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坑社區

下坑社區

下坑社區位於縣城沿河南路,東至庵子前,南與城郊鄉上下斜村接壤,西至南山公園,北至永定河畔。

建制沿革

下坑社區位於縣城沿河南路,東至庵子前,南與城郊鄉上下斜村接壤,西至南山公園,北至永定河畔。轄區面積2.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358畝,森林面積兩千餘畝。下轄3個居民小組,人口1380人,其中黨員38名。改革開放以來,下坑民眾多以經商為主,積累了豐富的致富經驗。在黨和政府的關心下,下坑文化廣場、南山公園、河濱公園為城區居民提供了集休閒、娛樂、鍛鍊的理想場所,南山酒店落戶在本社區。村容村貌煥然一新,進一步提高了居民生活水平。

班子機構

江曉和(黨支部書記)

王友民(居委會主任)

江竹來(監委會主任)

居規民約

為了更好地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倡導文明婚育新風,規範居民的婚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婚姻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中央《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以及《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為充分調動廣大村民參與人口和計畫生育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體現育齡民眾是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主人,推動誠信計生活動的有效開展,實現民眾計畫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結合本居實際,制訂《計畫生育居規民約》。

第一條凡本居居民和在本居從事生產、生活、生育

活動的外村(居)村民,都應自覺遵守本居規民約。

第二條每位居民享有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並主動

履行計畫生育義務。居民具有監督、批評、建議、申訴和檢舉的權利,有權向居委會提出諮詢、質詢,有權要求居委會向上級反映真實情況。自覺遵守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做實行計畫生育的模範公民。

第三條全體居民都應關心和支持實行計畫生育家庭的

生育、生產、生活。居委會應協助鎮人民政府,對照《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計生戶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幫助計生“三戶”家庭增加經濟收入。

第四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獎勵1000元,生育兩

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獎勵3000元,並享受社區的下列優惠。

1、對本居(有生產資源)自覺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子

女在中高考中,考上永定一中或本科以上的獎勵200元;對農村二女扎戶及獨女戶的孩子在中國小讀書期間被評為“三好學生”的獎勵50元。

2、主動落實二女結紮的居委會給予獎勵慰問金200

元;對政策外懷孕對象主動落實補救措施的,居委會包戶人員上門送慰問品。

3、 對計生三戶優先安排扶貧項目、社會救濟、低保等。

第五條社區幹部應當向全體居民宣傳黨和國家計畫生

育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居民參加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優生檢測科普知識的學習教育,引導居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第六條居幹部及其親屬應帶頭實行計畫生育,動員其親

屬自覺遵守本居規民約,不違反計畫生育。每位居民應積極配合、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七條居民應遵守《婚姻法》

規定達到法定婚齡(男滿22周歲、女20周歲)後結婚,結婚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婚後一個月內報告居委會,並將戶口遷入婚嫁地。鼓勵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禁止早婚、非婚同居,反對買賣婚姻。

第八條符合生育條件的居民應自覺領取《生育服務證》

依法生育一個或兩個孩子後的,應依照《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有關規定自覺落實上環或絕育措施。

第九條凡查環、查孕對象應按計生管理規定到鎮計生服

務所或指定地點接受一年3次的環情、孕情檢測。持證育婦懷孕後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不違反規定做人流引產,否則,接受《福建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處理。落實節育措施後意外懷孕或政策外懷孕的,自願主動落實補救措施。第十條生育孩子的家庭應在2天內主動向居兩委報告生育情況(嬰兒性別、出生時間等),並在30天內向公安部門申報戶口,不得棄嬰、溺嬰。居民抱、送養孩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政策外生育(含非法抱、送養)的對象

應自覺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的按實徵收社會撫養費,逾期未繳清的按相關規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有意拒繳的移交法院強制徵收。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必須遵守《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地之前,必須到鎮人民政府辦理婚育證明,在外出30天內向居委會或鎮計生辦提供務工聯絡地址。流出未婚男女青年或雙查對象,還應與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契約》或《誠信計生協定》。流入本區域內的外來人員應遵守流動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鎮計生辦、居委會的管理。

第十三條成立居規民約監督小組

對居規民約進行監督。監督小組成員由各居民推薦或居委會提議產生並公布,監督小組對實施辦法的執行進行監督,並每半年向居民(或居民帶表)報告本辦法的執行情況。本居規民約的補充和修改,必須按法定程式和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本居規民約的套用解釋權屬居民委員會。

第十五條本居規民約於2012年7月1日經居民投票表決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制訂的計畫生育居規民約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班委工作

江曉和(黨支部書記):負責下坑社區全面工作及紀檢工作。

王友民(居委會主任):負責社區居委會、民兵等工作。

王福利(黨支部委員):負責統戰、宣傳、文統、居家養老服務站等工作。

王建和(黨支部委員):負責黨建、組織、財務、綜治、畜牧等工作。

王勇星(居委會委員):負責農、林、水等工作。

江竹來(監委會主任):負責監委會工作。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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