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化工廠

基本信息

上海金山化工廠與中化上海進出口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訴人上海市金山化工廠(以下簡稱金山化工廠)因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03)黃民二(商)初字第4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2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抗訴人委託代理人{戴1X}、{楊2X},被抗訴人{公司3}(以下簡稱中化公司)委託代理人{畢5X}、{徐6X}到庭參加訴訟。被抗訴人{公司7}(以下簡稱宏壽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7月6日,中化公司與宏壽公司訂立一份《收購契約》,約定由宏壽公司向中化公司供應500千克β-胸苷產品,單價每千克人民幣1,920元,計價款人民幣960,000元;交貨方式為中化公司將書面通知,運輸費等費用由宏壽公司承擔。契約訂立當日,中化公司即付清全部價款。契約訂立後,宏壽公司即利用金山化工廠設備進行生產,至2001年9月僅生產出324千克,價值人民幣622,080元。該批貨物於2001年9月29日存入金山化工廠五金倉庫內。2001年11月2日,金山化工廠向宏壽公司發出“催款通知”,言明如宏壽公司在接通知後七日內不支付所欠款項,其將有權處置所生產的產品及原料,將其變賣以支付工人工資等工廠費用。宏壽公司法定代表人{鄭8X}在通知上籤名。2001年12月29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山區法院)根據(2002)金民二(商)初字第9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存放在金山化工廠倉庫內的系爭β-胸苷。2002年3月18日,中化公司向金山區法院提出異議,金山區法院召集中化公司及金山化工廠聽證後,以查封的標的物可能歸中化公司所有為由,裁定解除了查封。嗣後,金山化工廠撤回起訴並在明知系爭貨物所有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擅自予以變賣,致中化公司提貨未成。中化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宏壽公司與金山化工廠共同向中化公司交付價值人民幣622,080元的324千克 β-胸苷或賠償等值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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