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簡介
本書共分二十章,全面系統地就馬克思主義關於經濟危機和周期的理論,二次大戰後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經濟危機以及周期變化的國際聯繫等等理論作了詳盡的闡述。
本書內容全面,結構嚴謹,條理清晰,具有較高的科學性、理論性、針對性,可供經貿專業的本科高年級學生,也可作為類似專業的低年級研究生、行情調研人員和世界經濟研究人員的參考讀物。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行情釋義
第二節 行情特徵
第三節 行情學研究的對象
第四節 行情研究為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服務
第二章 馬克思主義關於經濟危機和周期的理論
第一節 危機必然性
第二節 危機周期性
第三節 周期階段性
第四節 行情與周期
第五節 非周期因素
第三章 二次大戰後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發展和
經濟危機
第一節 戰後資本主義經濟發展概況
第二節 80年代資本主義經濟發展概況
第三節 80年代資本主義經濟的動盪
第四節 戰後資本主義經濟危機概況
第五節 戰後資本主義周期形態特點
第四章 周期變化的國際聯繫
第一節 傳播基礎
第二節 傳播策源
第三節 傳播渠道
第四節 傳播契機
第五章 資產階級商業循環理論評介
第一節 經濟波動的類型
第二節 凱恩斯以前的商業循環理論
第三節 凱恩斯的商業循環理論
第四節 戰後的商業循環理論
第五節 商業循環的長度
第六章 商業循環的階段
第六章 經濟行情與指標體系
第一節 經濟行情研究的實踐性
第二節 研究經濟行情的指標體系
第三節 資料的鑑別和利用
第四節 西方國家指標體系評介
第七章 國民收入和生產
第一節 國民收入和生產核算帳戶
第二節 國內生產總值和國民生產總值
第三節 國民生產淨值和國民收入
第四節 國民生產總值的編制
第五節 國民生產總值與經濟行情
第八章 工業生產和訂單
第一節 工業生產指標
第二節 工業總生產與經濟行情
第三節 類別工業部門生產與經濟行情
第四節 個別工業部門生產與經濟行情
第五節 訂單指標
第六節 新收訂單與經濟行情
第七節未交貨訂單與經濟行情
第八節 交貨期限和保證生產期限與經濟行情
第九章 固定資本投資與建築
第一節 固定資本投資指標
第二節 固定資本投資與經濟行情
第三節 建築指標
第四節 住宅建築與經濟行情
第十章 就業與失業
第一節 就業指標
第二節 失業指標
第三節 就業和失業指標的階級虛偽性
第四節 就業與經濟行情
第五節 失業與經濟行情
第十一章 國內貿易和商品庫存
第一節 國內貿易指標
第二節 國內貿易與經濟行情
第三節庫存指標
第四節 庫存與經濟行情
第五節 存銷比率
第十二章 綜合商品價格
第一節 綜合商品價格指標
第二節 批發物價指數
第三節 批發物價與經濟行情
第四節 零售物價指數
第五節 零售物價與經濟行情
第六節 世界商品價格指數
第十三章 證券價格
第一節 股票價格
第二節 綜合股票價格
第三節 股票價格與經濟行情
第四節 股票價格與利息率
第五節 影響股票價格的其它因素
第六節 債券價格
第十四章 國際商品市場行情研究概論
第一節 國際商品市場行情研究的任務和意義
第二節 國際商品市場分類
第三節 商品的屬性與商品的消費
第四節 商品的生產
第五節 國際商品市場概述
第十五章 國際商品市場供給與需求分析
第一節 國際商品市場供給分析
第二節國際商品市場需求分析
第三節 商品市場的供求關係
第十六章 國際商品市場價格研究
第一節 在競爭與壟斷條件下的國際市場價格
第二節 周期與價格
第三節 匯率與價格
第四節 通貨膨脹與價格
第五節 世界商品市場價格的主要種類
第十七章 簡單線性回歸模型
第一節 簡單線性回歸模型的基本形式
第二節 最小二乘法
第三節 參數的假設檢驗
第四節 測定指數、相關係數和預測置信區間
第五節 簡單線性回歸模型在預測中的套用
第十八章多元回歸模型
第一節 多元回歸模型
第二節 參數的假設檢驗
第三節 多元回歸模型自變數之間的相關
第四節異方差性和自相關
第十九章 時間系列預測
第一節 回歸趨勢模型
第二節 移動平均模型
第三節 指數平滑模型
第二十章 定性預測
第一節 指標預測法
(二)涉外經濟契約法與經濟契約法之間的關係
《涉外經濟契約法》與《經濟契約法》是分別調整涉外經濟關
系和國內經濟關係的兩項單行的法律,兩者各有不同的調整對象
和適用範圍。《涉外經濟契約法》適用於涉外經濟契約,《經濟合
同法》則適用於國內經濟契約。例如,當國內某外貿進出口公司
向內地某工廠收購其產品供出口之用時,該外貿進出口公司需簽
訂兩個契約:一個是同內地工廠簽訂購買契約,另一個是同外商
簽訂出口契約;前者屬於國內經濟契約,應適用《經濟契約法》;
後者屬於涉外經濟契約,應適用《涉外經濟契約法》
(三)涉外經濟契約法與技術契約法之間的關係
《技術契約法》適用於我國的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以及
公民之間有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
的契約。這些契約均屬於國內的技術交易契約,契約的各方當事
人均為我國法人或我國公民。至於當事中有一方是外國公司、企
業或個人所簽訂的具有涉外性質的技術的技術交易契約則不屬該
法的調整範圍,不適用該法。這種涉外的技術契約應當適用涉外
經濟契約法和1985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技術引進契約管理條
例》以及1988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由原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的
《技術引進契約條例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