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1]
中國傳媒教育促進會,是由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的傳媒教育機構、科研機構、院校以及熱衷於傳媒教育事業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區政府批准,自願聯合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其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下,團結和聯繫各地廣播影視傳媒工作者,通過組織地區以及國際間的交流合作,為我國廣播影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做出應有貢獻。本會的業務範圍為:(一)開展廣播影視事業發展的理論研究工作,結合各地區和各單位的意見,提出發展與改革建議;(二)收集和分析國內外行業信息、推廣與展示行業成果;(三)組織、承辦行業各類會議以及展覽展示等活動;(四)促進地區和國際間行業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五)承辦政府以及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六)根據需要,開展有利用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本會秘書處設在北京市。
主要職責
(一)開展傳媒教育培訓工作和科學研究、表彰先進團體及個人、舉辦各種有利於傳媒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二)籌集和管理傳媒教育發展基金。
(三)加強同熱衷於中國傳媒教育事業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內外友好團體及個人的往來和相互合作。
主要高校
目前國內開設傳媒專業院校眾多,主要代表有以下學校:
中國傳媒大學、浙江傳媒學院、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北京電影學院、中央戲劇學院、中國戲曲學院、北京舞蹈學院、解放軍藝術學院、上海戲劇學院、南京藝術學院、河南大學、中華女子學院、山東藝術學院等。
理事成員
中國傳媒教育促進會理事名單
會長
王濤北京厚朴堂教育集團董事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傳媒教育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hinaMediaEducationPromotionAssociation,縮寫為CMEPA。
第二條中國傳媒教育促進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下,團結和聯繫各地廣播影視傳媒教育工作者,通過組織地區以及國際間的交流合作,為我國廣播影視傳媒教育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廣播影視傳媒教育事業發展的理論研究工作,結合各地區和各單位的意見,提出發展與改革建議;
(二)收集和分析國內外行業信息、推廣與展示行業科技成果;
(三)組織、承辦行業各類會議以及展覽展示等活動;
(四)促進地區和國際間行業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五)承辦政府以及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六)根據需要,開展有利用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七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有監督和批評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推選產生。其職權有: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貫徹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有: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五)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有: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籌備召開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三)領導本會開展各項工作;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般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檢查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的委託,可以主持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活動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會秘書處設在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