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章程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
英文譯名:CAINA ASSOCIATON FOR HIGHWAY PROSPECT AND DESICN(CAHPD)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經交通部同意,民政局批准成立。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服務。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權益。圍繞公路交通行業發展的中心任務,積極發揮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努力促進公路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的發展,不斷提高我國公路勘察設計、諮詢的技術水平、科學管理水平和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四條 協會具有社會團法人資格,自覺接受交通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結合交通行業發展各階段的中心任務,組織成員單位對全國公路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體制改革、市場培育和管理、技術進步和質量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等,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提供建設性意見,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規範公路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制定、實施公路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標準和準入與清除制度。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公路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公路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申報的評審、年檢、資信登記工作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考試、註冊及繼續教育等具體工作;
(三)開展公路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工作,制定、貫徹實施公路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執業行為準則和從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等行規、行約,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按照"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原則,對行業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行業平等競爭;
(四)受交通部委託,協助部專家委員會組織國內知名專家,對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規劃、立項、方案研究及關鍵技術問題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五)受交通部或業主委託,履行社會中介機構職能,開展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的具體工作以及公路勘察設計招標檔案和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檔案諮詢、審查的具體工作;
(六)受交通部委託,開展公路工程各項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研究,承擔公路工程定額(工程定額、費用定額及工期定額等)調查、修編和公路工程造價諮詢(管理)的具體工作;
(七)受交通部委託,承擔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設計規範、規程修編的具體工作;
(八)組織行業培訓,開展業務交流,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辦好協會網站,定期出版或發布有關刊物和信息。組織編寫和出版從業人員培訓教育等參考資料。提高行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傾聽會員呼聲,協調會員和行業內外的關係,向政府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好政府與企業的橋樑與紐帶作用;
(十)建立和完善公路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誠信和質量評價體系。受理公路勘察設計、諮詢行業中執業違規和質量的投訴,對違規者實行懲戒或提請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十一)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採取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持有國家正式頒發的公路勘察設計諮詢資質證書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的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活動;
(五)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優先獲取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
(五)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優先獲取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信譽和合法權益,遵守協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三)承擔並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制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常設辦事機構等。會員代表、理事與常務理事均應由會員中產生;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幕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職能部、室,承辦具體事務。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公路勘察設計、諮詢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協會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聘請顧問。顧問由理事長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單位捐贈;
(三)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的專項研究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公布。
第三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交通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協會專職工作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交通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交通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交通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交通部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四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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