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5日)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字〔1996〕37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7〕34號檔案有關治理新聞出版業的精神,切實減輕農民、企業和基層的負擔,堅決制止和糾正我省報刊發行中的不正之風,促進報刊業健康有序發展,省委、省政府決定,對全省報刊發行進行一次專項治理。現提出如下暫行意見:
一、堅決貫徹落實湘辦發〔1997〕34號檔案
(一)湘辦發〔1997〕34號檔案明令停辦的8種正式報紙、15種正式期刊和145種內部報紙、335種內部期刊,以及1998年6月17日刊登在《湖南日報》上的“湖南省報刊治理公告”所涉及的正式報刊和內部報刊至今未按要求停辦的,必須立即停辦。按規定需要在1998年底以前轉化為刊型內部資料,至今尚未轉化的,一律停辦,不再轉化。
(二)湘辦發〔1997〕34號檔案明令停辦、轉化的內部報刊,必須立即停止一切征訂和經營行為,不得繼續發行。如已收取2000年度報刊訂閱費的,所收款項一律退還。
(三)經省新聞出版局批准轉為刊型內部資料的,只能用於本系統本單位指導工作、交流信息。印製時,必須在封面左上角明顯位置標明“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字樣,並嚴格執行湘新出聯〔1998〕6號檔案“八不得”規定,即不得收取工本費、不得拉贊助、不得有協辦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刊登廣告、不得在社會上公開發行、不得通過交換方式或贈送方式傳播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不得刊登超越主辦單位專業分工以外的信息。
(四)湘辦發〔1997〕34號檔案下發後,未經省新聞出版局批准,擅自出版的各種小報小刊,必須立即停辦,自行取締。
二、嚴格規範報刊征訂發行行為
(一)報刊征訂發行總的原則。報刊征訂發行總的原則是:控制公費征訂,鼓勵私費訂閱。公費征訂總量一定三年不變,私費征訂堅持自願。
(二)關於中央和地方黨委機關報刊的征訂發行。
1、在我省征訂發行的中央和地方黨委機關報刊,是指《人民日報》、《求是》、《湖南日報》、《學習導報》以及14個市州、7個縣市黨委機關報。各級黨委、政府和宣傳部門應將上述黨報黨刊的征訂發行作為報刊征訂發行中的第一位任務優先安排,下達指令性公費征訂發行計畫,保證完成。
2、縣級以上組織部門每年應提取一定數量的黨費,用於幫助貧困地區和特困企業訂閱中央和地方黨報黨刊。
3、對無特殊理由沒有完成中央和地方黨報黨刊訂閱任務的單位,由各級財政採取適當措施督促完成。
(三)關於中央和地方其他黨的機關、部門的報刊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機關報刊以及部門、行業所辦報刊的征訂發行,可適當開展宣傳工作,但一律不得強行征訂和攤派。
(四)控制公費訂閱報刊的範圍和數量。除各級黨委機關報刊外,對省內所有黨的其他機關、部門報刊和部門行業報刊公費訂閱的範圍和數量採取從緊控制的辦法。原則為:省直單位不到處室,市州直單位不到科室,縣市區直單位不到股室,農村不到村組,學校不到班級。按以上原則確定組織機構數後,每一個組織機構公費訂閱與本系統、本部門、本行業相關報刊的數量一般控制為1份,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份。
1、省、市州委和7個縣市委機關報刊。省委機關報《湖南日報》可公費征訂發行的範圍是:省、市、縣三級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有條件的地方可征訂發行到機關單位內設機構和農村村民小組(企業班組),公費征訂發行的總量由省委確定。《學習導報》屬省委機關理論性黨刊,原則上可公費征訂發行到省、市、縣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鄉鎮、國有企業,但一般不公費征訂發行到其內設機構,公費征訂發行的總量由省委確定。14個市州委機關報公費征訂發行的範圍:原則上可到基層黨支部,有條件的地方可到機關單位內設機構、農村村民小組、中學以上班級、企業班組,公費征訂發行總量控制在所轄區域總人口數的0.6%以內。《長沙晚報》可適當高於此比例。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的望城、瀏陽、寧鄉、湘鄉、冷水江、耒陽、祁陽7個縣市委機關報公費征訂發行的範圍:原則上可到機關單位內設股室,農村村民小組,中學以上班級,企業班組,公費征訂發行的總量控制在所轄區域總人口數的1.5%以內。
2、省內黨的機關和部門報刊。省內黨的機關刊是指《三湘風紀》,省內黨的部門報刊是指《當代黨建》、《湖南宣傳》、《湖南通訊》、《當代政法報》、《湖南統一戰線》。《三湘風紀》可公費征訂發行到市縣鄉三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省市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鄉鎮、國有企業及省、市直機關單位、國有企業的內設紀檢監察機構。《當代黨建》可公費征訂發行到市縣鄉三級組織部門和省市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鄉鎮、國有企業及省、市直機關單位、國有企業的內設組織人事機構。《湖南宣傳》可公費征訂發行到市縣鄉三級宣傳部門和省市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鄉鎮、國有企業。《湖南通訊》可公費征訂發行到省市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鄉鎮、國有企業。《當代政法報》可公費征訂發行到省市縣政法機關和鄉鎮政法機構、省市縣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鄉鎮、國有企業。《湖南統一戰線》可公費征訂發行到省市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鄉鎮、國有企業、市縣兩級統戰部門、省市縣民主黨派組織。上述6種省內黨的機關和部門報刊,公費征訂發行的總量均控制在6萬份以內。
3、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機關報刊。省人大機關期刊是指《人民之友》,省人民政府機關期刊是指《湖南政報》,省政協機關報是指《湘聲報》。《人民之友》可公費征訂發行到市縣鄉三級人大機關和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省市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縣黨政群機關、鄉鎮、國有企業。《湖南政報》可公費征訂發行到省市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鄉鎮、國有企業。《湘聲報》可公費征訂發行到市縣兩級政協機關和省市縣三級政協委員、省市縣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這3種報刊,公費征訂發行的總量均控制在6萬份以內。
4、省級其他部門和行業報刊。這類報刊公費征訂發行主要面向本部門、本行業,個別面向社會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發行範圍。公費征訂發行的範圍、數量,由各級報刊主管部門和行業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減原則提出報告,報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局和省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共同審批。
5、中小學生教學輔導類報刊。凡面向中小學生的教學輔導類報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向所轄學校下達征訂任務,各級各類學校一律不得將這類報刊納入學生收費項目,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強迫學生訂閱。
(五)限制公費征訂發行到村的報刊種類。可公費征訂發行到村的報刊為《湖南日報》和所在市州縣委機關報,其他報刊一律由村自主訂閱。凡用公費訂閱的報刊一律不得強行從“鄉統籌村提留”款中扣繳報刊訂閱費,更不準向農民攤派報刊費用。
(六)控制以公費訂閱為主的報刊的版面和價格。除《湖南日報》、《長沙晚報》外,省內其他以公費訂閱為主的報紙一律不得超過對開4個版面;省內黨政群機關和部門行業的期刊一律不得超過3個印張(48面)。需要擴大版面,必須報經省新聞出版局批准。省內所有經批准的以公費訂閱為主的報刊,1999年8月底以前由物價部門重新統一核定收費標準,並辦理收費許可證。今後未經物價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提高訂價。
(七)報刊發行工作由省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省有關部門參加,省紀委、省監察廳予以監督。中央和省級黨報黨刊的公費征訂發行任務每年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行文下達,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落實。各級各部門均不得召開發行會,不得以檔案形式下達發行任務,不得將報刊征訂發行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作為考核、評選、達標的條件。省郵政局要切實做好黨報黨刊的發行工作,堅決防止和杜絕那種搶先收訂“高回扣”報刊以及將黨報黨刊訂閱經費轉訂其他高流轉額、高匯率報刊的做法,確保黨報黨刊發行任務的完成。各市州黨委和7個縣市黨委機關報的征訂發行工作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八)從2000年起,我省出版的所有正式報刊都必須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與主管部門、行業和單位在經濟上徹底脫鉤。同時,要全面納入稅收征管,一律辦理稅務登記,按現行稅收法規申報納稅。所有報刊社要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或監製的收費票據,自覺地向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如實報告征訂發行和財務收支情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所有報刊應鼓勵私費訂閱,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私費訂閱黨報黨刊,但要堅持個人自願訂閱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強制或變相強制私費訂閱。
三、狠剎報刊發行中的不正之風
這次報刊發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點是:狠剎利用不正當手段強行搞征訂攤派,給基層造成沉重負擔的不正之風,規範以公費訂閱為主的報刊征訂發行行為,切實減輕農民、企業和基層的負擔。
(一)這次報刊發行專項治理工作,由省委副書記、省委秘書長吳向東,省委常委、省委宣傳部部長文選德,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孫載夫,副省長唐之享等四同志負總責,省紀委、省委宣傳部、省委組織部、省新聞出版局、省郵政局、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糾風辦共同參加,確定領導幹部,抽調工作人員組成“湖南省報刊發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省紀委牽頭負責並進行監督,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局負責具體實施。
(二)加強監督檢查。省紀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這次報刊發行專項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專項治理工作結束後,由省新聞出版局負責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為了搞好這次報刊征訂發行專項治理,將採取以下4條措施:
1、受理民眾對報刊征訂發行中的不正之風問題的舉報,接受民眾監督。省紀委、省監察廳設公開舉報電話,電話號碼是:0731-4453810。各市州也應設公開舉報電話。
2、在監督檢查中,凡發現未經省新聞出版局批准的報刊型內部資料,均視為非法出版物,一律取締。
3、今年9月份,由省紀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報刊征訂發行專項治理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凡檢查不合格的,追究報刊主管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從1999年起,連續三年由省紀委牽頭對報刊征訂發行工作進行專項督查,以鞏固和擴大專項治理成果。
(三)嚴格執行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國家《行政監察法》以及《稅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對有下列違法違紀違規情形之一的堅決予以查處,該罰款的罰款,該降低報刊等級的降低等級,該停業整頓的停業整頓。性質嚴重的,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並吊銷刊號和執照。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1、利用非正當手段強行搞征訂、攤派,造成不良影響的;
2、報刊型內部資料違反湘新出聯〔1998〕6號檔案“八不得”規定的;
3、報刊被列為停辦、合併、轉化對象後拒不執行的;
4、以公費訂閱為主的報刊,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公費征訂數量、擴大版面、提高訂價的;
5、未經省級以上新聞出版部門批准,擅自辦報辦刊的;
6、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履行納稅義務的;
7、報刊發行中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嚴重後果的;
8、經批准的報刊社未與主管部門、行業、單位在經濟上徹底脫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