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司法機關對沒有或依法不碰負刑事責任的人所作的決定。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依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凡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已收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應予撤銷;偵查終結的不予起訴;已移送法院起訴的,或終止案件的審判程式,或宣告無罪。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5類具體情形和一類條件情形;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滿14歲的人和 精神病人兩類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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