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事項
戶口遷入
審批類型
非行政許可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等
申請條件
遷移人本人或戶主
申請材料
2: .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原件及複印件)
3: 結婚證 (原件及複印件)
4: 村、鎮(街道)、國土部門意見; (原件)
5: 代辦有關事項授權委託書及相關人身份證明(原件)
6: 房產證、土地證 (原件及複印件)
7: 申請報告 (原件)
8: 戶口簿、戶籍證明 (原件及複印件)
9: 近期正面一寸免冠便照1張 (原件)
10: 8.(轉業)軍人安置通知書、退伍軍人介紹證、退休證明、釋放證明等 (原件)
11: 出國(境)證件、入伍通知書、調令、畢業證、在校生證明、遷入社區居住的證明、遷出村(社區)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其他相關材料。 (原件及複印件)
辦理流程
受理—核准—辦理
辦理期限
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1.居民戶口簿工本費: 5元/本; 浙價發98號。 2.集體戶口簿工本費: 2元/本; 浙價費81號。 3.戶口遷移證:1元/張、戶口準遷證:1元/張; 浙財綜字1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