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據人民銀行網站訊息,為了進一步完善反假貨幣工作制度,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貨幣鑑別及假幣收繳、鑑定工作,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鑑別及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修改建議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建議稿指出,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
內容
修改建議稿指出,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鑑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鑑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定期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的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號碼。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組織制定、實施現金機具鑑別能力管理制度,對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反假貨幣培訓制度,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冠字號碼數據信息採集、存儲和套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修改建議稿寫明,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的,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覆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向鑑定單位申請鑑定。收繳過程中,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的,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網點解繳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
修改建議稿表示,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鑑定為真幣的,由鑑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蓋有 “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不宜流通人民幣處理;經鑑定為假幣的,由鑑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開具《貨幣真偽鑑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鑑定為真幣的,由鑑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鑑定為假幣的,由鑑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出具《貨幣真偽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