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衡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衡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紀委)機關與衡南縣監察局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在縣委、縣政府和市紀委、市監察局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縣委、縣政府負責。

成員信息

申偉亮 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主持縣紀委全面工作。

李小林 縣政府黨組成員、縣紀委副書記、縣監察局局長,協助書記主持縣紀委全面工作,主持縣監察局、縣監察學會全面工作,分管糾風室、執法監察室、行政效能室、財務監察室。

謝劍國 縣紀委副書記,分管辦公室、宣教室、審理室、黨風廉政室。

胡文電 縣紀委副書記,分管信訪室、紀檢監察室、幹部室、監督檢查室。

劉偉宏 縣紀委常委、辦公室主任,主管辦公室工作,協管宣教室。

倪勇軍 縣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協管紀檢監察室、執法監察室。

劉東華 縣紀委常委、糾風室主任,主管糾風室工作,協管財務監察室。

賀曉林 縣紀委常委、黨風廉政室主任,主管黨風廉政室工作,協管審理室。

肖軍暉 縣紀委常委、信訪室主任,主管信訪室工作,協管幹部室。

羅明勇 縣監察局副局長兼縣最佳化辦主任,主持縣最佳化辦全面工作,協管行政效能室。

羅平石 縣監察局副局長,協管幹部監督室、縣監察學會。

主要職能

中共衡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中紀委、省委、省紀委、市委、市紀委和縣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檢查的指示決定,領導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二)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協助縣委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監督科局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以及思想作風等方面的情況。

(三)負責對黨員進行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全縣各級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五)協助縣委組織、協調、指導各執法、執紀、監督部門開展反腐敗鬥爭。

(六)調查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風黨紀問題,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

(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商同縣委組織部對鄉鎮紀委和縣直科級單位紀檢組織領導幹部進行考察、調整和任免。負責全縣紀檢監察幹部業務培訓。

(八)承辦縣委和上級紀委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衡南縣監察局的主要職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務院、監察部、省政府、省監察廳、市政府、市監察局和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指示,領導全縣各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

(二)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監督檢查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縣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情況。

(三)調查監察對象遵紀守法情況,查處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審理決定或建議對其撤消行政處分。

(四)受理個人和單位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保護監察對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五)研究政風政紀中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制定地方性行政監察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配合鄉鎮黨委和縣直有關部門黨委(黨組)對鄉鎮監察室和縣直科局級單位監察室領導幹部進行考察、調整、任免和培訓。

(七)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監察局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紀委機關、縣監察局設12個職能機構(副科級):

(一)辦公室

在縣紀委常委會領導下,了解機關全面情況,負責常委會、辦公室等重要會議和領導重要活動的有關事務;負責文秘、保密、計畫、案件統計、信息編髮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財務管理;協調機關各室有關工作。

負責收集、綜合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處理縣監察局日常工作;承辦有關會務工作,督促檢查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辦理情況;研究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負責以縣監察局名義向縣政府請示匯報工作或與縣級各部門進行業務聯繫,辦理涉及行政監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事項;負責特邀監察員的聘請、聯繫、活動組織;負責組織行政監察業務的新聞發布工作。

(二)宣傳教育室

負責對黨員和政府工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教育;宣傳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和重大案件的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制定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計畫及有關的組織工作和電化教育工作。

圍繞紀檢、監察工作的中心任務,對全縣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政策、理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常委學習中心組的理論輔導;起草綜合性會議報告和領導講話;負責監察學會的有關工作。

(三)幹部室

研究和掌握全縣紀檢監察組織、領導班子配備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鄉鎮紀委書記和監察室主任、縣直部辦委局科級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以及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的領導進行考察、考核,提出調整任免意見;負責管理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和人員編制;負責本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及老幹部管理等有關工作。

(四)黨風廉政建設室

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制度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制度建設的建議;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制度建設的情況。

負責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工作;綜合和掌握鄉鎮、縣直部辦委局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並負責監督檢查;歸口辦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任免前有關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的徵求意見工作。

承擔縣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全縣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受理全縣各鄉鎮黨委、政府和縣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書面報告,並綜合情況報縣委、縣政府;組織實施對各鄉鎮黨委、政府和縣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綜合性考核和專門性考核;對違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行責任追究;建立縣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組織開展全縣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五)執法監察室

了解和掌握全縣各級黨委、政府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提出開展執法監察的項目和建議,並參加全縣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和縣委、縣政府開展的有關檢查活動;負責對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及其處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六)財務監察室

監督檢查全縣各級機關和各級黨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各企事業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情況;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受理涉及經濟問題的信訪舉報審計;負責對政府專項資金、重點建設資金、各執法機關的收費和罰沒款、國有和集體的各項資金、基金等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行政性收費規定和管理制度、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部門進行查處;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審計檢查事項。

(七)信訪室(加掛舉報中心牌子)

負責處理和接待民眾來信來訪,辦理民眾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督促、催辦轉送下級紀檢監察組織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和其他應解決的重要的信訪問題;核查部門舉報線索,辦理一些時間緊急、情節簡單的案件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做好信訪工作的綜合、統計、分析和信息反饋工作;對全縣紀檢監察組織的信訪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處理信訪問題。

(八)紀檢監察室

負責了解黨員、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及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對上述人員中的違紀問題進行案前調查及立案檢查;對鄉鎮紀委和縣直單位紀檢監察組織查辦的案件和縣紀委、縣監察局過問的案件進行指導、檢查、催辦、督辦。

(九)案件審理室

負責本機關立案調查的違紀案件和備案案件的審理,申訴案件的複審覆核,下級有不同意見案件或重要疑難案件的複查、複議或諮詢;受理對縣紀委以上黨組織批准的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受理對縣監察局、縣政府各部門、鄉鎮政府所作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承擔縣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提供紀檢監察政策、法規諮詢。

(十)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

負責落實國務院“糾風辦”、省政府“糾風辦”、市政府“糾風辦”和縣政府的有關工作部署,制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有關檔案和規定;對全縣糾風工作開展調查、檢查,提出糾正不正之風的建議;總結推廣糾風工作經驗和典型,查辦各級領導批示的典型問題和案件;負責惡性涉農事件的調查及其工作的指導、協調;承擔縣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行政效能監察室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和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問題與行為的投訴;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並提請監察局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十二)監督檢查室

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建議;負責組織、指導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指導部門、行業黨風廉政制度建設;履行反腐敗抓源頭工作的組織檢查、指導協調的職能;負責縣直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和述職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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