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區委的部署,加強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對一定時期內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並督促貫徹落實,統一全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
2、組織、協調、指導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督促各級各部門落實保一方平安的領導責任制,組織、協調預防和處置突發及恐怖事件工作;
3、組織、協調、指導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了解掌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全面情況,研究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具體政策和措施,督促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行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參與綜合治理工作;推動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組織協調全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負責管理區“見義勇為協會”日常工作;
4、組織、協調全區的海防管理工作,協調海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海上“嚴打”鬥爭和專項鬥爭,指導建設海上信息員隊伍,開展海防宣傳教育工作,及時將我區海防、海情等等重大問題向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海防管理部門報告,負責海防基礎設施五年規劃與建設維護工作,開展“安全文明港澳口”建設;
5、檢查政法各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的情況,加強黨內執法監督,並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嚴肅執法、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
7、大力支持和嚴格監督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指導和協調政法各部門在依法相互制約的同時密切配合。督促、推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研究和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
8、組織、指導政法戰線的調查研究工作,及時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探索政法工作改革新路子,促進政法工作不斷上水平;
9、研究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協助區委及其組織部門考察、管理政法部門的領導幹部;
10、督促、指導、推動區和鎮兩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11、辦理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綜治辦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