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

(四)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本規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三、本規程施行前實施的中國保監會規章與本規程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程。


保監會令(2004)8號2004年7月7日
一、本規程中的行政許可事項遵循以下受理、審查程式: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機構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事項屬於受理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機構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三)受理機構不能當場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文回執和列明材料名稱的清單。
(四)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本規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本規程規定的期限為20個工作日的,經應當作出決定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六)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有關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的許可事項未列入本規程,具體事宜另行規定。
三、本規程施行前實施的中國保監會規章與本規程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程。本規程施行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新公布的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中國保監會將根據相關規定及時修訂本規程,並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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