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受理、交辦、轉送、督辦、協調辦理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向信訪人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三) 辦理人民民眾向縣委、縣政府及縣主要領導的來信,承辦上級和縣委、縣政府交由處理的民眾來信;接待到縣委、縣政府上訪的民眾,承辦上級和縣委、縣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四) 負責信訪民眾向縣政府提起的信訪事項複查工作的受理、交辦、審理、組織協調、聽證、答覆及處理落實情況的督查工作;
(五) 承辦上級、本級黨委政府和各級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信訪事項。
(六) 對緊急重大的信訪問題和跨鄉鎮、跨部門的信訪問題,進行查辦或協調處理;應急協調處理民眾到市、到省、進京上訪和異常、突發信訪事件;調查處理信訪老戶問題和重要信訪案件。
(七)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轉辦、立案交辦和督促檢查來信來訪問題並審查處理結果。
(八) 綜合分析、調查研究人民來信來訪中反映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協助縣委、縣政府做好新時期重點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九) 檢查、指導、督促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的信訪工作, 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全縣信訪系統信息化建設,培訓全縣信訪幹部,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信訪工作的宣傳調研和信息發布。
(十) 組織實施全縣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不斷提高信訪工作標準。
(十一) 配合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非正常上訪活動及以集體上訪為由而進行的遊行、集會、請願等活動。
(十二) 負責徵集、處理人民民眾對本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等各項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建議。
(十三) 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