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條例》分為五章,共六十六條,從登記程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規範海南全島商事登記行為。
根據《條例》,海南率先在全國實現商事登記“全島通辦”、簡化簡易註銷公告程式、信用修復、減免商事主體負面信息公示事項、外國(地區)企業直接登記等五個方面的制度創新。
《條例》完善了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證照分離改革中的“雙告知”、經營場所登記與許可之間的銜接和“一址多照”等制度規定,對全島登記管轄、自主申報登記、註冊官制度、申請人身份驗證等十三個方面的工作進行了重大改革。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王磊告訴記者,《條例》第五十三條對失信人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在他們信用修復前,寸步難行!”
五大制度創新
率先在全國實現商事登記五大制度創新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率先推行商事登記“全島通辦”。為滿足海南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立統一高效的市場準入環境的需要,《條例》規定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商事主體的登記機關,進行統一登記,打破了傳統分級屬地登記模式的制約。申請人通過電子化登記平台自主申報,登記平台自動審核商事登記申請信息。對需要註冊官審核、核驗的特別情況,登記機關全島範圍內隨機選派註冊官依法審核。“全島通辦”實現了登記註冊“辦事不求人”和“一次都不用跑”。
第二項制度創新是率先簡化簡易註銷公告程式。允許符合條件的商事主體自主選擇適用簡易註銷程式或一般註銷程式。商事主體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公告時間由原來的45日大幅壓縮至7日,公告方式由報紙公告改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更加便利商事主體快速退出市場,積極回應了關於企業“退出難”的社會關切。
第三項制度創新是率先探索信用修複製度。對於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商事主體,三年內未再發生規定的情形的,可以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告其履行公示義務和擬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信息。鼓勵商事主體履行法定義務、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項制度創新是率先減免商事主體信息公示事項。對於已由省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商事主體行政處罰等負面信息,允許商事主體不再自行公示。
第五項制度創新是率先探索外國(地區)企業直接登記制度。《條例》對外國(地區)企業的直接登記做了原則性規定,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地區)企業在特定區域內從事除我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之外的經營活動。
規範商事登記
13項新舉措規範全省商事登記
1、將登記、監管的適用範圍擴大至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
2、將登記管轄由省、市、縣(區)、自治縣分級登記改為統一登記。
3、實行自主申報登記制度,全面推行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最大限度實現商事主體“自由生、自由死”。
4、實行“全島通辦”的註冊官制度。登記機關隨機選派註冊官,對商事主體進行統一登記、統一核發執照。
5、實行名稱自主申報,登記機關不再對名稱進行預先核准,《條例》賦予申請人名稱自主選擇權,將對名稱的審查移到事中事後監管。
6、實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商事主體在登記註冊時,可不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登記機關通過登記平台自動驗證申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身份信息,認可電子簽名與紙質簽名具有同等效力,取消人工驗證身份。
8、明確形式審查原則下的審慎審查情形,增加了對申報的非格式化電子檔案、因變更導致投資人組成和持股比例變化、一般註銷登記等情形明確進行核驗的審慎審查。
9、建立商事登記聯絡員制度,負責商事主體檔案接收、保管、商事登記、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事務。
10、建立名稱糾正制度,對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禁止性及限制性規定等不適宜使用的名稱予以強制糾正。
11、加強對未核實住所(經營場所)的檢查和抽查;
12、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商事主體實行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
13、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協作和監督。
元旦正式運行
五個配套檔案將於元旦正式上線運行
《條例》於12月26日經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為確保《條例》的貫徹施行,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即將印發《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主體名稱禁限用規則》《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主體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內資有限公司和個體工商戶設立的登記文書、材料規範、章程、辦事指南》《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註冊官工作和管理規則》《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實施<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五個配套檔案。海南商事主體登記平台也於《條例》施行之日起正式上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