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現就實施《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5號,以下簡稱《規定》)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準入
(一)關於中間業務的準入
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無需審批或備案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在事前向人民銀行提交書面報告即可開辦,無需人民銀行回復。
人民銀行收到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報告後,應對報告作必要的審查。對事前未向人民銀行報告即辦理新增中間業務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人民銀行有權依據《規定》第二十六條給予相應處罰。
(二)申報方法
各商業銀行申請開辦新的中間業務品種,可參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參考分類及定義》(見附屬檔案1),按第二個分類層次申報,也可按具體的業務品種申報。例如,商業銀行要開辦“外匯期權業務”,可按“外匯期權業務”所屬的“期權業務”申報,也可單獨申報“外匯期權業務”,但不能按第一個分類層次“交易類中間業務”申報。各商業銀行若按第二個分類層次申報,應就開辦這一層次的業務制定綜合性的規章制度,詳細列出所包括的具體業務品種,並針對不同業務品種制定相應的業務操作流程。
對商業銀行按第二個分類層次申報的中間業務申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準入檔案中列明所批准的此類別下的具體業務品種,視業務複雜程度,可相對延長審查時間,但最長不應超過45個工作日。
商業銀行按第二個分類層次申報的中間業務經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若要在此類別內增加新的中間業務品種,經事前向人民銀行報告即可開辦,無需人民銀行回復。
(三)準入形式
對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申請,統一改用“備案通知書”回復商業銀行,由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加蓋本部門公章後發出。
對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申請,人民銀行仍行文批覆商業銀行。
二、各商業銀行應對已開辦的中間業務進行清理和分類
為加強對中間業務的管理,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督促各商業銀行按照《規定》中有關中間業務的定義,對已開辦的中間業務進行全面清理和明確分類。
根據《規定》第三條,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根據該屬性,中間業務可分為九大類:(一)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包括國內外結算業務;(二)銀行卡業務,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業務;(三)代理類中間業務,包括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金融機構委託、代收代付等;(四)擔保類中間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銀行保函等;(五)承諾類中間業務,主要包括貸款承諾業務;(六)交易類中間業務,例如遠期外匯契約、金融期貨、互換和期權等;(七)基金託管業務,例如封閉式或開放式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八)諮詢顧問類業務,例如信息諮詢、財務顧問等;(九)其他類中間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等(詳細的分類及定義請見附屬檔案1)。
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以上分類對現有中間業務進行清理和分類,在完成清理和歸類後,將現有中間業務品種及業務基本情況及時報告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也可以制定各自的中間業務分類和歸併方法,並在上報人民銀行的報告中作出說明。
在清理現有中間業務過程中,對未獲得人民銀行同意而開辦的中間業務,各商業銀行應適當歸類,並根據《規定》一次性匯總報人民銀行總行、分行或營業管理部補辦準入手續。對已經過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中間業務,不需要再次申報。
三、嚴格控制商業銀行開辦代理證券業務
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本文所指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商業銀行開辦代理證券業務,屬受託代理性質,應與委託方簽訂業務協定,明確義務與責任:商業銀行既不是發行人,也不是有價證券的買賣人,只負責經辦代理發行、收款、付息、資金轉賬等事務,從中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資金交易損失、還本付息等責任。
根據《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代理證券業務中,除代理發行、代理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業務外,其他代理證券業務適用審批制。為防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目前商業銀行不能開辦代理股票買賣業務。
四、商業銀行要加強風險管理,建立中間業務定期報告制度。
人民銀行各級監管部門應充分認識中間業務中存在的風險,督促商業銀行建立識別、監測、控制中間業務風險的機制,明確管理責任,促進中間業務的穩健發展。
同時,建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定期報告制度:一是商業銀行應按照《中間業務基本情況統計表》的格式,於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之前向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上一季度的中間業務開展情況,於每年1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第四季度的中間業務開展情況,每年1月20日之前報送上一年度全年的中間業務開展情況;二是商業銀行每年初應就上一年度中間業務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和下一年度的發展計畫向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報送總結報告。
各商業銀行應自2002年第一季度開始,向人民銀行報告中間業務開展情況。
五、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可以開辦中間業務,並參照《規定》執行。
(一)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開辦中間業務的程式。
1. 農村信用合作社開辦銀行卡業務、擔保類中間業務、交易類中間業務和基金託管業務,應由其聯社統一向人民銀行總行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其聯社統一授權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展業務。
2. 農村信用合作社開辦其他中間業務品種,應由其聯社統一向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經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同意後,由其聯社統一授權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展業務。
3. 經授權開展中間業務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正式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由其聯社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
4.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應制定農村信用合作社中間業務授權辦法,並報人民銀行備案。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向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經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同意後方可開辦。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可根據需要,授權所轄中心支行負責對城市信用合作社部分或全部中間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管。
六、政策性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準入制度和程式,參照《規定》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要求執行。開辦中間業務的業務範圍另行規定。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接此文後,及時轉發至轄區內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附屬檔案 1: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參考分類及定義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可分為以下九大類:
一、 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
支付結算類業務是指由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
(一)結算工具。結算業務藉助的主要結算工具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1.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3.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4.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1.匯款業務,是由付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業務。匯款結算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形式。
2.托收業務,是指債權人或售貨人為向外地債務人或購貨人收取款項而向其開出匯票,並委託銀行代為收取的一種結算方式。
3.信用證業務,是由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在指定地點付款的書面保證檔案。
(三)其他支付結算業務,包括利用現代支付系統實現的資金劃撥、清算,利用銀行內外部網路實現的轉賬等業務。
二、 銀行卡業務
銀行卡是由經授權的金融機構(主要指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業務的分類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一)依據清償方式,銀行卡業務可分為貸記卡業務、準貸記卡業務和借記卡業務。借記卡可進一步分為轉賬卡、專用卡和儲值卡。
(二)依據結算的幣種不同,銀行卡可分為人民幣卡業務和外幣卡業務。
(三)按使用對象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四)按載體材料的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磁性卡和智慧卡(IC卡)。
(五)按使用對象的信譽等級不同,銀行卡可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範圍,銀行卡還可分為國際卡和地區卡。
(七)其他分類方式,包括商業銀行與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合作發行聯名卡/認同卡。
三、代理類中間業務
代理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代理商業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一)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政策性銀行委託,代為辦理政策性銀行因服務功能和網點設定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辦理的業務,包括代理貸款項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由於機構設定、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金銀代理業務。
(三)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例如為委託行辦理支票托收等業務。
(四)代收代付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例如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代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性收費、代發工資、代扣住房按揭消費貸款還款等。
(五)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此處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定,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七)其他代理業務,包括代理財政委託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四、擔保類中間業務
擔保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客戶債務清償能力提供擔保,承擔客戶違約風險的業務。主要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保函等。
(一)銀行承兌匯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並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商業匯票。
(二)備用信用證,是開證行應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為信用證的收益人而開具的一種特殊信用證,以保證在借款人破產或不能及時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開證行向收益人及時支付本利。
(三)各類保函業務,包括投標保函、承包保函、還款擔保履、借款保函等。
(四)其他擔保業務。
五、承諾類中間業務
承諾類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信用的業務,主要指貸款承諾,包括可撤銷承諾和不可撤銷承諾兩種。
(一)可撤銷承諾附有客戶在取得貸款前必須履行的特定條款,在銀行承諾期內,客戶如沒有履行條款,則銀行可撤銷該項承諾。可撤銷承諾包括透支額度等。
(二)不可撤銷承諾是銀行不經客戶允許不得隨意取消的貸款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備用信用額度、回購協定、票據發行便利等。
六、交易類中間業務
交易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風險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的資金交易活動,主要包括金融衍生業務。
(一)遠期契約,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個特定時間以約定價格買賣約定數量的資產,包括利率遠期契約和遠期外匯契約。
(二)金融期貨,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標為標的的期貨契約。
(三)互換,是指交易雙方基於自己的比較利益,對各自的現金流量進行交換,一般分為利率互換和貨幣互換。
(四)期權,是指期權的買方支付給賣方一筆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可於期權的存續期內或到期日當天,以執行價格與期權賣方進行約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的交易。按交易標的分,期權可分為股票指數期權、外匯期權、利率期權、期貨期權、債券期權等。
七、基金託管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是指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託,安全保管所託管的基金的全部資產,為所託管的基金辦理基金資金清算款項劃撥、會計核算、基金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包括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
八、諮詢顧問類業務
諮詢顧問類業務指商業銀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譽等方面的優勢,收集和整理有關信息,並通過對這些信息以及銀行和客戶資金運動的記錄和分析,並形成系統的資料和方案,提供給客戶,以滿足其業務經營管理或發展的需要的服務活動。
(一)企業信息諮詢業務,包括項目評估、企業信用等級評估、驗證企業註冊資金、資信證明、企業管理諮詢等。
(二)資產管理顧問業務,指為機構投資者或個人投資者提供全面的資產管理服務,包括投資組合建議、投資分析、稅務服務、信息提供、風險控制等。
(三)財務顧問業務,包括大型建設項目財務顧問業務和企業併購顧問業務。大型建設項目財務顧問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大型建設項目的融資結構、融資安排提出專業性方案。企業併購顧問業務指商業銀行為企業的兼併和收購雙方提供的財務顧問業務,銀行不僅參與企業兼併與收購的過程,而且作為企業的持續發展顧問,參與公司結構調整、資本充實和重新核定、破產和困境公司的重組等策劃和操作過程。
(四)現金管理業務,指商業銀行協助企業,科學合理地管理現金賬戶頭寸及活期存款餘額,以達到提高資金流動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九、其他類中間業務
包括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類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