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家庭律師網

網站介紹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發生了很大的改變,越來越高的離婚率和各種各樣的家庭糾紛,困擾著很多家庭,本著為廣大老百姓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務的原則,上海婚姻家庭律師網於2007年創辦成立了,網站是由多位婚姻家庭領域資深的專業離婚律師共同創建,網站成立三年多以來,免費接待電話諮詢、QQ諮詢、郵件諮詢、論壇諮詢達上萬次,為急需法律服務的當事人提供了很好的一個法律諮詢平台!網站始終以服務普通百姓、讓百姓能請的起律師作為第一宗旨!隨著網站的不斷改進,會為更多的百姓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網站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1、法律諮詢服務
2、代寫法律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抗訴狀、離婚協定書、律師函等)
3、代理婚前、婚內財產見證
4、代理國內、涉外離婚訴訟
5、代理夫妻財產的專業調查
6、離婚子女探視權糾紛訴訟
7、代理婚姻無效、解除同居訴訟
8、代理遺囑見證、遺囑執行
9、代理遺產繼承訴訟
10、追索贍養費、撫養費訴訟
11、代理重婚、虐待、遺棄刑事訴訟
12、代理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等
網站首席律師
馬紅梅,上海來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把當事人的事情當成自己的事情去做,用自己的專業和敬業去辦理每一件案件!馬律師是婚姻家庭領域資深的專家型律師,辦案思維敏捷、做事嚴謹,擅於辦理各種類型的婚姻家庭案件和疑難案件,每年承辦上百起離婚、子女撫養、分家析產、離婚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收養、涉外離婚、其他婚姻家庭糾紛等訴訟及非訴訟案件。馬律師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素養作為辦案基礎,結合運用自己心理學方面的知識和經驗,作為開導、化解當事人心結的一把鑰匙,不僅解決了當事人的家庭糾紛,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馬律師曾數十次在市級報刊雜誌上發表婚姻家庭類理論研究文章,並多次受上海法制報邀請對一些社會焦點案例進行律師點評。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實踐的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離婚的方式
•協定離婚
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定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離婚的法定條件及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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