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第二版)

本書是在2009年版基礎上的修訂版,從屬於王澤鑒教授民法研究系列。王澤鑒教授結合近幾年台灣地區法規新的修正情況,納入最近實務案例,補充新的文獻重新檢視爭議問題,強化說理論證,對不當得利有較為深入透徹的理解。 不當得利作為民法領域一個重要理論問題,被單列為一本專著,足見其重要性。在當前的民法判例中,與不當得利相關的問題非常繁雜,其涉及面相當廣,產生的法律後果和影響也很大。本書作者旨在整理分析判例學說,建構不當得利法的理論體系。 本書是王澤鑒教授繼2014年修訂《民法總則》之後,對民法研究系列叢書的又一次系統性修訂。

章節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不當得利的意義、機能及體系構成

第一款 問題的提出

第二款 不當得利的意義

第三款 不當得利制度的機能

第四款 不當得利制度的體系構成

第一項 不當得利的法律性質

第二項 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基礎

第三項 不當得利與私法體系

第二節 不當得利在比較法上的觀察

第一款 比較法方法論

第二款 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

第三款 英美法上的不當得利

第四款 Pomponius“損人利己,違反衡平”原則的實踐

第一項 概括化、類型化的發展趨熱

第二項 私法歐洲化與歐洲不當得利法

第三節 民法上不當得利制度的創設及發展

第一款 不當得利制度的創設

第一項 德國民法的繼受

第二項 異同比較

第二款 不當得利制度的發展

第一項 學說論者

第二項 實務變遷

第三項 學說繼受與體系建構

第四節 衡平思想與不當得利

第一款 衡平思想與不當得利法的發展

第二款 “最高法院”見解的分析討論

第五節 不當得利的統一說、非統一說及類型化

第一款 統一說及非統一說

第一項 不當得利法的核心問題

第二項 學說

第三項 法院實務

第二款 不當得利的類型化

第一項 支持非統一說的理由

第二項 不當得利的類型

第二章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發生(一):給付型不當得利

第一節 請求權基礎

第一款 不當得利類型化與請求權基礎

第二款 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區別

第三款 法律適用的思考架構

第二節 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意義、功能

第一款 意義、功能及類型

第二款 給付型不當得利與物權行為無因性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適用範圍

第一項 緒說

第二項 物權行為無因性與不當得利

第三項 例題解說

第四項 結語

第三節 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要件

第一款 受有利益

第二款 因給付而受利益

第一項 給付概念的現代化

第二項 “致他人受損害”的意義及功能

第三項 以給付關係取代“致他人受損害”

第三款 無法律上的原因:欠缺給付目的

第一項 給付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的判斷基準

第二項 給付不當得利的類型及無法律上原因

第四款 舉證責任

第一項 應由原告(給付者)負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

第二項 被告(受領給付之人)的真實陳述義務

第五款 給付不當得利實務上重要案例的分析討論

第一項 醫師專勤獎勵金與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的思考方法

第二項 超過法定利率利息的支付與不當得利: 自然債務與不當得利

第三項 債權行為錯誤、物權行為錯誤與不當得利

第四項 互借支票使用與不當得利

第五項 雙務契約無效與不當得利

第六項 物權行為、債權行為、通謀虛偽表示與不當得利

第七項 因受詐欺而為買賣與不當得利

第八項 物之瑕疵與不當得利

第九項 解除契約與不當得利

第十項 終止承攬契約與不當得利

第十一項 婚約的無效、解除或撤銷與不當得利

第十二項 誤認他人為生父而為贍養與不當得利

第十三項 離婚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分擔與不當得利

第六款 給付不當得利的體系構成

第四節 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排除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給付係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第三款 清償期前之清償

第四款 明知無債務之清償

第五款 不法原因之給付

第一項 因不法原因而為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第二項 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

第三章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發生(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第一節 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第一款 基本理論

第一項 法學上的發現

第二項 不當得利法的發展

第二款 請求權基礎的建構

第一項 “最高法院”1997年台上字第1102號判決:無權占用他人土地

第二項 違法性說與權益歸屬說

第三項 成立要件及舉證責任

第四項 實例分析

第三款 權益侵害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

第一項 規範功能

第二項 適用關係

第三項 侵權行為法上的權益保護與權益侵害不當得利法上權益歸屬內容

第四款 無權處分

第一項 問題說明: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第二項 無權處分不當得利的三個類型

第三項 有償的無權處分

第四項 無償無權處分

第五項 無法律上原因的無權處分

第五款 出租他人之物、出租共有物、違法轉租

第一項 出租他人之物

第二項 出租共有物

第三項 違法轉租

第六款 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

第一項 實務上的重要問題

第二項 “最高法院”見解

第三項 “最高法院”見解的分析討論

第四項 基地、房屋的無權占有

第七款 債權

第八款 占有

第九款 侵害智慧財產權

第十款 侵害人格權

第十一款 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徵收——由於第三人行為而發生的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第一項 基於內容不當的終局確定判決而為強制執行

第二項 基於不存在的權利而為強制執行

第三項 抵押權人基於不存在的債權拍賣抵押物

第四項 基於無效的拍賣而受領分配款

第五項 查封拍賣非屬債務人的財產

第六項 徵收

第七項 得沒收物之扣押與保管

第十二款 基於法律規定而生的物權變動與不當得利

第一項 時效

第二項 善意取得

第三項 添附

第二節 支出費用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三節 求償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四節 體系構成及適用關係

第一款 體系構成

第一項 體系構成、案例研討

第二項 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權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比較

第二款 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權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權的適用關係

第一項 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優先性、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輔助性

第二項 給付與處分

第三項 給付與添附:“物權法”上善意取得的平行評價

第四章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發生(三):多人關係的不當得利

第一節 緒說

第一款 二人關係的不當得利

第二款 多人關係的不當得利

第一項 意義、基本案例類型

第二項 處理多人關係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基本規則

第二節 給付連鎖

第一款 給付連鎖關係上的不當得利

第二款 雙重瑕疵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三節 縮短給付

第一款 縮短給付關係的物權變動

第二款 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四節 指示給付關係

第一款 指示給付的意義及其基本法律關係

第二款 原因關係(基礎關係)不存在

第三款 指示瑕疵

第四款 可歸責的指示與善意保護:撤銷付款委託

第五節 第三人利益契約

第一款 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意義及基本法律關係

第二款 縮短給付類型第三人利益契約

第三款 第三人利益的保險契約

第六節 債權讓與、債務承擔

第一款 債權讓與

第二款 債務承擔

第七節 保證

第一款 保證的主債務不存在

第二款 保證契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

第三款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委任關係不成立

第八節 第三人清償

第一款 債務存在時的法律關係

第二款 債務不存在時的法律關係

第九節 誤償他人之債

第一款 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二款 清償意思的事後變更:非債清償者的選擇權?

第十節 體系構成、實例研習

第一款 體系構成

第二款 實例研習

第五章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法律效果 ——內容與範圍

第一節 法律問題及規範模式

第二節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客體

第一款 所受利益及更有所取得——原物返還

第二款 價額償還

第三款 獲利返還責任

第四款 強迫得利

第三節 不當得利返還的範圍

第一款 善意受領人的返還責任

第二款 惡意受領人的返還責任

第三款 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第四節 不當得利的多數當事人:連帶責任?

第五節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第六章 “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 ——要件準用(全部準用)或效果準用?

第一節 添附與不當得利:“民法”第816條規定

第二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與不當得利的返還: “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

第三節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給付不能的效力與不當得利: “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

第四節 贈與的撤銷與不當得利:“民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

第七章 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的關係

第一節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獨立性

第二節 不當得利與契約

第三節 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第四節 不當得利與物上請求權、占有恢復關係

第五節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

第八章 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公法上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一節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理論基礎及其發展

第二節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5號解釋

第三節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節 兩個判決

第九章 不當得利制度的體系構成、請求權基礎與實例研習

第一節 不當得利制度的體系構成

第二節 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

第一款 給付型不當得利

第二款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第三款 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

第十章 不當得利案例法的體系構成

附錄 不當得利立法數據

主要參考書目 事項索引 裁判索引

作者簡介

王澤鑒 著,台灣著名民法學家。1938年出生於台北,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經濟學院、澳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被稱為海峽兩岸當代民法第一人,其學說備受兩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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