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這種情況在我國大體上屬於吸收犯。例如,行為人盜竊槍枝後,私藏在家裡,僅成立盜竊槍枝罪。但是,對於行為人為了竊取一般財物而實際上竊取了槍枝的案件,依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只能認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後非法持有、私藏的,則另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枝罪,而不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出處
____以上引自張明楷,《刑法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P373。
柏浪濤,《柏浪濤刑法攻略》,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12月版,P140。
在張明楷教授的《刑法學(第三版)》中並沒有對不可罰的事後行為作補充或者修改。
但是在其《刑法學(第四版)》中稍加修改,如下:
相關
共罰的事後行為,也稱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即不能獨立定罪的事後行為——僅針對實施了前行為的人而言,故僅參與事後行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是指在狀態犯的場合,利用該犯罪行為的結果的行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具有可罰性,由於被綜合評價在該狀態犯中,故沒有必要另認定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