聯合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參與制定聯合會的全年管理制度,對聯合會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每一會員有一票表決權。會員通過會員代表行使上述權利的,會員代表應向聯合會提交證明其代理權的書面檔案。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聯合會章程;

(二)執行聯合會決議;

(三)維護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聯合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聯合會組織的活動;

(五)按期、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於本年度終結的六十日之前書面提出退出申請,本年度終結時,退出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及桌牌。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會費1年,經催促1年內仍不繳納的;

(二)不履行聯合會章程規定的義務的;

(三)有損害聯合會名譽或違背聯合會宗旨的。

凡被除名的會員,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和參加聯合會組織的會員活動。

第十四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依法取締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團,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 會員證書和桌牌由聯合會統一負責製作、頒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聯合會實行會員制,會員代表大會為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由聯合會、地方包協推選的會員代表、特邀代表、聯合會理事組成。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決定會費的變動;

(四)審議批准聯合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議批准聯合會工作計畫;

(六)審議並通過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七)決定聯合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或經1/5以上的會員請求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訂聯合會工作計畫,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聯合會的具體規章;

(十)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七)制訂聯合會工作計畫,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聯合會的具體規章

(九)決定聯合會其他日常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聯合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和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三條 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聯合會開展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包裝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聯合會經社會團體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4年12月25日中國包裝聯合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合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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