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縣境內民營企業均屬保護對象。凡納入掛牌保護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證照齊全,手續完備,具有法人資質 2、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合法生產經營。
3、誠實守信,依法照章繳納各種稅、費。
4、屬縣級以上龍頭企業、規模工業企業或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二、掛牌和取銷程式
1、由企業向縣經濟發展軟環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經管辦)書面申請。
2、經管辦收到申請後,組織有關部門對企業進行考察評估,提出建議名單。
3、報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命名掛牌。
4、經管辦對連續兩年考察評估為不合格的,即取消掛牌保護資格,收回保護牌。
三、保護措施
1、實行“一不準,四嚴禁”規定。
“一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向企業集資、攤派和拉贊助,也不準執法部門、管理部門和行業服務部門以宣傳廣告、評比及其它形式向企業變相收費。
“四嚴禁”:(1)嚴禁向掛牌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2)嚴禁向掛牌企業強行征訂報刊、書籍。不得向企業推銷音像製品、代銷物品;(3)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到掛牌企業吃、拿、卡、要、報;也不得以借用為名,無償占用企業的人、財、物等;(4)嚴禁向掛牌企業以評比、檢查、驗收、培訓為名收費;有關部門確需對企業實施評比、檢查、驗收、培訓等進行收費的,必需報縣紀委、監察局批准後,報縣經管辦備案。
2、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和“亮證”收費制度。
有關部門依法收費時,必須出示“收費許可證”,公開收費依據、標準;收費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並使用法定票據。否則,企業有權拒絕。
3、檢查實行事前“報批”和事後“報告”制度。
各職能部門應相互協調,嚴格劃分對企業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原則上一個企業只由一級部門管理、檢查;嚴禁同一部門多級重複檢查或對同一項目重複檢查。對同一事項的檢查結論,實行信息共享,一家檢查多家認可。對同一部門同一事項的檢查,原則上每年檢查一次,法規規定的特殊部門的一般性常規檢查,可改為重點抽查,定期檢查,但檢查方案需報縣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並報縣經管辦備案;上級臨時安排的突擊性檢查,事後10日內報縣經管辦備案。
4、處罰實行事前“報告”制度。
投資者的一般違規,應以教育為主,不得隨意進行經濟處罰;納入重點管理的企業和外來投資者的一般違規、違紀行為,實行“首違不罰”制;必須對企業實施處罰時,原則上執行下限。(1)1000元以內的罰款,執法部門依法辦理;(2)1000元以上、10000元以內的罰款,報縣經管辦備案;(3)10000元以上的罰款,必須報縣分管領導同意。對企業進行停產(包括原料定點供應商)、停業、停電、停水、吊銷證照、扣押封存物品及銀行帳戶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的處罰,必須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才能實施,並報縣經管辦備案。
5、建立登記制度。工作人員到企業進行檢查、收費、處罰,應如實填寫登記簿,否則企業有權拒絕。
6、各職能部門必須及時受理、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
7、受保護的民營企業優先享受非公有制經濟的檔案、資料,諮詢有關政策法規,參與縣組織有關經濟發展軟環境的探討,並提出建議和意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評優、評先等。
8、有關職能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若違反以上規定和制度的,紀檢監察機關將按照縣委、縣政府《關於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正發[2003]10號)和有關法規進行嚴肅查處。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最佳化經濟發展軟環境的重大意義和實施掛牌保護制度的目的。牢固樹立發展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制定切實可行措施,強化內部管理,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堅決杜絕以權謀私和作風簡單粗暴行為,不斷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為最佳化我縣經濟發展軟環境作出積極貢獻。
中共正安縣紀委 正安縣監察局
正安縣經濟發展軟環境管理辦公室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