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殘損人民幣銷毀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殘損人民幣銷毀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殘損人民幣銷毀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定“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特制訂《中國人民銀行殘損人民幣銷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認真研究學習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告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貨幣發行管理,提高流通中貨幣整潔度,維護人民幣信譽,保障殘損人民幣銷毀工作安全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損人民幣包括污損人民幣和殘缺人民幣兩大類。

污損人民幣是指因自然或人為磨損、侵蝕,造成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暗,圖案不清晰,防偽功能下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殘缺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的人民幣;

停止流通人民幣的銷毀適應本辦法。

第三條 殘損人民幣銷毀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具體負責殘損人民幣銷毀業務。

第四條 銷毀殘損人民幣可採取蒸煮噴漿、機械粉碎、鈔票自動處理系統在線上銷毀以及火焚等方式。殘損人民幣銷毀的標準是:

(一)紙幣銷毀:

1.機械銷毀:鈔票呈不規則條、片狀,無法拼湊;

2.蒸煮噴漿:鈔票呈紙漿狀、圖案完全消失;

3.火焚:鈔票完全化為灰燼。

(二)硬幣銷毀:徹底改變規格、形狀,圖案消失,全部熔化。

第五條 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應根據各自的銷毀業務量、銷毀能力、交通運輸狀況,相對集中設定銷毀點,並報總行備案。

第六條 設定殘損人民幣銷毀點的條件是:

(一)符合銷毀工作要求的復點、銷毀和保衛人員;

(二)具有負責復點和銷毀工作的專職管理人員(科級以上);

(三)具有存放殘損人民幣的庫房;

(四)具有復點、銷毀殘損人民幣的專用場地;

(五)具有復點、銷毀殘損人民幣的必要設備;

(六)各種必要的安全設施。

第二章 計 劃

第七條 殘損人民幣銷毀實行計畫管理。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根據轄內市場貨幣流通狀況及銷毀能力,編制分金額與券別的殘損人民幣年度銷毀計畫,並於每年1月20日前報總行。

第八條 總行根據人民幣印製生產計畫、貨幣發行計畫、市場貨幣流通狀況及銷毀能力,結合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上報的年度銷毀計畫,編制下達全國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殘損人民幣年度銷毀計畫。

第九條 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應按照總行下達的殘損人民幣銷毀計畫組織執行,需要調整銷毀計畫的,應專門提出申請,報總行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復 點

第十條 殘損人民幣在銷毀前應進行復點。

(一)凡商業銀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向發行庫解繳的殘損人民幣,人民銀行應全額整點;

(二)銷毀點應按照總行規定的復點比例組織復點。

第十一條 復點殘損人民幣的人員、場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復點人員應經過上崗前的專業培訓,熟練掌握點鈔技術、殘損人民幣兌換和挑剔標準以及鑑別人民幣真偽的技能;

(二)復點室實行封閉式管理,配備專用復點桌,嚴禁存放無關物品;

閉路電視監控對殘損人民幣打洞、復點現場應進行全方位監督。

第十二條 殘損人民幣復點、銷毀人員在工作時間,應統一著裝專用工作服和佩帶標識牌。

第十三條 10元(含10元)以上大面額殘損人民幣應先打洞、後復點。殘損人民幣打洞、復點時,應有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場才能進行。專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對殘損人民幣打洞、復點工作的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 回收和復點後的殘損人民幣,應啟用專用包裝袋保管,單獨存放。

第十五條 復點殘損人民幣發現的長短款及假人民幣,應專門設立登記簿記載。

第十六條 復點中發現長短款,經查確非本行責任,由二人以上(含二人)證明並由專職管理人員簽章後,直接在調出行有關賬戶上扣轉,並將原封簽、腰條和證明,退調出行進一步處理。

第十七條 復點中發現假人民幣,經專職反假人員確認後,開據沒收證明予以沒收,同時加蓋“假幣”字樣戳記。經查確非本行責任,直接在調出行有關賬戶上扣轉,並將原封簽、腰條、假幣沒收證明,退調出行進一步處理。

第十八條 辦理殘損人民幣打洞、復點業務時,其出入庫手續和運輸管理,按照人民幣發行基金出入庫和調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九條 銷毀點應成立由主管行長任組長,發行、會計、保衛、內審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銷毀領導小組,負責殘損人民幣復點、銷毀工作的領導、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 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應根據銷毀業務量,配備相應數量的銷毀專職督查員,銷毀專職督查員是貨幣金銀部門人員編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銷毀專職督查員的職責是:

(一)代表發行分庫主任到銷毀點執行監銷工作,對庫主任負責。監銷工作從銷毀前的抽查開始到全部銷毀完畢,直至檢查合格為止;

(二)督促各銷毀點執行銷毀工作的各項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三)銷毀點出現違反銷毀制度、殘損人民幣挑剔標準掌握不嚴和差錯過多等情況時,銷毀專職督查員應責令其暫停銷毀,要求該銷毀點銷毀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解決,直至符合要求。對銷毀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銷毀專職督查員應向庫主任直接報告。

第二十二條 每次銷毀前,銷毀點應向其所屬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提出銷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銷毀金額、券別,銷毀時間、地點、方式及組織準備情況),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審核後簽發銷毀命令,並派銷毀專職督查員監銷。

銷毀命令不準跨年度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銷毀現場各環節應實行崗位責任制,工作人員應服從指揮、各負其責。

第二十四條 殘損人民幣銷毀裝料時應在三人(含三人)以上同時在場才能進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銷毀現場。

第二十五條 機械粉碎和鈔票自動處理系統操作員應按照隨機操作規程使用設備,密切注意機械運轉和銷毀情況,防止出現機械故障和事故,確保銷毀安全。

第二十六條 銷毀殘損人民幣應在銷毀領導小組和銷毀專職督查員的共同監督下進行。銷毀專職督查員根據銷毀命令核對金額、券別並確定抽查比例復點無誤後,方可同意銷毀。

第二十七條 殘損人民幣運送銷毀現場,應檢查封簽,按裝袋單核對金額、券別無誤後,才能實施銷毀。

第二十八條 銷毀專職督查員對銷毀現場應進行監督檢查,防止遺漏等情況發生。銷毀專職督查員禁止參與銷毀現場的各項具體業務操作。機械粉碎裝料完成後,銷毀專職督查員應負責鎖好安全區庫門。

閉路電視對銷毀現場應進行全方位監控。

第二十九條 銷毀現場發生設備故障和銷毀事故時,銷毀專職督查員應指示暫停銷毀,及時排除故障、處理事故,清點核對、妥善保管殘損人民幣。在處理這些問題時,銷毀專職督查員、銷毀領導小組成員和銷毀現場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嚴禁擅自離崗。

第三十條 銷毀結束後,銷毀專職督查員會同銷毀領導小組成員應檢查確認符合銷毀標準後,才能撤離現場,結束銷毀工作。

對於機械銷毀,銷毀專職督查員應會同銷毀領導小組成員,徹底檢查現場,清理機械,防止機械夾張、夾把等漏銷情況發生。

第六章 賬 務

第三十一條 發行會計人員應根據銷毀命令填制銷毀出庫憑證,辦理殘損人民幣出庫,待銷毀命令執行完畢後,再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一個銷毀命令需要分次執行的,應按次填制銷毀出庫憑證,並根據銷毀命令設立殘損人民幣銷毀在途登記簿,按券別、金額真實反映每天的實際銷毀情況,當餘額為零時表示銷毀命令執行完畢。

使用鈔票自動處理系統在線上銷毀殘損人民幣的,殘損人民幣銷毀在途登記簿憑當日的銷毀報告真實記載;在途登記簿餘額出現尾數時,應將其結轉到下一個銷毀命令所設立的殘損人民幣銷毀在途登記簿上。

第三十三條 當日已出庫的殘損人民幣因故沒有全部銷毀的,應填制殘損人民幣寄庫憑證,交發行庫寄庫保管,同時在殘損人民幣銷毀在途登記簿上真實反映。

第三十四條 殘損人民幣銷毀表應分版別、券別一式三份,經銷毀點、銷毀專職督查員及有關人員蓋章後,一份發行部門留存作銷毀出庫憑證附屬檔案;一份作發行會計記賬憑證附屬檔案;一份上報分支行以備查詢。

第三十五條 銷毀命令執行完畢後,各級行應按照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並逐級上報總行,總行憑以轉銷發行基金。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章不循、弄虛作假、盜竊殘損人民幣的;

(二)組織不周密、管理混亂,釀成事故的。

第三十七條 銷毀專職督查員監銷不力、違章不糾,導致銷毀數字不準確、銷毀不合格的;泄露銷毀時間、地點、運送路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繳的假幣銷毀,應依照本辦法執行,賬務處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條 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者,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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