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是中國共產黨在1945年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到198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前,中共中央最高領導人職務的正式稱呼,簡稱中共中央主席。
1945年6月19日,中共中央舉行第七屆一中全會,中共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共中央書記處主席兼中央書記處書記毛澤東在會上被選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此後終身擔任黨主席的職務。
1982年9月1日,中共召開十二大,大會修改《中國共產黨章程》,決定不再設立中央委員會主席,只設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並規定中共中央總書記職能為負責召集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主持中共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中共八大黨章中曾經表示可以設立“中央委員會名譽主席”一職,不過當時任職的毛澤東最終沒有出任“名譽主席”,反而在中共七大、八大、九大、十大中連任四屆中央委員會主席,直到逝世。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軍委主席也成為毛澤東終身任職的職務。
黨主席職權
七大黨章
中央委員會主席即為中央政治局主席與中央書記處主席。中央委員會依工作需要,設組織、宣傳等部與軍事、黨報等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關,分別辦理中央各項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及中央主席之指導監督。
八大黨章
中央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中央委員會名譽主席一人。
九大黨章
黨員對於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見,允許保留,並有權越級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報告。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設立若干必要的精幹的機構,統一處理黨、政、軍的日常工作。
十大黨章
黨員對於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見,允許保留,並有權越級直至向中央主席報告。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設立若干必要的精幹的機構,統一處理黨、政、軍的日常工作。
十一大黨章
黨員有權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並有權越級直至向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主席提出申訴。黨員對於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見,允許保留,並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提出討論,有權越級直至向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主席報告,但在行動上必須堅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