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公約

世界遺產公約

《世界遺產公約》,全名《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

世界遺產公約世界遺產公約
世界遺產公約》,全名《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本公約。

歷史背景

世界遺產公約亞斯文大壩
1954年,埃及政府為了發展本國經濟,決定在亞斯文修建高壩蓄水。但是該工程面臨難題:高壩建成後形成的水庫,要淹沒大面積遺址和幾十座古代神,而努比亞地區在古代法老時期很重要,是多年的首都,有許多的神廟、防禦共識和城堡,還有許多的城鎮和陵園。為了解決這個難題,埃及政府一方面制定了搶救努比亞古蹟的計畫,一方面於1959年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交涉,請求教科文組織對搶救古蹟計畫的制定和實施,在物資、技術和科學方面予以大力的支持。埃及方面的主要理由,除了搶救古蹟的工程規模浩大,要耗費巨額資金,埃及政府難以全部承擔意外,還指出,努比亞古蹟雖然是在埃及境內,但也是整個人類遺產的一部分,因而搶救它是全球都應該關注的問題。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此呼籲國際援助:保護阿布辛拜勒神廟和菲萊神廟。多國積極回響,認為重要遺產需要要集體承擔責任,努比亞的搶救古蹟運動得以順利的開展。
196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第一次召開政府間會議,議題是各國共同利用和保護地球生物圈,制定了教科文組織的“人和生物圈計畫”。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本公約。

內容

1972年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制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世界遺產公約遭毀的巴米揚大佛
制定公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1.二次大戰後由於經濟發展,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速度加快
2.許多國家保護遺產的工作不很完善,主要指開發中國家,財力、技術不夠。
3.世界遺產是全人類的財富
4.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提供集體援助。
內容:
公約正文有八個部分,共38條
第一部分:遺產內涵: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
公約將文化遺產分為3類:文物古蹟、建築群和遺址。將自然遺產分為自然景觀、地址與地文結構、動物與植物生態區 、天然名勝和自然區域。
第二部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以國家保護為主,國際保護為輔
第三部分:世界遺產委員會和世界遺產名錄
1)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的組成
2)世界遺產名錄(List of World Heritage)的制定
世界遺產公約世界自然文化遺產——武夷山

3)國際援助
第四部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締約國義務捐款和自願捐款等
第五部分: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
第六部分:教育計畫(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
第七部分:報告工作
第八部分:最後條款,包括條約公文、條約生效、退約和廢約、修訂
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本《公約》須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的要求在聯合國秘書處等級,1972年11月23日訂於巴黎,兩個正式文本均有大會第17屆會議主席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總幹事的簽字,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存檔,並將驗明無誤之副本傳送到所有締約國家以及聯合國。

影響

《世界遺產公約》自1972年11月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後,美國於1973年12月率先加入《公約》,至1975年有法定20個國家加入,《公約》於是生效,到2004年已經有178個國家加入。2005年以來,有180多個國家加入公約。至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員國只有個別的沒有加入《公約》,《世界已經成為》是加入國家最多的國際公約之一,是遺產保護領域最具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書。
現在遺產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確定新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名單。1978年以後,平均每年增加20處新遺產。從2003年起,每年新增遺產書目已經有限制,但無遺產或少遺產的國家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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