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辦發[2003]20號)
第一條 為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強化減輕農民負擔領導負責制和部門工作責任制,加大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的查處力度,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02]1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黨委、政府要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負總責,實行一把手親自抓,一級抓一級,確保在本轄區內不出現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行為;各相關涉農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確保減負政策在本部門本系統貫徹落實,做到令行禁止;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財政、物價、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本地區貫徹執行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情況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是指因農民負擔問題引發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的縣市區、鄉鎮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對案(事)件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以及有關部門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四條 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行為包括: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農民收取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及其兩稅附加的;
(二)違反兩稅附加和“一事一議”管理使用辦法向農民籌資籌勞,強行以資代勞或將“一事一議”變成固定收費項目的;
(三)向農村中小學生亂收費和搭車收費的;
(四)在農村組織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的;
(五)向農民和農民工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按規定應該公示而沒有公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集資的;
(六)對農民和農民工亂罰款或亂攤派的;
(七)採取卡、壓等不正當手段,強制向農民提供經營性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的;
(八)動用警力、警械或組織“小分隊”、“工作隊”,到農民家中收款收物的;
(九)在收取稅費中,強行到農民家中拉糧食、牽牲口、搬家具等,或行兇打人、非法抓人和關押人的;
(十)未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會簽,擅自出台涉農收費檔案和項目,增加農民負擔的;
(十一)其他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行為。
第五條 實行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情節和後果,對責任追究對象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一)發生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工作作風粗暴或違反規定採取措施,引起農民集體上訪,影響黨群幹群關係的案(事)件,對負有直接責任者,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行政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二)發生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工作作風粗暴或違反規定採取措施,引起農民衝擊市州、縣市區、鄉鎮黨政機關和要害部門或堵塞交通,影響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事)件,對負有直接責任者,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或行政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或行政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三)發生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工作作風粗暴或違反規定採取措施,導致農民死亡或直接造成農民受重傷,或引起農民衝擊省黨政機關和要害部門,到省會等城市堵塞交通,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案(事)件,對負有直接責任者,分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或行政撤職、開除公職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或行政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行政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四)屢次發生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影響特別惡劣的,對該市州黨政領導人員分別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處分。
(五)對同時擔任黨內領導職務和行政領導職務的責任追究對象,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六條 責任追究權由各級黨委、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行使。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調查、檢查和考核結果,向本級黨委、政府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經批准後,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具體執行。
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發生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落實“一票否決”制。
第七條 對發生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部門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作為考核和任用各級黨政領導人員特別是縣、鄉兩級黨政領導人員的一項重要依據和內容,在涉及縣市區、鄉鎮黨政領導人員晉職、晉級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徵求紀檢監察機關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 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發生後,縣市區、鄉鎮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時限上報,並配合、協助上級機關進行調查,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
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要對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員加重處理。
第十條 轄區內有自然村的街道辦事處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中共湖南省紀委、湖南省監察廳和湖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