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僑商聯合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聯合會概況

中國僑商聯合會於2003年8月成立。2008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註冊登記。
中國僑商聯合會是由在中國境內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人士、留學歸國人員及其企事業單位;各級僑聯主管的僑商組織、留學歸國人員社團、僑聯自辦企業和僑屬企業等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中國僑商聯合會以“服務會員、貢獻社會”為宗旨,充分發揮僑界人才薈萃、智力密集、聯繫廣泛的獨特作用,廣泛團結和凝聚海內外廣大僑商;充分反映僑商要求,溝通僑商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鼓勵引導會員參政議政;為會員提供政策諮詢、信息交流、調研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服務;支持會員開展經貿、科技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增進與國外工商社團的交往,為提高僑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服務;引導會員參與支持社會公益和僑聯事業,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應有的貢獻。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全稱:中國僑商聯合會
本會英文名稱:CHINA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 縮寫: CFOCE )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由在中國境內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人士、留學歸國人員及其企事業單位,各級僑聯主管的僑商組織、留學歸國人員社團、僑聯自辦企業和僑屬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文明誠信的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發揮人才薈萃、智力密集、聯繫廣泛的優勢,最大限度地團結凝聚海內外廣大僑商和留學歸國創業人員,最大限度地發揮他們的獨特優勢;以服務會員、奉獻社會為準則,依據本會章程,支持會員事業發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鼓勵、引導會員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言獻策,暢通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渠道,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發揮本會在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中的作用;為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和平發展和中華民族的繁榮振興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僑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
本會的所在地及辦公地點:北京市東城區北新橋3條甲1號。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為會員提供政策諮詢、信息交流、調研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服務,支持會員開展經貿、科技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二)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推動會員與海內外經濟科技界人士的交流與合作;增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商會及其工商界人士的聯繫,促進經貿合作;增進與國外工商社團的交往,為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僑商企業國際競爭力服務。
(三)密切聯繫在境內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人士和留學歸國創業人員,了解僑商民意,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支持會員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和參政議政,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四)引導會員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文明守法,誠信經營,支持社會公益和僑聯事業。
(五)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僑聯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聯繫和溝通,建立相關的資源資料庫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斷增強服務功能,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
(六)領導本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等出版物,辦好中國僑商網站。
(八)承辦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各項工作。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一)個人會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學歸國人員。
(二)單位會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留學歸國人員企業;留學歸國人員社團;僑界組織投資創辦的企事業單位和僑屬企業。
(三)團體會員:各級僑聯所屬的僑商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須具備的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三)在從事的行業領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代表性;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五)熱心社會公益和僑聯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凡具備入會條件的個人、單位或團體,由所在地僑聯組織及有關方面推薦、協商產生,也可由兩名理事或一名常務理事及以上職務人員推薦;
(二)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
(三)由本會授權的常設辦事機構依照章程進行資格審查;
(四)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幫助;
(六)自願入會、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及時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超過一年未交納會費或長期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中國法律並已被定罪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聘任榮譽會長、顧問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榮譽職務人選的聘任;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須提前通知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須提前通知常務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可由副會長兼任)一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政府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僑界或所從事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七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採取民主協商、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理事會選舉相結合的方式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須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領導、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會長可以指定一位常務副會長代為行使會長職權,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榮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務;創會會長由首任會長擔任,榮譽會長、顧問人選採取協商與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由會員代表大會聘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任滿後轉任本會榮譽會長。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海內外熱心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遵照民政部有關規定,並以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為依據,不得用於風險投資,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僑聯審查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由於分立、合併、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僑聯審查。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僑聯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僑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 徽
第五十二條 中國僑商聯合會會徽為圓形,由和平鴿及中、英文標出的中國僑商聯合會名稱組成。象徵中國僑商聯合會廣泛團結、凝聚海內外僑商,為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和平發展和中華民族的繁榮振興貢獻力量。
中國僑商聯合會會徽按規定使用。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於2008年9月27日經本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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