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發〔2009〕6號
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發展現代林業,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生態文明,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精神,現就全面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集體林地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林業重要的生產要素,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我省地處長江上游,森林資源豐富,生態區位重要,是長江上游生態屏障,也是南方重點集體林區。全省有集體林業用地面積1046萬公頃,占林業用地面積的45.9%,在林業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我省集體林權制度經過數次變革,尤其是2007年6月以來,各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川府發[2007]25號)要求,在試點的基礎上全面啟動了集體林業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產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嚴重製約了林業的展。因此,全面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是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強大動力。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九屆六次全會的部署,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範流轉、減輕稅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貢獻。
(二)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範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堅持尊重歷史,確保政策連續穩定。
(三)總體目標。用3年時間(2008-2010年),全省基本完成以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為主要內容的主體改革任務。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範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2009年,全省除阿壩、甘孜、涼山3州外,全面完成主體改革任務;2010年,阿壩、甘孜、涼山3州完成主體改革任務。
三、明確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基礎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決定集體林地的經營方式。
林地的承包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契約規範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契約不規範的,要尊重歷史,依法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已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自留山、責任山已“兩山並一山”的,應保持穩定。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道湖泊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係,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勘界發證。明確承包關係後,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範,數據準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三)放活經營權。對商品林,農民或業主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可依法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
(四)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繼承、贈與、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經營的林木、林地可依法採伐、開發利用。
(五)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集體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或業主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農戶或業主;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六)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承包契約,契約中要明確規定並落實承包方、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基層林業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契約的規範化管理。
四、完善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改革和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私營業主編制實施集體林森林經營方案,探索依據森林經營方案編制下達年採伐限額的辦法及商品林採伐限額5年總控制制度。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分配辦法,確保林農平等獲得林木採伐權。優先安排人工中幼齡林撫育間伐和低產低效林改造採伐指標,優先安排經營面積200公頃以上造林大戶、私營業主工業原料林採伐指標。建立年度森林採伐限額結餘指標結轉使用制度,一般人工用材林年採伐限額有結餘的,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認定後可結轉到次年使用;工業原料林年採伐限額有結餘的,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認定後可結轉到編限期以內各年度使用。放寬工業原料林採伐管理,允許工業原料林權屬所有者在不突破年採伐限額的前提下,自主確定採伐年齡、採伐方式和採伐數量;對在非林業用地上培育的工業原料林採伐不納入採伐限額管理。嚴格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探索集體林採伐面積控制制度,簡化審批程式,提供便捷服務。加快推行集體林採伐經營權公開競賣制度,實現林農收益最大化。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
(二)改革和完善木材流通管理機制。逐步放寬對木竹及其製品的運輸品種限制。對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非林業用地上生產的木材,不納入木材生產計畫管理,允許憑村或組證明,辦理木材運輸證,依法上市銷售,實行產銷直接見面。
(三)規範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採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後,依法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對已發生流轉的林權,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依法合規”的原則進行處理,凡是程式合法、契約規範、手續完備的,應予以維護,並按規定程式辦理林權登記或變更手續;對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嚴重損害集體或者村民利益的,應及時予以制止並糾正。
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研究制定我省林地林木流轉的地方性法規,依法規範林地、林木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防止農民失山失地。要逐步探索建立健全林業要素市場,為各種市場主體提供林權供求信息、政策諮詢、現場交易、林權變更登記等服務,嚴格中介服務、收費、管理,加強森林資源產評估管理,完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制度,積極推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對持有丙級(含丙級)以上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可以提供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諮詢服務。
(四)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準。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低產低效林改造、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比例,規範用途,各級林業部門收取的育林基金應專項用於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和管理,並建立審計管理制度。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特別是要加大對地震災區、偏遠山區、沙化石漠化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和省財政適當給予補助。加大對財政困難的縣鄉轉移支付力度。
(五)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提高辦貸效率,簡化貸款手續,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鼓勵擔保機構為林業信貸提供擔保服務,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視財力情況逐步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試點,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農村林業債務,減輕林農債務負擔。積極支持發展非公有制林業。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認真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誰投資、誰受益”的政策。
(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木竹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自產自銷的原木、原竹獲得的收入,依法免徵增值稅。對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發展林木種苗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獲得的收入,如無特殊規定,依法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
(七)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諮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較快發展。
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一)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級黨委、政府要從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的戰略高度出發,充分認識深化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艱巨性和複雜性,將其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一件大事來抓,廣泛宣傳,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因勢利導,確保改革紮實推進。要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建立“省統一部署、市(州)加強指導、縣(市、區)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分類實施,改革的內容和具體操作程式要公開、公平、公正。在堅持推進改革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取得實效。要加強對領導幹部、林改工作人員包括農村基層幹部培訓,強化調度、統計、檢查、督導和檔案管理工作。要嚴肅工作紀律,黨員幹部特別是各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決不允許借改革之機,為本人和親友謀取私利。要健全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妥善解決林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確保農村穩定。
(二)切實加強和改進林業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適應改革新形勢,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林業巨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執法和監督。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工作指導,改進服務方式。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要加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政府主導、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蟲害、防亂砍濫伐的工作機制。建立科技推廣激勵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實施林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三)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林業、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農業、畜牧、民政、工商、檔案、金融、監察、司法、新聞宣傳等相關部門(單位)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積極支持改革。各級林業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做好改革的具體協調和各項服務工作。各縣(市、區)和鄉鎮要抽調幹部組成工作組進村入戶,加強指導和督促。
(四)加強管理,防止亂砍濫伐。各地要認真吸取過去一些地方因分山到戶、放鬆管理而出現亂砍濫伐的教訓,針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有效措施和辦法。要按照分類經營的要求處理好管理與放活的關係,始終堅守“生態受保護”、“農民得實惠”的基本準則,堅守住生態安全的底線,切實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領導責任制,依法嚴厲查處借林改之機亂砍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