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5類具體情形和一類條件情形;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滿14歲的人和 精神病人兩類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