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密協會

中國保密協會

中國保密協會(China Confidentiality Association,CCA)是國家一級協會,是由我國與保密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國家保密局主管,於2013年5月7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發展歷史

2013年5月7日上午,中國保密協會成立大會在鐵道大廈召開,中央保密辦主任、國家保密局局長孟祥鋒出席大會並作重要講話。會議產生了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國家保密局總工程師杜虹當選會長,工業和信息化部網路信息安全協調司司長趙澤良等8位同志當選副會長,國家保密局金城出版社社長王吉勝當選秘書長,中央紀委辦公廳副主任嚴維耀,北京交通大學校長寧濱,北京交通大學國家保密學院常務副院長韓臻等34位同志當選常務理事。

會徽詮釋

“M”是“密”字的漢語拼音字頭,代表協會的“保密”屬性;

“M”以彩帶摺疊方式寓意協會的“紐帶橋樑”作用;

“M”正面使用紅色象徵著以忠誠捍衛國家安全和利益;

“M”背面採用藍色意味著保密的職業精神“嚴、實、清、和”。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充分發揮社團的橋樑紐帶作用,發揮宣傳、引導、服務和交流職能,推動保密事業科學發展,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規;

中國保密協會 中國保密協會

(二)調研保密工作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交流保密工作經驗,組織和推動保密理論與實踐研究,跟蹤研究保密技術領域的新成果、新進展,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保密知識技能培訓,提供保密諮詢、保密技術服務;

(四)建立和加強與國內有關團體、組織聯繫,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業務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動;

(五)編輯出版會刊、普及性讀物、論文集等書刊資料;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協調單位會員開展工作,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七)承擔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顧問:毛林坤、楊學山、李勇、沈昌祥

會長:杜虹

副會長:趙澤良、沈永社、魏桂賢、紀清陽、朱宜兵、王吉勝、孟丹

秘書長(兼):王吉勝

機構設定

協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分為辦公室、會員外聯部、宣傳培訓部、財務部四個部門,各部門職責如下:

辦公室

1.負責起草並監督執行協會內部有關規章制度,協助協會領導處理日常事務,督辦落實有關工作事項,為協會及秘書處各部門正常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2.負責協會綜合性會議、秘書處處務會議的計畫、籌備和會議記錄等會議管理工作,協助秘書處其他部門組織專業性會議。

3.負責協會及秘書處的綜合性檔案起草和收發文登記、保管等文秘工作、保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文書檔案。

4.負責辦理協會年檢和分支機構等設立、變更、撤銷具體事宜,組織開展對分支機構的年度評估、考核工作。

5.負責協會人事、勞資和黨組織、共青團組織、工會建設及計畫生育工作,組織開展對秘書處各部門的年度績效考評和目標考核。

6.負責協會及秘書處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7.負責協會辦公用品、郵件收發、交通車輛、安全保衛等後勤管理工作。

8.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員外聯部

1.負責起草並貫徹實施協會會員管理、分支機構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

2.負責發展會員、註冊登記、管理會籍和會費催繳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年度會員發展計畫,辦理申請入會、退會手續,建立健全會員檔案。

3.負責建立會員聯繫溝通渠道,搭建會員聯誼、交流平台,受理會員諮詢、投訴事項,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4.負責受理會員成立分支機構的申請,並提出審核意見;督促、指導分支機構建立規章制度、開展業務活動、協助發展會員、按時換屆,參與對分支機構的年度評估、考核工作。

5.負責組織評選優秀會員、優秀分支機構,對會員、分支機構違規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罰意見。

6.負責開展與有關政府部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外聯工作,交流信息,洽商合作,爭取支持。

7.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宣傳培訓部

1.負責起草並貫徹實施協會對外宣傳、保密知識技能培訓等方面規章制度。

2.負責建立和完善協會新聞發布機制,組織開展協會重要會議、活動的宣傳報導工作。

3.負責協會網站內容更新、日常維護等管理工作,編輯、發行協會會刊。

4.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培訓工作計畫,承辦或協辦保密知識技能培訓活動。

5.指導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培訓,參與對分支機構的年度評估、考核工作。

6.負責承擔《局史》《局大事記》《中國保密年鑑》編輯、發行工作。

7.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部

1.負責起草並貫徹實施協會財務管理、會員會費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

2.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年度財務工作計畫,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和審計監督,建立健全預算、決算機制。

3.負責收繳會員會費,組織其他合法收入。

4.負責協會資產管理、資金運作、經濟核算等項工作,統計、分析和掌握有關情況,定期向協會領導和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5.負責協會收支、報銷、記賬等日常財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會計檔案和固定資產台賬。

6.負責監督管理分支機構財務收支、資金使用效益等,參與對分支機構的年度評估、考核工作。

7.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職責

協會註冊的個人會員有604名,單位會員有11家,涵蓋管理、科研、教學、套用、經營等領域,集聚了很多專家學者和領軍人才。

將充分發揮協會領域全面、性質多樣、結構複合,以及會員情況熟悉、經驗豐富等特點,切實發揮好各項職能作用。

一是發揮好參謀助手作用。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和人才優勢,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理論、經驗、智庫支持,為推進保密事業科學發展建言獻策。

二是發揮好服務保障作用。積極為會員單位提供全方位服務保障,把有關意見建議、困難需求及時反映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為會員單位開展工作提供條件。同時,積極為保密工作提供服務保障,努力將協會辦成保密工作者之家。

三是發揮好橋樑紐帶作用。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員以及政府、企業和市場之間,架起橋樑,加強溝通,協調整合各方力量,組織開展有關活動,做到相互借鑑、資源共享、共同發展,提高保密工作整體水平。

四是發揮好行業自律作用。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保密工作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健全協會自律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加強自我約束,維護保密行業整體形象。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保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ChinaConfidentialityAssociation,縮寫為CCA。

第二條協會是由我國與保密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略)

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保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入會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保密工作相關的套用、管理、經營、科研和教學的企事業單位,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活動,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事保密相關工作,熱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的,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協會的信息、資料及其他利益;

(三)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和參與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由協會理事會召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應當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召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決定個別理事因故需作更換和增補的事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查協會財務收支情況;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常務理事會由會長辦公會召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會議報告工作,執行理事會會議的決議;

(二)提出需要理事會會議決定的各項議案;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二、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十八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保密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開展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保密局審查、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保密局審查、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根據需要即時召集。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研究處理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決定常務理事會的會期,確定常務理事會會議議程;

(三)提出需要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的各項議案;

(四)決定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

(五)應當由會長辦公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秘書處

秘書處作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員會費;

(三)社會資助、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協會資產和財務收支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國家保密局和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國家保密局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保密局審查同意。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保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保密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2013年5月7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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