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78年4月5日)
根據黨的十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中央曾對建立黨組和在黨中央各部委建立黨委的問題發出《中共中央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改設黨組的通知》。
內容介紹
現在根據各地提出的問題,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中央一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組,可以領導直屬單位的黨組織,可以管理幹部和審批所屬單位幹部的任免。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組,可以參照上述原則辦理。
二、國家機關各部委的政治部,是黨的政治工作機關,受各部委的黨組領導。
三、中央一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組,可以領導該單位的機關黨委。
四、黨中央各部委應成立黨委,由機關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報中央審查批准。各部委的黨委和它的常委會是各部委實行集體領導的班子;同時,負責管理本機關的黨務工作。
五、地方各級黨委的部委,可建立由領導成員組成的部務會議或辦公會議的制度。這些部委中的機關黨組織(黨支部或總支或機關黨委),歸同級直屬機關黨委領導。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