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

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

為提高流通人民幣整潔度,維護人民幣信譽,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現印發你們,請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檔案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的通知

關於印發

銀髮〔2003〕226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提高流通人民幣整潔度,維護人民幣信譽,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現印發你們,請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1998年起實行的《損傷人民幣挑剔標準》和2001年起實行的《“七成新”紙幣的基本標準》同時廢止。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其他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人民銀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檔案全文

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

一、紙幣票面缺少面積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紙幣票面裂口2處以上,長度每處超過5毫米的;裂口1處,長度超過10毫米的。

三、紙幣票面有紙質較綿軟,起皺較明顯,脫色、變色、變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偽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紙幣票面污漬、塗寫字跡面積超過2平方厘米的;不超過2平方厘米,但遮蓋了防偽特徵之一的。

五、硬幣有穿孔,裂口,變形,磨損,氧化,文字、面額數字、圖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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