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職責
(一)編制公安部立法規劃。組織、協調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制定。
(二)審核部機關和有關部委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研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機關立法工作和執法工作,總結交流公安法制工作經驗,負責地方公安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
(四)研究執法工作中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的建議,建立、完善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和執法責任等制度。
(五)負責公安機關套用法律、法規的解釋和諮詢工作,對重大疑難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意見。
(六)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審批工作及公安機關承辦地方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全國公安機關聽證、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工作。
(八)參與涉及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重大疑難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研究,維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九)參與刑事司法協助、引渡條約和國際警務合作協定的起草、談判等涉外法律事務。
(十)清理、彙編、編纂公安法規、規章,維護、管理公安法規文獻資料庫。
(十一)組織開展公安法制宣傳和警察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十二)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案程式
· 公安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式規定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式規定
· 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選)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