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方針、政策、法規;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民政系統的行政執行、民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行業糾風工作。 (三)組織減災、備災和救災工作,制定救災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指導災區安排災民基本生活和開展生產自救。承擔上饒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擬定全市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相關規定、發展規劃及配套措施;負責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及使用監督;負責對全市社會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開展與社會救助相關的社會救助體系工作。 (五)主管市福利院、光榮院、敬老院及服務對象管理工作;負責“三院”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監督;負責對全市“三院”業務指導、監督檢查。 (六)主管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全市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休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管理上饒軍供站。 (八)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福利事業單位管理;指導老年人的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實施為老年人服務的“星光計畫”;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並監督實施扶持保護政策;主管社會福利彩票的宣傳、發行和銷售工作。 (九)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全市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十)承辦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域變更的報批工作;負責與毗鄰省及省內市、縣(市、區)的邊界線管理和協商處理邊界爭議、糾紛工作;主管地名日常管理工作,擬訂地名管理制度,指導地方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性民間組織和涉外民間組織的成立審批、登記、撤銷和管理工作;負責各地民間組織行政複議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並擬定實施辦法;督促、檢查老齡工作在有關部門和各地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1 、辦公室
調查研究和負責局綜合性檔案起草及全市性大型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保密、保衛、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及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協助民政院校的招生分配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計畫的編制及綜合平衡;負責協助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民政系統的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負責局級基建、物資的計畫管理;管理局本級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2 、信訪維穩辦
擬訂全市有關民政信訪維穩工作的政策,負責民眾的來信、來電、來訪事項,負責處理有關民政的集體訪、異常訪和突發信訪事件,組織開展信訪問題排查化解、信息匯集分析、人民建議徵集、信訪督查督辦等工作。
3 、優撫科
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殘疾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研究提出調整撫恤優待標準的意見,完善優待制度;審查、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4 、救災救濟科
負責全市的查災、計災、報災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負責管理、撥發救災款物以及接受、分配國內外捐贈的救災款物;指導全市建立和發展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鞏固和發展農村互助儲金會,開展農村救災合作保險;負責農村扶貧扶優工作;管理和使用救災扶貧周轉金和基金。
5 、行政服務科
負責全市性社團和涉外社團的登記及管理;依法對所登記社團進行監察;協調社團與業務歸口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負責全市非企業社團單位的登記、監督和管理工作。建設公墓審核同意;冠名“上饒市”的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立審批;冠名“上饒市”的新辦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6 、社會福利事務科
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指導城鄉福利生產和技術改造工作;檢查、監督對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殘疾人康復特教工作。
負責指導辦理涉外,涉港、澳、台的收養登記,指導辦理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協調和指導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和安置單位的管理工作。
7 、基層政權建設科
指導鄉鎮政權、城市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建設,擬訂有關基層政權的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地方法規;指導村(居)委會的換屆選舉;指導鄉鎮、街道幹部和村(居)委會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指導辦理結婚、離婚、復婚及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工作,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指導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8 、區劃地名科
承辦民政在下達的與毗鄰省的邊界線勘定工作,協商處理與毗鄰省的邊界爭議和邊界糾紛;負責市行政區域勘界工作;承辦縣(市、區)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報批承辦轄區內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推廣以及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審核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更名工作。
9 、上饒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組織、協調全市雙擁工作,負責雙擁模範城創建的相關工作。承辦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 、上饒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11 、上饒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12 、監察室
13 、低保辦
直屬單位
募委辦
慈善總會 本會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志願者參加,經社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納義舉,廣播愛心,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協助政府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市福利彩票中心
市軍供站
市救助管理站
市軍休所
市兒童福利中心
市殯葬事業管理處
武夷山休養院
辦事指南
五保供養政策問答
問:什麼是農村五保供養?
答:農村五保供養,是指對符合規定的農村居民,在吃、穿、住、醫、葬(孤兒教育)等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問: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一)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問:如何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答: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問:申請農村五保供養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狀況證明等。
問:現行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是什麼?
答:從2006年7月1日起,全省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為:集中供養五保戶年人均保障標準為1800元,分散供養五保戶年人均保障標準為1200元。
問:進入農村敬老院的五保供養對象能享受哪些服務?
答:農村敬老院提供供養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1、統一提供膳食;
2、每年發給服裝,定期發給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確保通風、採光、安全,配置必要的家具;
4、對患有疾病的,及時送衛生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5、定期組織開展文體娛樂活動,豐富文化和精神生活;
6、未滿16周歲或已滿16周歲的孤兒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所需相關費用;
7、辦理喪葬事宜。
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主要以貨幣形式,按規定的標準發給供養金。
地理位置
地址:中山路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