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正當競標,是指經營者在工程承包等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者之間或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相互勾結、串通,排擠競爭對手,以謀取高額利潤的行為。
對於不正當競標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投標者中標無效,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應依照規定執行。
不正當競標的情形
不正當競標有以下幾種:
1、投標者之間相互串通,故意一致抬高或壓低標價。
2、投標者之間串通標價以外的其他事項。
3、投標者之間串通,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中標。
4、投標者與招標者勾結,在開標前開啟其他投標者的投標檔案。
5、投標者與招標者勾結,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其標底。
6、投標者和招標者勾結,約定在公開競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後再給招標者額外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