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記載
漢高祖7年劉邦下詔:“ 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即通過請示皇帝給有罪貴族官僚某些優待。
漢宣帝黃龍元年(前49年)下詔:“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漢書》卷八《宣帝紀》)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漢書》卷十二《平帝紀》)
於是,六百石以上官吏、列侯嫡子犯罪,也可享受上請特權。
制度發展
東漢時期,上請範圍繼續擴大。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下詔:“吏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後漢書》卷一上《光武帝紀上》)以至不滿六百石的官吏也可享受這種特權。這項特權的適用,包括徒二年直至死刑,為官貴犯罪後逃避懲處提供了法律保障。上請制度自漢朝確立以後,一直為後世所承襲,且不斷發展完善,直至清朝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